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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參加聽證會「驚魂」記

 2005-03-07 20:3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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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5年3月4日,天氣很好,陽光燦爛。

按照原定計畫,一大早我從朋友家裡出發,趕上上班高峰時段擁擠的地鐵,奔徐匯區市司法局。出地鐵,看了一下時間,9點還差幾分。應該再有5、6分鐘就到達目的地了。

我撥打郭律師的手機號,想問問他到了沒有,告訴他有朋友來支援他。「您所撥打的手機正在通話中……」 我又撥了約好9點鐘在司法局門口碰頭的一位記者朋友手機,信息提示說「暫時無法接通」。

挂了電話,打算過會再撥。

正在這時愚文的電話打進來,告訴我:「小喬,我剛跟郭律師通過話。聽證會地址改了,改在丁香路600號浦東司法局。」

我心中一驚!從這兒的市司法局趕到那裡,打的也得至少半小時。我說:「這是他們故意搞鬼!」

「是的。郭律師剛在電話裡說:『他們臨時改了地點,昨天晚上才通知我,他們是故意這樣做的!』」

我問愚文:「你現在在哪裡?」

「我叫了的士準備趕到浦東去。也許還來得及。」

我告訴他我的方位:「我現在衡山路吳興路口。你到哪了?方便過來接我嗎?」

「我已經走過了,在岳陽路附近。」

原打算如果離得近,就讓他兜過來接我,再轉到司法局門口接上那位記者朋友一起去。看來他心急,是上了出租車再聯繫我的。

「那你先走吧,我還約了位朋友,手機打不通,我過去看看。」

我們互道再見掛機,我再撥郭律師的電話,這回通了。

「郭律師,我是小喬。剛才愚文告訴我他們臨時改了地址?」

「是的,我昨天下午5點多才接到通知。」

「那你怎麼不打個電話說一聲?」

我心裏直感覺「上當」!後悔昨晚因怕打擾郭律師做準備工作而沒有打個電話確認一下。

「他們的目的很明顯就是不想有人去!我也聽到已經給你可能還有別人施壓不許參加聽證會,就想算了!不願再連累朋友。所以基本上沒跟人說。」

「現在趕過去可能要遲到了。他們又可能以這為藉口不讓進。」

「算了吧!其實想也想得出,他們只是在走走過場。多來點少來點人結果都一樣。」

郭律師的語氣中透著無奈。

「我盡量趕過去吧。郭律師您保重!」

未等郭律師再回話,我匆忙掛機,因為隔著二三十米遠的距離,我已經看到一張「熟悉的面孔」在衝我笑容可掬--是那位與我見面不下於十餘次的市公安局便衣警官李某。我意識到「氣氛」明顯有異。

此時轉身就「逃」未免顯得很沒風度,而且本人的速跑、長跑都絕不會是警察同志的對手!於是我也笑著迎上前去--

「兩位辛苦了!等我很久了吧?」

一邊用眼睛餘光掃射了一下週圍,感覺司法局門外有不少「閑雜人等」和車輛。另一位年長些的警官記憶中是第四次見面,我曾請教過「貴姓」,由於他的上海口音,我拿不準他是姓LU或LIU。

李苦笑道:「一大早在你家樓下吹冷風,等到8:30沒見你出來,估計不在那,就到這等了。想不到你居然『狡兔三窟』……」

3月1日,也是這兩位警官在市中心的某賓館跟我「懇談」到深夜,目的是要說服我寫下一紙書面保證「保證不參加3月4日郭國汀律師聽證會」。

當時我十分不解!很誠心、虛心地請教他們,究竟有哪條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了哪幾種情況下不可以參加此類公開舉辦的聽證會,我小喬屬於哪種情況,只要他們說的在理,這份「保證書」我一定簽。

他們試圖從「政治立場」以及「上海的穩定大局」等高度「淺入深出」地向我解釋我一介平民小女子旁聽一個普通的「行政處罰聽證會」與「大上海」1600萬人民乃至全中國13億廣大人民的「穩定」之間的相關性,並再三強調「我們是為了你好!」「對你負責!」

