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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言論深圳遭封殺 妞妞之父誠意備受質疑

 2004-11-08 23:1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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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深圳市委副書記李意珍懷疑濫用職權事件近日發展不斷,在外傳中紀委要介入事件之際,李意珍11月5日公開「認錯」;與此同時,在深圳卻出現一些耐人尋味的現象。有讀者投訴,他們在深圳購買的《中國青年報》中,刊登李意珍「深刻檢查」的一頁被人抽走,也有深圳觀眾觀看北京衛視一個批評李意珍的節目時,節目訊號突然中斷。

亞洲時報在線在10月27日率先報導深圳市五個部門聯合組織學生觀賞由市委副書記李意珍女兒李倩妮(妞妞)主演的電影《時差七小時》。因為當局組織學生並非免費,每位收費二十元人民幣,負責文教政策的李意珍立即被指「濫用職權」。亞洲時報在線11月3 日的調查報導又指出:李倩妮雖然年僅25歲,卻已坐擁資產769萬元(人民幣,下同)。

1997年全國人大通過並頒布的修訂刑法,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在第395條第一款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差額予以追繳。

亞洲時報在線11月3日調查報導又指出,據李意珍家族擁有股份的深圳市仁和海外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職員介紹,該公司主要提供留學移民及簽證申請等服務。有趣的是,李意珍現時在深圳市,管的正是教育文化藝術宣傳。《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6條指出: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據11月6日《中國青年報》報導,李意珍11月5日表示,他已向市委作深刻檢查。據報導,李意珍堅持自己「沒向有關部門打過招呼」,但同意「作為領導幹部,應該用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

對於有媒體披露妞妞母女在深圳擁有三間公司,身家達七百多萬元,李意珍承認是事實,並表示,他對中紀委有關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不能在其管轄範圍經商的規定,認識有片面性,沒有讓家屬實行迴避制度,客觀上造成不好影響。他已要求家人盡快從他分管範圍內的經營業務中退出。

李意珍表示,此事一定程度上給深圳市委帶來不好影響。他心情很沈重,已向市委作出深刻檢查。如果有違規行為,願意接受組織處理。對於家屬經營公司的業務和運作,他已向組織明確表示,請組織進行調查。

然而,李意珍這邊廂迫於輿論壓力向公眾道歉,那邊廂在深圳繼續大搞輿論封鎖。國內人氣論壇「貓眼看人」上有網民反映,深圳當局遮罩了北京衛視有關李意珍事件的節目。廣州大洋網的大洋論壇上,該事件的相關討論也不見所蹤,就在11月5日該事件的文章還被放到了大洋論壇首頁顯著位置,點擊率一路狂飆。

深圳不但網路輿論封鎖,而且就連在深圳售出的《北京青年報》也經過「處理」。有深圳市民投訴,在深圳售出的《北京青年報》中該事件的相關報導部分被認為抽走。

有意見指出,質疑李意珍可能涉及腐敗問題及濫用職權的文章現時在全國不少報章都有刊登,但網民在各大論壇評論有關事件的帖子則遭封殺,事件發展益顯不尋常。現時中宣部應該沒有指令讓大家不談李意珍事件,但有關言論在論壇遭封殺,則可能跟監督網路言論的公安部門有關。

巧合的是,李意珍家族擁有股份的深圳市仁和海外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職員介紹,該公司主要提供留學移民及簽證申請等服務,而公安部門跟批核留學移民簽證業務有密切關係。李意珍家族是否有人運用其影響力阻止不利其家族的言論在網上散播,已經成為外界關注的其中一個焦點。

2000年4月,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的尉健行在深圳視察時提出,讓深圳在全國先行一步,「從體制、機制、制度、管理上更早地形成一套好的辦法和經驗。」此後不久,市紀委常委會向深圳市委提出了在全中國率先「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預防體系」的構想。

2004 年8月4日《北京晨報》報導,《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代擬稿)完成第四稿。《條例》草案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引咎辭職:一是違反條例規定,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違反條例規定,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條例》草案還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包括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相關部門給予免職或辭退處理。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保障權。任何單位和履行職務的人員都應當配合、支持,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對其宣傳報導負責。對新聞媒體揭露出來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進行全面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亞洲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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