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編譯陳泓達╱綜合報導〕美國和歐洲各國隨即宣布對中國實施武器禁運,作為表達嚴正抗議的制裁行動。
但歐盟自2003年來迭有檢討對中軍售禁令的倡議,華府則以此舉危及台海兩岸軍事平衡為由極力反對,並揚言不惜以管制對歐尖端科技出口加以反制。以下便是美國對中軍售禁令的內容、形式與目的:
●對中軍售禁令的內容
對中軍售禁令包括兩大措施:一為全面禁止對中國輸出軍備。美歐曾聯合發表「對中宣言」,決定「停止和中國的軍火交易」,包括美制戰機、飛彈和重炮均禁止對中國出口。
其二為禁止對中國輸出「軍事科技」,主要包括衛星通訊、飛彈和核武技術等。根據美國國會1998年通過的「考克斯報告」(Cox Report ),幾乎所有美商企業和中國簽訂的合約都必須通過政府審核,「以評估是否有助於中國發展核武、飛彈和軍事衛星。」
●對中軍售禁令的形式
對中國實施軍事制裁的形式包括三種:一為美國接連提出系列相關法案,嚴防「中國武裝部隊配屬美制武器和技術」的情況。美國國會曾多次通過「對外關係授權法」,禁止向中國出口列入「美國軍火清單」的軍用品,以及使用中國火箭發射美國製造的商用衛星。根據該項法案,洛克希德馬丁、波音、諾斯洛普格魯曼和雷神等美國四大軍火商,「絕無可能」和中國從事軍火交易。
二是美歐實施聯合禁運。一九八九年6月,歐洲共同體領袖高峰會宣布:「歐體成員國停止和中國的軍事合作與武器交易」。九六年,三十三個國家聯合簽署「瓦聖納協定」(Wassenaar Agreement ),將「飛彈及其技術擴散」納入對中軍售禁令範疇。
三是美國持續監控各盟國,阻止其向中國輸出軍火。
●美國拒絕解除對中軍售禁令的原因
美國國防部官員表示,在具有戰略意義的關鍵領域,美國必須維持至少三十年的領先地位,對中國出口軍火的決策一般而言即是准此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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