我還是不能理解!所以理所當然地拒絕了簽署那麼一份在我看來毫無道理的「保證書 」。

最後,他們退而求其次要求我寫清楚我一定要去這個聽證會的理由,好跟上級作個情況匯報,當時我寫的是:

本人保留自己依法參加郭國汀律師「行政處罰聽證會」的權利,理由如下:

1.我認為這是我的合法權利;

2.出於好奇心和瞭解事實真相的目的,「兼聽則明」,此事上我不想「偏聽偏信」郭律師的「一面之辭」;

3.郭律師作為我的朋友,我曾在電話裡答應他我會「盡量」到場(沒有保證「一定」到);

4.我認為這是一次難得的學習和提高認識水平的機會。

談話之後的第二天起,我在朋友處「流浪」了兩天,沒有回家裡住。

我問李警官:「沒到我家裡看看?」

「沒有!我們盡量不打擾到你妹妹。」

我覺得他們還算「仁義」,就爽快地上了他們的車,一邊發簡訊告訴郭律師:「我臨時被警方截走,祝好運!」並將此消息轉發給別的朋友。

此後我在警車上契而不舍地撥打那位原本約好的記者朋友電話,因為擔心他也同樣遭遇了「劫持」。這時坐在我旁邊的李警官接了個手機電話,告訴司機座他的同伴說他們有同事被「搶」,他要去「支援」一下,讓我們在車內等他。

我說「誰那麼膽大包天居然搶到警察同志頭上了?」(事後我得知這是他們的一位女同事想像力豐富,在「追捕」前來參加聽證會的網友時隨口對路人喊「抓小偷!他搶了我的包!」)

李某瞪了我一眼道:「都是你們這些人牽制警力!所以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忙不過來。」

我懶得跟他爭辯,繼續撥打我的電話。李下了車,我們等了有十多分鐘。在孜孜不倦撥打了半小時之後我終於撥通那位記者朋友電話,他告訴我一早去單位「點卯」後正待出門(他的工作性質平時可外出自由採訪),被單位領導留下來正在談話中,所以沒去成,打我電話也打不通(他說手機時有故障,至今我和他的手機之間互
發簡訊無效)。

這時車開到「永嘉路460號天平派出所」,警察示意我下車,我正好告訴這位朋友地址,並調侃道「估計我今天有可能一整天沐浴在黨的陽光下了」,他電話裡告訴我你完事之後打電話跟我聯繫我過來接你晚上請你吃飯「壓驚」。我提醒了他我現在已被警方升級為「敏感級人物」,他與我交往密切當心對自己不利影響到「體制內飯碗」,他當即表示不怕!我說好的完事後我和你聯繫。此時催我下車的警官LU某已很不耐煩,,並喋喋不休地責怪我「不禮貌」等等。我感到很好笑!覺得你們毫無道理「劫持」我,「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倒顯得「很禮貌」?

他們將我領進天平派出所一間小屋,很出乎意料地,進來一位穿制服的女警,面無表情地對我說:「把衣服脫了!」

我詫異萬分!從椅子上跳將起來!嚴肅地對她說:「請你出示我被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的法律手續和依據!憑什麼對我搜身?」

她只是回答:「我在執行公務,請你配合!」

我一邊提出「抗議」,她已經一邊動手脫去我的外衣。「反抗」必然只會引來更為「狼狽」的場景,所以我放棄了「武力抗暴」,只表示「我要向你們紀律監察部門投訴!」當我詢問她的姓名和具體工作部門時,她以「沉默」作答。我當時氣糊塗了!居然忘記查看她制服上的警號。

她將我全身上下摸了一遍,又翻出外套衣兜裡的東西,甚至還將皮夾子打開來看。我嘲諷道:「錢包有什麼好看?我錢少了誰負責?」

她說:「這你放心!我們是警察。」

「我有什麼好放心的!我一個守法公民,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就受到這樣的對待!我現在對上海警方完全喪失信心!」

