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都準備好了,趁著放風的機會,衝過人群向牆體猛烈撞去,並且計算了用幾步越過囚犯,幾秒鐘到達牆體,並且要形成多少衝擊力才能增加慣性都做了精確的計算。
第二個工作,是要將自己的想法記錄下來,留給世人看,留給兒子長大後看,讓世人知道,他寫文章的目的,是出於愛,是出於對國家、對民族的愛,是愛之切、責之苛,現在選擇結束生命,也是爲了愛……,他不停地寫,不停地將想法記錄在厚厚的筆記本上,他有時候寫的神采飛揚,有時候寫的淚流滿面,他放不下的是兒子杜紅玉與妻子夏春蓉,他有愧於他們……
他的反常舉動被公安安插在36號室裡的密探(眼線)窺視出來了,並且悄悄地對看守人員進行了舉報,看守所的領導找他進行了談話,並在談話的機會裡派人看了他的筆記本,從此,他的一舉一動都有人盯著,放風的時候都有兩個人緊跟在後面。隨著時間的磨練,杜導斌自殺的念頭才慢慢打消。
起訴階段,孝感市檢察院爲弄不到杜導斌親口承認的「煽動顛覆」等字眼而大傷腦筋,他們採取了一切辦法想從杜導斌口中承認「煽動顛覆」的目的,要杜導斌認罪,但杜導斌矢口否認。
三月的一天,檢察院又一次對杜導斌進行了提審,提審人員除趙兵、胡澤英外,還有一個年逾五十歲的婦女,趙兵等人開始並沒有介紹其身份,杜導斌後來才知道她是孝感市副檢察長,姓周,周檢察長是從湖北省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周檢察長說話很友善,思路敏捷,她對杜導斌說,他的文章她都已「拜讀」,認爲杜導斌很有「水平」,奉承他又年輕,又有官職,很有前途,他們檢察機關不想一棍子把人打死等等,接著話峰一轉說,只要他承認了錯誤,承認有罪,承認其目的是爲了顛覆現政權,他們檢察機關就可以做不起訴的努力,杜導斌早已知道他們葫蘆裡賣的什麼藥,既然承認了寫文章是爲了「顛覆現政權」,他們怎麼可能放過他呢?何況,這種認罪也違背他的本意和初衷,他堅定地對他們表示,他不會認罪,他的文章符合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沒有違背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由此,他與檢察官曾有一次精彩而有趣的「對話」:
問:在牆上貼一條「打倒共產黨」的標語,立即被水淋了,沒有人看見,第二天早上你就揭下去撕掉了,你的行爲也已經觸犯了刑法105條,構成了犯罪。
杜答:105條第二款要是按這樣執行,那麼,全國的每一面牆上都得安裝一架攝像機,攝下每一個人的一舉一動;由於高喊「打倒共產黨」的性質是一樣的,所以,爲了維持法律,得給每一個人身上戴一個竊聽器,做不到這一步,就是公檢法的失職責任,請問,這種「法律解釋」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檢察官們面面相覷,答不出話來。)
問:憲法賦予了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這個權利必須受到憲法第51條、刑法條款和民法條款的制約,言論自由不是無限的自由,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這樣。
杜答:這種說法本身就是錯誤,其一、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不是憲法賦予的,而是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憲法只是列舉出來以示國家機器對此給予重點保護;其二、憲法條款不應受刑法、民法的約束,上位法不受下位的約束是常識,如果真的出現了這種約束,說明刑法、民法相關條款的違憲失效,而不能說明行使憲法權利者違法;其三、你們對言論自由的界限理解不正確,言論是自由的範疇,在言論的範疇之內,一切言論都是自由的,在言論的範疇之外,就沒有言論自由,如果在言論的範疇之內,還要界定言論自由的範圍,無論這個範圍是寬是窄,都是損害言論自由,導致言論沒有自由;其四,言論自由首先是保護說錯話的自由,如果一個人講的話是對的,那麼,還要憲法條文來提供什麼保護呢?
問:刑法第105條第二款是行爲罪,不論口頭、書面或是其他方式捏造、借題發揮,故意歪曲,只要言論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或是間接的故意,不需要產生後果,對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同樣可以認爲是犯了罪,與扳道叉、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性質一樣嚴重。
杜答:這種比喻很可笑,言論怎麼可能與扳道叉、生產有毒食品相類似呢?言論受到國際法和我國憲法的保護,扳道叉、生產有毒有害的食品是人人痛恨的現象,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你的言論很可能根本沒有人聽見,聽見的人未必同意你的觀點,同意你觀點的人未必按你所說的去做,這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概念。
杜導斌侃侃而談,他將檢察官們的觀點反駁的一無是處。
2004年10月21日於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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