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受胡錦雲的委託,本辯護人根據法律和案卷證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我認為,胡錦雲是完全無辜的,控方對胡錦雲犯有窩藏贓物罪的指控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並且對胡錦雲的指控是迫害宗教自由的一部分。我希望,合議庭能夠重視我們的辯護意見,並依法對被關押九個月之久的無辜公民作出無罪判決。
第一,刑法312條所說的窩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轉移的行為。它的前提是存在「犯罪所得的贓物」。如果蔡卓華等三位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麼胡錦雲的行為自然不構成犯罪。「皮之不存,毛之焉附」。因此我必須重申並補充本案其他辯護人的觀點,即:蔡卓華、肖雲飛、肖高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1、 蔡卓華等人的行為不是經營行為,而是傳教行為。
按照肖揚主編的《中國新刑法學》,「非法經營罪」的客體國家對市場的正常管理活動。而蔡卓華等人印刷宗教書籍的行為,沒有交易存在,也沒有進入市場,而是作為非賣品在教友之間免費贈閱。出版條例所規定的出版活動,雖然包括印刷和複製,但其前提是進入市場或者準備進入市場。如果一個人自己複印寫書刊自己使用或者免費贈送給朋友,當然不可能違反出版管理條例,更不可能違反刑法的任何規定。政府把他們關押起來迄今長達9個多月,完全是濫用公權力的結果。
蔡卓華 1994年4月受洗成為一名虔誠的基督徒,至今已經十一年以上,他1997年自願作了教會同工,1999年被全體同工選為教會負責人。而對於基督徒來說,禱告、聚會、讀經、傳播福音,是他們宗教生活重要部分。沒有聖經和相關書籍,怎能理解神的啟示?不讀聖經,怎能傳播福音?就像不讀共產黨宣言和馬恩著作,怎能成為共產黨員,怎能瞭解共產主義?因此國際聖經會通過他來印刷基督教書籍、並且他在教友間贈送和傳閱基督教書籍的行為,是為神效勞的行為,是神所讚賞的行為,是傳教活動必需的一部門,是純粹的傳教行為。
至於他從每本書中拿取2元前的行為,則是屬於聯絡印刷過程中的勞動報酬,是他與國際聖經會之間的事情,任何人沒有權力干涉。「勞動報酬」與「利潤」的區別時,「利潤」是對人財物等要素進行綜合管理而產生的,而「勞動報酬」是直接從體力、腦力勞動中產生的。
2、蔡卓華等人沒有營利的目的。
3、蔡卓華等人的活動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沒有給任何公民、公司或社會帶來損失。相反,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4、檢察院指控蔡卓華等人犯有「非法經營罪」,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立法原意。
非法經營罪從1979年刑法的投機倒把罪脫胎而來。其立法原意是懲罰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如倒賣許可證、倒賣車票傳票的行為。以這一罪名來逮捕關押蔡卓華等四人,完全按沒有理解該罪名的由來和適用範圍。
審判長、審判員,信仰自由屬於神聖不可侵犯的靈魂世界,是國家公權力不應該染指的領域。就像那句名言所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私人的空間和私人的財產是不可侵犯的,是一個人之所以成為人的起碼的保障。而宗教信仰是屬於人的更隱秘的更神秘的靈魂世界,是一個人追求超越、追求幸福和尊嚴、追求生命意義的結果。它屬於神,屬於彼岸世界,任何世俗的權利都不能粗暴地予以干涉。我國憲法也規定了國家的宗教自由的原則。而以《出版管理條例》為依據來懲罰宗教典籍的印刷活動,明顯違背了憲法的規定和憲法的精神。對蔡卓華等人的關押已經引起了基督徒的不安和困惑,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並且已經損害了我國的聲譽。
因此,對蔡卓華、肖雲飛、肖高文的指控是不成立的,從而對胡錦雲的指控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二、對胡錦雲窩藏贓物的指控沒有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刑法312條所表述的窩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的行為。」而胡錦雲的行為不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分三點來說:
1、 窩藏贓物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明知是贓物」,而胡錦雲不可能「明知是贓物」。
首先,沒有犯罪行為,何來的贓款贓物?如前所述,蔡卓華是基督徒,曾有自己的生意,而且從未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哪裡來的贓款贓物?
其次,退一步說,即使有贓款贓物,控方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80000元的來源;僅僅有當事人的口供。況且這些口供又是明顯誘供的結果。控方要負舉證責任,那麼請拿出可靠的證據來,說明這80000元是贓物,而不是蔡卓華以前賺來的錢?而我方已經將有關蔡卓華收入的證據向法庭展示,出庭的證人也清楚地向法庭表明瞭這一點。
再次,再退一步說,就算檢方證明了這八萬元屬於印刷基督教書籍所得,仍然無法證明胡錦云「明知是贓物」。警方處心積慮在訊問筆錄中誘使胡錦雲說出「印製基督教書籍是違法的」、「他們靠這一行賺錢」,恰恰證明了警方的心虛。也證明了警方檢方證據的貧乏。印製基督教書籍怎麼能是違法的?胡錦雲又怎麼能知道這是違法的?看看在筆錄中的原話:
問:他們印製基督教書籍是否合法?