這時李某進來,表情一愣!對那搜查我的女警說:「誤會了!沒有必要!」

然後對我說:「我代表警方向你道歉!是我們工作沒協調好。本來不應該出現這個場面的。」

我回答他:「我接受你個人的道歉!但不接受你代表上海警方的道歉!剛才我已經跟你這位同事說了,我對上海警方完全喪失信心!同時從現在起,我們以往的一切協議無效!我會就今天的遭遇向你們紀律監察部門投訴!同時保留我向外界包括在網上公開所有事實真相的權利!當然我可以順帶公開你剛才說代表警方道歉了。」

他說:「如果你在網上公開,我就收回剛才的道歉。」

我說:「可以!那麼我只說我被無理搜身,省去你剛才的道歉。或者原樣說你先說道歉了又說只要我在網上公開你就收回道歉。」

這時剛才被那女警從我衣袋裡搜出放在一旁檯子上的我的手機響起,我拿起接聽,剛說了一句「他們剛才對我進行了無理搜身……」與李警官同來的LU警官一把搶過我的手機!我大聲質問:「我憑什麼不能接聽電話?我現在是『犯罪嫌疑人』嗎?我一再地要求你們出示相關的法律手續和憑據,為什麼沒人理我?」

他將搶去的手機又丟在檯子上,我不服氣地拿起,按照剛才那位朋友的「來電顯示」回撥過去,手機裡朋友叫著我的英文名「LISA姐……」我說「我就是讓你聽一聽,他們在暴力搶奪我的手機!」

LU某衝動地又來搶,這回我沒有輕易交出手機,說道:「那你就必須從我手上搶過去!」

在一陣「爭奪」之後,手機被迫易手,我對朋友短暫的「現場直播」也被挂斷。搶奪中我右手拇指被劃傷流血。我舉著手指給那傢伙的同事看:「我已經流血了。我會在網上控訴警方的暴行!同時我們以往達成的一切『協議』從即刻起失效!」

1月因悼念趙公之事被他們多次談話後,我在壓力下「被迫」做了一些妥協,答應他們暫不參與網上簽名、網下聚會等等。

我言辭激烈地「抗議」了LU某的「暴行」,並再三要求知道他的姓名說要投訴,他語帶威脅地說:「我現在沒有必要告訴你!等必要的時候會告訴你的!」

言下之意,看來是到了他在3月1日夜裡再三地威脅我的淪為「階下囚」的那一天才是「必要的時候」。

其後LU某從我視線裡消失,換了個我第一次見到的女便衣和李某來對付我,我例行請教那位女便衣警察姓名,她說你問他(指一旁的李某)。再問李某,李某不說,還很「仗義」地表示你要「投訴」今天的事情可以都算在我頭上。他們不准我再接撥電話與收發簡訊,我也以拒絕吃他們送來的午餐盒飯抗議「非法拘押」!當他們表示我「非法拘押」的說法過於言重了,我立刻表示:「那我可以自由地走出派出所大門嗎?我現在沒有絲毫的興趣繼續跟你們交談,請讓我走!別攔我!」

我作勢要走,他們立即阻止:「坐下坐下!再聊聊。」

我說:「這說明我不是自由的。那不是『非法拘押』又是什麼?」

直到此時我才想起,早晨接愚文電話時我還「天真」地以為,是上海司法局的「門衛 」或什麼「工作人員」告訴愚文改的新地址的,現在才意識到不可能會是他們!愚文一定是電話問了郭律師的,而且他多半沒被市司法局門口的「警察同志」們看到,否則極有可能也被請來吃盒飯了……

下午1點多時,李和他同事要給我做「詢問筆錄」,我堅持一定要查看這位「老熟人」「老朋友」的工作證件並抄寫證件號碼與具體工作部門,並告訴他主要目的是為投訴時有個憑據,當然這也是我的權利。結果他出那間辦公室打電話十餘分鐘後告訴我不可以,我說那我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並且告訴他這也是今後任何時候他們為我做任何「筆錄」的前提條件。

結果筆錄沒做成,下午3時許浦東公安分局兩位小喬之前曾見過面的警察來接走小喬說送我回家,跟他們走出「局子」時,我問是否已重獲自由,表示暫時不想回家也不需要他們送,問可否我自己去朋友那,此要求遭到拒絕,他們開車將我送到我住處樓下,約4時許我回到家中。

想起一天裡小喬為了要參加一個公開舉辦的「聽證會」而受到的「驚嚇」,以及事後得知的當天我幾位朋友的類似遭遇,我感到,光天化日之下發生在號稱中國經濟最發達的「國際化大都市」上海的這一幕荒誕劇,是這個「現代化」都市的恥辱!

