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畢玉璽這個「貪官之鱷」,早就有人預言他雖會被判重刑,但不會是極刑。現在判決的結果,恰恰印證了某些人的預言。筆者不想談論畢玉璽是否應該免於一死,而是從畢玉璽一案聯想到一個有趣的問題:貪官的命到底值多少錢?
有人可能會對這個問題表示懷疑,人的生命怎麼能用金錢來計算呢?確實,人的生命不應該用金錢來衡量。但有一種經濟學學說認為,物必有價,世上萬物皆可用金錢來計價。比如,一個礦工遇難,礦主賠償五萬元,那麼這個礦工的生命就值五萬元;如果在一場車禍中某人死亡,車主賠償他十萬元,那麼這個受害者的生命就值十萬元。我們不妨運用這個學說,對貪官們的生命進行一次金錢計算。
但是,一個貪官的生命並不能準確地予以「標價」。例如,前不久遼寧貪官、「中國第一款警察」林福久被執行死刑,他涉案金額高達7000多萬元,我們不能說他的命就值7000多萬元,因為如果他涉案5000萬元,也可能被判死刑。所以我們只能大概地估算貪官們的生命價格,方法是對一些判處死刑和未被判處死刑的貪官進行比較,從而得出一個大概的數額。如果一個貪官被判處死刑,那麼他的生命價格就低於涉案數額;反之,如某貪官未被判處死刑,那麼他的生命價格就高於涉案數額。
但是,在進行粗略的統計後,我們就會發現,根本不可能計算出貪官們的命到底值多少錢,哪怕是搞出一個大概的數字也不可能。
如山東省青島市市長助理王雁受賄496萬元,日前被判處死緩,顯然,他的命高於496萬元。但是福建貪官、著名的「三光書記」林龍飛涉案488萬元,卻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顯然,他的命低於488萬元。你能說貪官的命到底是高於496萬元,還是低於488萬元?再如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收受賄賂 517.1萬元,被執行了死刑;畢玉璽因受賄、私分國有資產1304萬餘元被判處死緩,你能說貪官的命是高於是1304萬元,還是低於517萬元?
我們得出的結論是,貪官們的生命價格各有不同,沒有統一的標準。他們涉案金額各異,結果也不相同,但不是數額大的處刑就重,數額小的處刑就輕,而是極不統一,並且相差極其懸殊,如畢玉璽與王懷忠的生命價值就相差800萬元,因此,貪官們的生命價格根本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我想,法律界肯定會對筆者的計算方法提出嚴重質疑,因為,貪官們的犯罪情況各有不同,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現(據說李嘉廷就屬於這種情況),性質是否惡劣,影響是否重大等等,都會影響判決結果。因此,每個人判處不同的刑罰,是完全應該的,不能簡單地用涉案數額來定罪量刑。筆者並不否認這一點,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一個基本的事實,就是各個貪官的涉案數額相差過於懸殊,少則數十萬元,多則幾千萬元,如此巨大的差距,難道真的能夠用什麼「立功、情節、影響」等來解釋嗎?
我們國家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是成文法,要求法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條文的規定定罪量刑,然而刑法的規定,富有彈性,過於籠統,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理解,造成法院在審判貪官案件時標準不統一,這也是造成貪官們的生命價格根本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於法院對貪官們判處的刑罰極不一致,才造成老百姓對於司法公正的懷疑,因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麼一個涉案幾十萬的被槍斃,而一個受賄上千萬的卻能夠免除死刑?雖然老百姓沒有系統地學習過法律,法律界也會嘲笑他們缺乏法律知識,不足以談公正不公正。但是,法律界的人們不要忘記:法律不是形而上的理論教條,而是形而下的實踐工具,法律是否公正,最終只能由老百姓說了算!
筆者建議,我國刑法應該學習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做法,對於貪官涉案金額相近的案件,一定要判處相近的刑罰,絕對不能產生過大的懸殊。同時,也可以考慮規定一條貪官們的死刑「高壓線」,100萬可以,500萬也可以,一旦涉案數額觸及這條「高壓線」,不管什麼情況,一律判處死刑。借用中紀委官員評價王懷忠獲死罪時的話說,就是「法當其刑,罪當其誅,惡有應得,死有餘辜」。
一句話,司法機關必須做到公平公正,嚴格執法。只有這樣,才能解民怨,平民憤,才能贏得老百姓的信任與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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