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法律是人制定的,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對社會公正的需求也產生了新的變化,於是人類就不斷的有新的法律被制定出來。比如紐倫堡審判時,人類是沒有法律來審判他國事物的,而且「危害人類罪」和「反人道罪」這兩個罪名在起訴和審判之前從未見諸任何國家的刑法典,根據「罪行法定」的原則,似乎這些戰爭犯是無罪的,是不該被懲罰的,可是,人類從誕生之日起就存在著一個維護人類道德和正義的,高於任何國家和國際法律的「自然法則」,於是紐倫堡審判根據這一自然原則創造出新的法律,由此而宣判了法西斯分子所應受的懲罰。
我們大家熟悉的法庭,一般都是由國家政體所建立的。比如在中國古代,這個人當上皇帝了,他頒布一條刑律,縣官們就照著這個條款來判案,那就是當時的法律。再比如在西方民主國家,由國家的全體公民投票選舉,由此產生議會和政府行政機構後,議會和行政權力就代表著全體人民產生出法院,檢察院等審判機構,所以說呢,一般的法律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制定的,法庭是由國家政體建立起來的。
可是法律有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維護正義,法律乃正義的學說也。假如一個流氓集團用暴力奪取了國家政權,為維護流氓集團的利益,它也制定出一系列法律,可這些法律都是為了更好的壓榨百姓,維護其流氓統治的,這樣的法律我們就不能承認其合法性,我們就應該把它當做惡法邪法加以否定。目前中國實施的那些違背人權危害民主自由的法律,都是非法的法律。
以二戰時期的德國為例,1935年,納粹黨人在德國著名的古城紐倫堡,舉行了以「血統和種族」為中心議題的黨代會,會議以立法的形式通過了臭名昭著反猶太人的《紐倫堡法》。依據這項法律,德國的司法機構通過法庭判決的形式將數百萬猶太人從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趕走,最後把他們趕向了集中營的毒氣室。
在此之後的幾年中,為彌補《紐倫堡法》對猶太人的過於「寬大」的缺陷,法西斯德國又補充頒布了十三項法令。於是,對於德國猶太人和德佔區猶太人的屠殺就不是一種罪惡而是國家司法系統根據生效的法律而進行的司法活動而已。也正是這個原因,許多紐倫堡審判中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認為自己是無罪的,只是在履行自己作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職責。
二戰中希特勒的法西斯統治,不但屠殺了六百多萬猶太人,還危害了全人類近三千萬人的生命,可當時的人類還沒有處理這種國與國之間問題的法律,為了懲治戰犯,於是人類以新成立的聯合國的名義,成立了國際軍事法庭,專門審判國際戰犯,著名的紐倫堡審判就是其中之一。
紐倫堡審判中,辯護方面提出「法無規定者不罰」原則,申辯說,不可追溯既往地運用法律,意即在他們謀劃和發動侵略戰爭時,尚不存在禁止密謀和進行侵略戰爭的法律規定,因此不能定罪。檢查方面列舉海牙、凡爾賽、洛迦諾、凱洛格--白裡安等一系列國際條約的具體條文,證明德國對歐洲各國、蘇聯和美國的戰爭違背國際法規,是赤裸裸的侵略戰爭。侵略戰爭歷來屬刑事犯罪。
辯護方面還提出「你亦如此」的論調,製造「雙方都違法」的謬論,欲達「雙方均不追究」之目的。檢查方面指出這是混淆是非,將德國法西斯的侵略行為與盟國的反法西斯侵略行為混為一談,是只許侵略不許反侵略的強盜邏輯。
一些被告以「執行命令」為藉口為自己開脫。裡賓特洛普聲辯,他只是因為從未懷疑過希特勒的和平意願,才忠實執行了納粹的外交方針。凱特爾說,「軍人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檢察官駁斥道:「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從傳統的德國,即使在元首國家時期,德國軍事刑法第47條仍然規定:就是下屬人員,假如他知道上級命令以違反民法或軍法的犯罪行為為目的時,再執行這道命令也應受到懲罰。」
紐倫堡審判以生動的事例說明:人權高於主權,人民的利益高於統治者的法律。紐倫堡審判的經驗和教訓無疑使人們認識到建立人權慣例和人權公約的必要性。於是在1946年6月21日,人權委員會在經濟和社會顧問會第9條動議下建立。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大會要求所有會員國廣為宣傳,並且「不分國家或領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加以傳播、展示、閱讀和闡述。」在序言中,宣言提到: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在回頭看看今日中國共產黨給人類帶來的危害,遠遠超過了當年的法西斯德國,中共在和平環境在殺害的無辜百姓就有八千多萬人,超過了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死亡人數的總和,由此可見其「危害人類罪」比法西斯還嚴重好幾倍,而中共對本國人民的肉體摧殘和精神掠殺,以及對世界人民的物質危害和精神侵害,也使其「反人道罪行」比法西斯更顯深重和惡劣,毫無疑問,世界人民完全有理由,秉承人類法律的正義性原則,在眾多人民和組織的授權下,成立特別國際法庭,審判中共的罪行。
審判中共絕不等於審判中共6000多萬黨員,因為法律上的法人代表和個體成員是兩個基本不同的概念。如果一個公司犯罪,公司會受到罰款,法人要受到審判,而公司成員並不一定會受到懲罰。中共的罪行應該由它的中共中央首腦部門,以及具體執行酷刑、殺人的警察以及像趙致真那樣犯有仇恨宣傳罪的個體承擔,但普通黨員並不在其中。但是,作為一個普通人,如果認識到中共是個犯罪集團而不主動退出,就好比有意加入黑社會一樣,是件恥辱的罪惡的事,惟有早日退出,方能保得自身的無罪。
審判中共的特別法庭,不同於人們認識的道義法庭和模擬法庭,而跟紐倫堡國際法庭一樣,具有同樣的法律效果。儘管沒有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但特別法庭的審判結果會同樣受到正義國家和人民的支持,當把判決書送到聯合國,各國政府,以及直接寄回中國時,就可以人民法庭的名義命令相應政府的執法部門執行,逮捕這些被判決有罪的罪犯。
同紐倫堡審判一樣,法律的判決不但有實體層面的懲罰,更有精神層面的審判效力。就如一些在逃犯一樣,儘管他們肉體沒在監獄裡,但他們實質上已經是罪犯。審判中共的特別法庭,就是要人民從精神和心靈層面上,同時從現實法律的層面審判了中共,這無疑是人類歷史的一大輝煌,無疑是人類法律的一大飛躍。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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