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表示,經法院審理查明,畢玉璽於1993年至2004年間,共計受賄1004萬餘元,私分國有資產300萬元。法院以畢玉璽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62歲的畢玉璽,原為北京首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首發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曾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
畢玉璽於1993年至2004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首發房地產公司董事的職權,接受他人的請託,採取直接干預項目招投標工作、選擇下屬公司註冊地、為他人晉升職務提供便利等方式,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賄賂款美元90余萬元、港幣8萬元、人民幣200余萬元、豐田牌轎車1輛及筆記本電腦、手錶、金條、有價票證等物品,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044624元,其中被告人畢玉璽索賄人民幣15.5萬元。
此外,畢玉璽在擔任首發公司董事長期間,於2001年6月,違反國家規定,用公款為公司的15名員工購買投資型養老保險,致使國有資產人民幣300萬元被私分。
法院認為,畢玉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身為國有公司的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且其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畢玉璽涉嫌犯罪被審查後,能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大部分贓款被追繳,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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