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佔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將非法佔用農地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以法的威懾力減少或杜絕此類現象的不斷發生。對此,我舉雙手贊成。
但「非法侵佔農地罪」卻套不到林樟旺等人頭上!簡單的事實是: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26戶100餘村民,因地僻山高,路小道險,村民與外界物品流通只能用肩挑手提的方式,村民生活和經濟非常困難。由於該村是自然村,未能列入政府康莊工程,為圖自強,村民們多年來一直努力開鑿道路,曾籌到10餘萬元資金,但終因工程浩大資金不足,開路打洞僅100餘米即半途而廢。
後多方聯繫到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等人,在2004年1月18日,該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與梅善良為代表的乙方簽訂了《關於修造黃塔至姚坑機耕路的合同》,約定由乙方出資修造一條由遂昌縣龍洋鄉黃塔村壟下口至龍泉市岩樟鄉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內田(土名:大沅田)的機耕路,並明確規定「凡是屬於龍泉市姚坑管轄範圍內的林地手續等政策性事項由甲方(姚坑村)負責;凡是屬於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墳地、遷移、青苗、樹木的補償,障礙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負責辦理」。
事實上,機耕路經過遂昌縣地段的報批手續林樟旺等巳及時辦理,而被「非法侵佔」的21畝多林地(包括荒灘、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淺灘等)的林木全是姚坑村民自己砍伐的。姚坑村民未經審批砍伐林木(雜木)無罪,林樟旺等在他們已經採伐了林木的荒山上修路,反而有罪?說破了天我也不信!我承認親人、鄉親們有過,但不應無限上綱為刑罪。
同時,修機耕路不屬於刑法禁止的改變土地用途的犯罪行為。機耕路本身就是合理使用土地,有效實現土地農用價值的附屬設施,絕非刑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改變土地用途的侵佔農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一種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74條非法佔用耕地行為,並不包括修筑機耕路的情形和內容。
楊德壽律師認為:非法佔用林地的主體是對方村集體而不是申訴人個人。只有在村集體首先佔用林地的基礎上,才有簽定筑路合同的前提。其次,從主觀方面看,無論村集體還是申訴人,都沒有犯罪(或危害社會)的主觀故意和過失。從認識因素來看,申訴人並不知道修路系非法佔用林地;從意志因素來看,申訴人亦未追求非法佔用林地、破壞林地資源。
在本案中,我與鄉親們、龍洋鄉黨委政府和我的律師楊興錄君等不服的地方多著呢。
首先,當姚坑村村民世世代代因自然條件的惡劣過著幾乎與世隔絕的苦日子的時候,得不到政府的關懷;當村民們一次次向政府求助、要求政府幫助開一條致富路(列入康莊工程)的時候,見不到政府的影子;當村民們好不容易籌到10餘萬資金開路打洞100餘米、又因資金不足半途而廢時,不知道政府在哪裡;在姚坑村修建機耕路的數年期間,以及本案出資人修建該機耕路的一年多期間,龍泉市岩樟鄉林業站和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從未制止過修路行為,也從未指出過修路行為有何違法不妥之處。
然而,到了已基本通路時,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卻於2005年4月20日,突然以涉嫌非法佔用林地罪,對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以「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為由,以龍公逮捕字(2005)0006號,通知家屬已對林樟旺執行逮捕。
對此,我們不服。正如高智晟律師所說:政府不幹活,老百姓還能活;政府一幹活,老百姓沒法活!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問一句:政府有關部門是幹什麼的?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是幹什麼的?答案,從黃塔到黃塔口的村民們早己形象地給出了:在本案中,政府不是服務是狩獵,挖個坑等老百姓去跳呢。這比「不教而誅」、和行政不作為更為惡劣。
