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的勞教制度不同於犯罪審判制度,勞動教養屬於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由公安就可決定。勞教制度說白了就是可以隨心所欲的關押人。而且勞動教養制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長達4年。
因為勞教不經過檢察院起訴,不經過法院審判、也沒有律師或自己辯護的機會,更沒有上訴一說。只要官員大嘴一張,就可以把某個人送去勞教,於是一個公安局的官員就可以自己立案、自審、自判、自定幾年刑期。整個程序簡單到極其荒唐的地步。
因為判處勞教極其簡便快捷,往往被獨裁者和貪官們隨心所欲加以利用,成了它們報復或壓制民主、欺壓百姓的作惡工具。例如上訪就是去向中央反應當地官員的不法行為,那麼上訪的民眾被抓回來被當地官員送去勞教便是順理成章了。
勞教使用範圍之廣、受害人數之多令人觸目驚心。尤其是它不受監督制約,歷史上製造了無數的冤假錯案。歷來中共當局經常利用勞教來懲罰異見人士,而今又被廣泛用於迫害無辜的法輪學員。
勞動教養的規定僅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立法程序上有重大違憲之嫌。不經過法院審理,便把人勞教,剝奪人身自由,這也是完全違背中國憲法的。而剝奪人身自由這一強制措施,是任何法制國家經法院依法審判確認有罪之後才能實施的。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中共的勞教制度明顯違背了它自己所簽署的國際公約。
該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三款又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能由法院做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而中國的被勞教人員則是名副其實的奴隸。除了飽受各種酷刑之外,他們在警察的逼迫下超長時間勞動卻得不到任何報酬。
酷刑是共產黨國家統治的又一法寶。也許有人會說,酷刑哪個國家都會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哪個國家也都沒有中共這樣明目張膽。美國也披露過警察毆打犯人的情況,但是一旦揭露出來,警察肯定會被追究責任。而在中國,酷刑則是司空見慣,根本談不上因酷刑而追究警察的責任。
中國的警察從辦案開始,不管有沒有證據,只要警察認為某人可疑,就可以抓起來。接著第一步就是上刑暴打,碰上一個抗打的,堅強不屈,後來發現打錯了也不會有什麼責任,被打的人自任倒霉,沒地方伸冤去。如果打對了正好,案子就算破了,警察英明。
要是碰上一個不抗打的,屈打成招,定了案了。警察也照樣交差了事。如果罪不至死,判了幾年,也許還有給平反的機會。真要是一個死罪,吃了槍子,就成了冤死鬼。以前的不說,就說現在鬧的沸沸揚揚的聶樹斌一案,十年前被判強姦殺人執行了死刑。現在真正的凶手現身了。
不管什麼案件,只要上邊有命令限期破案,那麼這個案子就必破無疑。警察總能找到一個可以懷疑的人,即使不是真凶,通過酷刑或者其它手段,便可使這個人自己承認作案,而且得到他們所需要的情節,如此簡單。再難的案件焉有不能交差之理。
從聶樹斌案當時的報導看,一切都是有根有據,是那麼的合乎情理。「干警們巧妙運用攻心戰術和證據,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這個凶殘的犯罪份子終於在9月29日供述了攔路強姦殺人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說警察只是攻心,而沒有說使用什麼酷刑。當然那是自然的也無需說明。
生活在西方社會的人很難想像,一個無辜的人怎麼會自己承認,會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承認犯下殺人的罪,如果不是承受不了的酷刑使其寧求速死或者使用藥物摧毀其神經,聶樹斌不可能承認自己犯了死罪。
在民主社會裏,嚴刑逼供是非法的,通過暴力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在中國嚴刑逼供不知製造了多少像聶樹斌這樣的冤案。
西方社會裏有這樣一個說法,毒樹結出來的果實即使無毒也是不能食用的。應用在法律界就是如果使用的手段非法,如嚴刑逼供,則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被採用的。作為國家執政機關,不可以冤枉一個好人。但是對於共產黨來說就不是一個問題,它一切靠專制靠暴力,不要說冤案,就是赤裸裸的殺人又怎麼樣?它是流氓,它誰也不怕。
不光是辦案使用酷刑,在中國的監獄和勞教所的管理上,酷刑更是非常普遍。據被釋放出來的法輪功學員披露,電棒、老虎凳、皮鞭、竹籤釘手指、死人床、約束衣、水牢、火刑、凍刑、吊打和注射藥物等刑罰在監獄和勞教所裡經常使用。
大家一定都記得,小說《紅岩》描寫的「中美合作所」裡也有老虎凳、皮鞭和竹籤等一系列刑具。但小說中並沒有一例被酷刑致死的報告。而據不完全統計,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571名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致死。這說明瞭什麼呢?
中共的解體乃天象所至也是歷史的必然。共產黨不存在了其勞動教養制度也就必然隨之灰飛煙滅。那時便是人民享受自由和民主遠離酷刑和恐懼的時候。這個日子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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