胡錦云:他們印製基督教書籍應該是違法的,不然蔡卓華也不會被抓,肖雲飛和肖高文也不會跑。(這怎麼能證明胡錦雲明知菜等人是違法的?又怎麼能證明這80000元是違法所得?)
問:那你知道他們幹這一行是違法的,為何還收肖雲飛的八萬元錢?(怎麼能從上面的會推論出來「你知道他們幹這一行是違法的」,這屬於明顯的語言險境。可憐一個老實的、只有初中文化的、沒有學過法律的農村婦女,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怎麼可能識破與深遠的陰謀詭計?)
答:我想做生活費用。
問:他們非法印刷基督教書你是否參與?(在問話中又把「他們非法印刷基督教書」作為前提,因此無論回答參與還是不參與,都強化了蔡卓華印刷基督教書籍的非法性,反過來成為指控蔡卓華等人的理由,這真是險惡。在整個案卷的訊問筆錄中,這種誘供、這種違背法律規範的提問、這種前後矛盾的地方、以及疑點比比皆是。使得整個訊問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再舉一個例子:在9月13日蔡卓華的訊問筆錄中,在10月12日劉進寶的訊問筆錄中,在10月21日肖雲飛的訊問筆錄中,都極其精確地記住了被扣的書籍的數量:書237776冊,光碟31105張。蔡卓華是9月11日被抓,而扣書是9月12日的事情,蔡怎麼可能急得如此精確?難道是為預審員準備好了不成?而且劉進寶、肖雲飛的回答也分毫不差,難道他們商量好了什麼時候被抓?難道他們每個人隨時都知道庫裡有多少書和光碟? --這些案卷要有世人閱覽、研究,這麼辦案子怎麼能夠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這麼辦案子豈不給迫害宗教的陰謀留下了確鑿的證據?)
答:我根本不參與。
最後,但不是不重要的是,要求胡錦雲明知這八萬元是贓物,超出了她的理解能力。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眾多干警,投入巨大的費用,尚不足以證明這八萬元是贓款贓物,一個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農村婦女怎麼可能知道這八萬元是「贓款贓物」?她有什麼義務、有什麼渠道去知道她丈夫的親妹妹給她的8萬元錢是從哪裡來的?法律所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按照一個常人的認識水平、一個普通人的標準(英文是a reasonable person)。假如我哥哥整天搶劫,我把他讓我藏起來的手錶、手機給窩藏起來,這當然屬於「明知是犯罪所得」;我不能以「我不知道搶劫是犯罪」為由來爭辯。但是「印刷基督教書籍的行為」是否為犯罪,一個普通人是無法認識到的;即使對於一個法學專業人士來說,「沒有許可」手續而出版,頂多是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怎會上升到犯罪層次?要求胡錦雲明知這八萬元是犯罪所得,不符合法律的推理、也不符合常識和人情的要求。
2、窩藏贓物罪要求為他人窩藏或者轉移財物。而這8萬元錢的所有權屬於胡錦雲自己,而不是為他人窩藏或者轉移。肖雲飛給她錢的時候,說是給她做生活費用。(見肖雲飛11月30日訊問筆錄第2頁第2、3行。)
3、胡錦雲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蔡卓華夫婦給她8萬元錢作為生活費用,體現了親屬間的幫助,體現了基督徒的關愛。這種人倫之愛是中國傳統的可貴之處,是維繫一個社會的情感和倫理基礎。顯而易見,胡錦雲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更不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對胡錦雲窩藏贓物的指控沒有證據支持,沒有法律依據。她和蔡卓華一樣都是無罪的。請法庭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尊敬的各位法官,法律期待你們的公正,被告的親人朋友在期待你們的仁慈。
審判長、審判員,今天,四個無辜同胞的自由在你們手裡。你們可以選擇恢復還是毀掉兩個家庭的幸福;你們可以選擇撫平千萬基督徒的傷口還是激起千萬基督徒的恐懼和憤怒;你們可以選擇捍衛自由的光榮和容忍並參與罪惡。現在4歲的蔡雅博、7歲的肖智超(出示孩子照片)在哭泣中等著他們的爸爸和媽媽,幾位老人在焦急地等待著他們的孩子;全世界幾百名教徒在為他們作禁食禱告,全中國的基督徒、幾千萬信教者,全世界的基督徒、幾十億信教者、全世界的人權觀察家、記者、作家,民主國家的領導人和一切熱愛自由的人們在注視著你們,在等待著你們的判決。寫在判決書上的你們的名字必將被世人記住:是作為捍衛信仰自由的勇士和智者,還是作為迫害信仰自由的幫凶,請你們面對自己的靈魂做出嚴肅的選擇。
此致
海淀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滕 彪
2005年7月5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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