其次,在2005年4月20日已將出資人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行為處理,4月30日又分別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各 5000元取保候審金,對林樟旺報捕,但又在4月30日以「治安」名義,向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萬元現金,這種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為,不但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對事件性質尚未確定時就濫用刑事手段懲罰公民,而且也證明,龍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執法」動機、目的都是可疑的。我的律師說:不提別的,僅憑六萬元收據表現出來的混亂胡鬧無法無天,就足以讓森林公安局長下臺了。除治安與刑事犯了「一事不二議」的司法原則外,還有「治安」與 「預交款」的莫名其妙。
對此,我們不服。如果將投資人作為罪犯,那麼,作為項目發起人、實際受益人和手續報批責任人的姚坑村百多名村民勢必成了主要的犯罪份子。然而,時至今日,對於作為項目發起人、實際受益人、手續報批責任人、林木採伐者的姚坑村,龍泉公安不聞不問。顯而易見,這是因為他們知道姚坑村民太窮,榨不出什麼油水來。「執法就是罰款,管理就是收費」,這是一種普遍存在的衙門作風和瀆職行為,這種作風和行為,在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處理林樟旺一案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
又其次,抓捕嫌犯時,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出動了一輛警車,兩個警員,他們打電話騙林樟旺林樟法兄弟倆說到姚坑村與姚坑村民一起研究修路問題,並沒通知梅善良、毛根壽等人,是梅善良、毛根壽堅持要與林樟旺林樟法同行,等於「送貨上門」。為了把自動送上門的 「犯罪份子」收下,兩個警員只好通知局裡再派一輛警車來。何其荒唐乃爾。
對此,我們不服。法律的彈性也太大一點了吧。
又其次,此案在公安局、檢察院爭論很大。後來矛盾上交到市政法委。據瞭解,問題出在市森林公安局。說是四個全都批捕,太大了(知悉內情的朋友的原話,估計是太過分、太胡作非為的意思),一個都不批捕,說明抓錯了人,要「扣分」的(扣什麼分,不明白,請業內人士指教)。無論如何要批捕一個。一熟悉內情的副縣領導曾要我自己設法「疏通」一下龍泉公安方面。但我還沒來得及採取什麼行動,批捕林樟旺的通知巳下。真是「從重從嚴從快」啊。為了顯示公安的正確,不得不「法辦」農民,何其荒唐乃爾。
對此,我們不服。辦錯了案,不是及時糾正道歉,而是騎上虎背就堅持到底?
本來說定林樟旺可以取保候審的,因鄉黨委梁勝友書記在前往龍泉「領人」時與龍泉公安分局周光明局長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周光明大怒:你們那邊的人太狂了。你鄉黨委的面子,我就是不買你又能怎樣?以致本來說定的取保事宜就此告吹(5月8日,龍泉市公安局再次拒絕了律師要求對當事人取消候審的申請,理由是: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
對此,我們不服。這不正如知情者所說,老百姓成了龍泉與遂昌之間官場矛盾犧牲品嗎!
在人治中國,法律法規在這些執法者手裡,就像橡皮軟糖,想方就方想圓就圓,想怎幺捏就怎麼捏。又如民謠所說,法律像彈簧,看你強不強。你強它就弱,你弱它就強。有關部門對弱勢群體,沒事還要找事呢,何況抓住了把柄,倘不從重從嚴,也必狠狠「敲」上一筆。例子太多,已成常識。
中國人真苦!中國老百姓真苦!尤其是那些底層民眾,一不小心就會觸犯各種法律法規以及千奇百怪的土政策,冒犯各種文件精神,前跋後躓,動輒得咎。國家的許多好的法律和政策,到了基層,往往只為執法及掌權者的營私舞弊和權力尋租活動提供便利而已。人們但凡出事,必定先找人打點疏通。這不能怪民眾缺乏法律意識,而是中國法律被權力玩弄於股掌之中,已毫無嚴肅性可敬度可言。
龍泉森林公安局有關干警也深知這個案子是犯眾怒的,在黃塔村龍洋鄉,他們很容易陷入「人民戰爭」之中,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他們要把林樟旺騙到姚坑再騙到龍泉市再實施抓捕。到姚坑村和黃塔村取證前,他們以善待並早日釋放林樟旺們為誘餌,讓我妹妹出面先做好村民們的「思想工作」,並保證取證人員的安全。
廣大山民群情激憤。他們敢怒而不能言,便紛紛在申訴書上簽名按手印。那一個個密密麻麻的紅手印,是一聲聲無聲的吁求、傾訴、吶喊、抗爭啊,是一次合情合法有根有據的集體抗爭,其中凝聚了多少恕哀、多少血淚、多少祈求和無奈!