2005.3.7.於上海


附:

致送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投訴函

(已發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公安局網頁說明文字:本郵箱主要用於執法投訴和公眾監督)

另撥打110請教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的投訴電話或聯繫地址,被告知可聯繫這個電話:021-62325322撥通該投訴熱線後,值班民警不肯透露姓名,只說有事可告訴他。當他聽了我電話裡訴說的大致情況後,詳細詢問了我的個人信息(姓名,住址,聯繫電話等),然後表示,你說的情況比較複雜,電話裡一時說不清楚,可以寄信到「福州路185號」反應情況。當我詢問可否由本人將投訴材料親自送去,答覆曰「我們不接受上門投訴的」。已
發信至上述地址,「收件人」為「上海市公安局監察大隊」。有任何答覆我將及時通報網友,敬請關注。

致送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

投 訴 狀

投訴人:李劍虹 身份證號310***

住所:略

聯繫電話:略

被投訴人:上海市公安局**警官(手機130**)及其同事

因被投訴人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拒絕作為當事人的投訴人提出的依法查看其工作證件的請求,且**只自稱其是「市局的」而拒絕透露具體工作部門,**之同事甚至拒絕告知當事人其姓名,故投訴人不知**與其同事之具體工作部門,且不知其他幾位「執法」警官之姓名。

事由:

投訴人李劍虹,繫上海市浦東新區居民。2005年3月4日,投訴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前往參加上海市司法局舉辦的關於郭-國-汀律師「行政處罰」公開聽證會,卻遭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官及其同事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憑據下對本人非法拘押5小時余(上午10時前至下午3時,在永嘉路460號徐匯公安分局天平派出所),其間並未有人向我出示任何我被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的法律手續和相關憑據,但我卻被一位身穿制服不肯透露姓名和具體工作部門的女警(估計是天平派出所工作人員)貼身搜查,當我對此表示「抗議」並請她出示我被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的相關法律手續和依據時,她只回答:「我在執行公務,請你配合!」並逼迫我脫去外衣;當有朋友撥通我的手機,我在正常接聽時,與**警官同來、據說也是市局的、但拒絕向我透露姓名的某警官粗暴搶奪我的
手機,並在搶奪中致使我右手拇指出血。

投訴人認為,本人只是依法參加上海市司法局公開舉辦的聽證會,無任何違法行為,而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5個多小時,這完全是一種毫無法律根據的「違法執法」與執法部門「知法違法」的行為。此種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和粗暴無理對待合法公民的行徑已令本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到嚴重傷害!

中共總記和國家主席胡濤先生曾多次強調要「維護憲法的權威」,「以人為本,依憲治國,依法行政」,「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而就在本人受到上海警方「非法拘押」的同一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先生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稱:我們所說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而民___主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鑒於此,投訴人認為本人作為上海市的守法居民,今日受到上海警方的違法粗暴對待毫無法律依據,也完全不符合中央政府的施政方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聞發言人在答記者問時所說的「民主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本人在此就以下問題向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提出投訴:

1.本人被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無任何法律依據和合法手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5小時以上;

2.徐匯分局天平派出所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女警對本人非法搜身;

3.**同事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市局警官暴力搶奪本人手機致使本人手指流血。

投訴人認為,以上行為是對本人合法人身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嚴重侵害!投訴人要求以上三位警官依法糾正錯誤,向本人正式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請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依法予以答覆。否則,本人將保留行使依法對上海市公安局「違法執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禮!

投訴人 李劍虹

2005.3.4
──《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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