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攘超過半年的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司法覆核案告一段落,終審法院7月20日作出終極裁決,判原告人公屋居民盧少蘭敗訴,領匯可望重新上市。有關裁決公布之後,房屋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表示,不知道還有沒有人在其它方面作出挑戰,一再重申在披露方面要小心些,不能掉以輕心。
其實,就是因為孫明揚和香港房屋委員會「掉以輕心」,才會致換這次損失慘重的事件。
房委會在03年決定分拆出售旗下商場及停車場,並成立領匯房地產信託基金安排在04年尾上市。在領匯招股書內,沒有披露潛在法律訴訟。換言之,投資者在公司上市後,如有任何因領匯法律訴訟導致的損失,有權向政府索償。
孫明揚事件初期,顯得有點氣定神閑,並向社會大派定心丸。他在04年12月18日公開表示,「在上市之前,我們就法律基礎方面徵詢香港及倫敦大律師,他們就此給予我們很詳細的法律意見。我們認為在這方面沒有問題。」
可是,結果真的有2名公屋居民就領匯上市提出司法覆核,如果當時政府堅持上市而引發索償事件發生,港府可能要向領匯各大小投資者付出天文數字的賠償。因此,孫明揚在04年12月19日宣布擱置領匯上市,直至有關官司完結。
擾攘半年之後,領匯司法覆核案告一段落,終審法院在05年7月20日作出終極裁決,判公屋居民盧少蘭敗訴,領匯可重新上市。
孫明揚在領匯官司勝訴後表示,「當然我們不知道還有沒有人在其它方面作出挑戰,我們的律師會吸收是次經驗,披露方面做得足夠些。」;被記者問及政府和房委會經歷今次事件所取得的經驗和教訓時,孫明揚再重申,「主要是我們在披露方面要小心些,不能掉以輕心。」
但要知道,就因他所指的「掉以輕心」,已經帶來一筆為數不少的金錢損失。
據香港房屋委員會估計,「領匯」未能如期上市將使港府蒙受一億到兩億港元的損失,可是,香港當局的估評,卻跟外界頗有出入;甚至有批評者質疑,港府是否故意把有關數字減少了。
中國《上海證券報》04年12月21日報導,據不完全統計,這次領匯擱置上市,導致至少7億港元的損失。給匯豐銀行的上市顧問費用和印刷費用,仍然需要香港房委會承擔,這項損失接近1.6億港元。另外,包銷商將損失擁金3.7億港元,申請手續費0.5億港元。另外,由於這次凍結了巨額資金,投資者的利息損失估計也達到1.3億港元。
孫明揚被記者問及延遲上市用多了多少錢及官司費用會否追討時,對第一個提問避而不答,只表示,「這個我們會同律師考慮,或者我們從堂費方面,考慮會否申請取堂費。」
領匯於04年12月6日派發認購申請表格,接受公開認講,兩日後(12月8日),公屋居民盧少蘭及馬基召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根據《房屋條例》第四章第一節,指房委會無權出售商場及停車場資產給領匯,要求禁止領匯上市;高院法官夏正民在12月14日裁定房委會出售資產沒有違法後,房委會要求縮短盧少蘭的上訴期,但盧少蘭不服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訴,房委會於是押後領匯原定在12月16日的上市計畫至12月20日;終審法院於12月17日裁定房委會無權縮短盧少蘭的上訴期限,但直至12月19日,盧少蘭仍未就上訴與否作出表態,孫明揚宣布擱置領匯上市,「等法律因素完全解決了、明朗化才可以做」。事件擾攘多月,盧少蘭才於05年4月6日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房屋條例》第四章第一節,「房委會須確保向公屋居民提供房屋,和提供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終審法院05年7月20日的裁決指,房屋條例已列明,政府有權處置財產,而條例中亦提到,房委會確保向居民提供的生活設施,可以由第三者提供,不一定要由房委會直接負責,所以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勝訴。
孫明揚今年犯了一個錯誤,結果要賠上可達七億港元甚或更高的代價,為孫明揚交學費的,就是126萬香港納稅人,平均每一納稅人可能已交了555港元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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