知悉此案內情者幾乎一邊倒地站在余建英、林樟旺們一邊。不少公安干警、檢察官和看守所所長都抱著同情的態度對余建英說:你丈夫他們太冤了!龍洋鄉政府打報告懇請龍泉市委、市政法委能夠顧全大局,對林樟旺等以教育為主,「從輕處理」,以免引起後遺症和防止群體事件。
除了林樟旺案,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的荒唐事還多呢。例如,局裡每年都要下達罰款任務;局裡干警很多是各種大大小小「關係戶」,如此案經辦人之一就是局長的小舅子…,等等。當然,這些情況目前還屬「群眾反映」,由於時間關糸和條件所限,我們還來不及深入調查以取得第一手資料,相信有關部門只要認真一查,是很容易查清這些「基本事實」的。
我們相信龍泉森林公安局確實有「罰款任務」,收取林樟法、毛根壽、梅善良等人共六萬元「治安」款,估計就是為了完成這一「任務」。無數事實證明,哪裡有「罰款任務」,特別是公安部門的「罰款任務」,哪裡就有民眾的血淚和災難,哪裡公安的「罰款任務」特別重,哪里民眾的苦難就特別深。這些重要「任務」,大多要「落實」到無權無勢、無辜無告的平頭百姓身上。當有關部門一年又一年的「罰款任務」光榮完成、相關辦案人員凱歌高奏立功受獎之日,將是多少百姓度日艱難乃至傾家蕩產之時!
對此,我們不服。龍泉森林公安局究竟辦過多少類似的冤假錯案,每年下達或完成過多少「罰款任務」,有關領導和辦案人員究竟吃過多少公開或私下的罰款,收過多少禮金禮品,吃過多少山民的肉喝過多少山民的血…,有關部門查一查,相信必定大有收穫,看一看究竟誰在違法犯罪,同時也給老梟、給廣大人民、給大力倡導「新三民主義」的胡哥溫仔一個交待。
2004年2月,中央就農業和農村問題、農民增收問題下發了一號文件;2004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把三農問題表述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都在為農民的增產增收、開拓思路、發展經濟提供政策支持和寬鬆環境。龍泉森林公安的所作所為,嚴重背離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利民、富民、愛民政策和關於三農問題的指示精神,與胡錦濤主席建設和諧社會的號召,更是完全背道而馳!這顯而易見是一起濫用法律法規坑害、勒索農民的事件,而且性質特別惡劣。
關於此案,多位網友勸我避嫌,因申訴人是我親屬,我寫的東西會缺乏公信力。我不這樣認為。舉賢不避親,鳴冤又何須避親?我是真的為親人、鄉親們冤的慌!
何況這豈僅是我的親人和鄉親的冤曲?
姚坑村村民何嘗不冤?何嘗不是受害者?他們通過「外資」修路發展和致富的希望已經破滅,修成的路因無人管理多處塌方而不通,由於難以忍受生活的閉塞和貧困,由於害怕遭到龍泉市公安的追究處罰,姚坑村已有大批村民外逃和外出打工了。
我的親人我的鄉親父老啊。他們敢怒不能言,敢於為他的代言的人又太少太少,不僅是親情、鄉親,而且還有良知、道義,讓我不能沉默旁觀,不能不為他們鼓與呼!
謹讓我代表他們,向法律、媒體和社會各界及體制內富有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人士,向國際社會泣血求助。請你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幫幫我的親人和鄉親父老,幫幫受苦受難受盡貪官惡吏迫害勒索的山民們,從法律上、輿論上、道義給我們一點支持,一些信心和力量,給山民們一條活路!
並順便在此向有關部門舉報龍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及瀆職玩法枉法行為!
東海一梟2005、5、15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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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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