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下午,二千多名村民包圍三山鎮派出所,要求當局釋放被捕的村民與一名美籍研究員,當局再出動六百警員及三十多輛警車,將抗議者驅散。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當局暴力征地,數千村民為保衛家園連續三日與當局發生大規模流血衝突。
此事件得到多位國內學者維權人士的關注,北京學者侯文卓女士因參與了南海三山地區農民維權的工作,於7月23日遭佛山市公安局非法盤查。由於嚴重地侵犯人身安全及佛山維權人士的安危,侯女士特別撰文希望海內外媒體給予重視,全文如下:
致廣東省佛山市政府和南海區政府的公開信
-關於南海征地案以及其他政府不良行為
佛山市政府、佛山市公安局:
南海區政府、南海區公安局:
我是侯文卓。在今年的七月份,我以一個學者和個人的身份,通過調查、寫作和與農民交流意見參與了南海三山地區農民維權的一些工作。在此,根據我所瞭解到的佛山市南海區的征地問題,向你們寫一封公開信。由於在此案中參與維權工作,在7月23日,我被佛山市公安局非法地剝奪了人身自由進行盤查。我寫此信的目的是,一方面想公開、質疑這一做法;另外,我個人的經歷更讓我對南海農民的維權的未來,對維權者的人身安全產生了深深的擔憂。我希望通過此信公開南海維權農民會受到地方政府的打擊報復,並強烈要求貴政府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打擊報復任何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維權的農民。
在2005年7月23日下午,我被佛山市的國保支隊扣留在廣州市天河區的天河龍洞假日酒店內503房間進行訊問,該隊由國保支隊的副隊長範貴三帶領,時間大約從中午12點到下午五點,五個小時左右。儘管我沒有受到人身傷害,但是,我有足夠的理由來懷疑貴政府不能對南海區三山地區的征地糾紛給以公正處理,另外,也更有理由為那些農民維權者和農民代表的人身安全擔心。 我認為這一行為是違法的,而且也無益於解決目前由於征地、填土所帶來的衝突。在此,我強烈要求貴政府給以關注。
我是在2005年7月23日中午去赴與一位從未謀面的人物--邸錦程先生的午餐時,被等在那裡的佛山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帶走的。他們將我留置在廣州市天河區的天河龍洞假日酒店的503房間裡對我進行了大約5個小時的盤查和變相地剝奪人身自由。國保的範貴三隊長「警告」我不得再參與南海三山的征地案件,告訴我將會面臨多年牢獄的危險。我告訴他們我既然參與了維權,就是有心理準備的。但是,我親眼目睹了有關官員不按法律程式和文明執法規定辦事的現象和事實。
第一:整件事情過程中,一共有十五個到二十個自稱警察的人在未出示搜查令的情況下對我搜身、拍照、錄影、搜查了我的行李,訊問,錄音,筆錄等,在未給我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就非法扣留了我5個小時.搜查我的這些人大部分都沒有穿警服,只有其中的兩個人向我出示了證件. 包括對我進行搜身的人,也竟然沒有出示搜查證或者證明身份,這都是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2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未穿著制式服裝的人民警察在當場盤問、檢查前,必須出示執法證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這些人在留置和盤問我的過程中,沒有提供任何合法手續,既沒有拘留證,也沒有出示拘傳證,傳訊證或者其他文件,甚至沒有說出我到底違反了什麼法例。在此過程中,他們拿走了我的手機,不允許我哪怕向親戚通知一下我的安危。即使是小便,在此期間也有人開著門把守著。
在沒有經過合法程式的情況下他們濫用權力,從我的物品中搜走了兩份罷免動議書,並且沒有給我提供任何收據,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不顧我的反對,把我私人的手寫筆記全部複印了下來。又複製了我個人U盤裡面的所有內容,然後,又強行格式化了我的U盤,刪掉了裡面關於南海的所有資料。這種行徑侵犯了我的個人財產權。
這些人員聲稱是來對我進行調查或盤查,但我可以相信,這種做法,絕對不是單純地來調查工作,而是為日後羅織罪名準備材料,而且也不僅僅是為我個人的羅織罪名,更是為了對付那些正在積極抗爭的農民維權人士。
在此過程中,上述人員把訊問我的過程全部錄像了,而且也給我拍了很多張照片。我鄭重要求公安和司法部門:通過這種非法的渠道獲得的任何文件、相片或任何形式的材料都不應該在任何地方作為指控我或者其他維權者的證據。國家的司法改革中,已經肯定了司法程式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取證合法性上的。證據獲取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是對司法公正的玷污。
第二:未經我同意,上述人員把我的手機號碼全部抄錄了下來,一個也不落下。而且還是兩個不同的人先後抄寫了兩遍。我有充分理由懷疑抄錄這些手機號碼是為了查找出佛山南海區參與維權的農民。他們在沒有出示合法手續,沒有搜查證件,沒有證明我任何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在我還擁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的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強行抄錄我的個人手機號碼,是侵犯了我的個人的隱私權,是屬於行政的越權。中國憲法第四十條保障私人的通訊自由,聯合國的人權公約也保障所有人的通訊自由。有關的國內和國際法律均要求政府不得採用任何手段對合法公民的通訊自由進行干涉-根據國家文明執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我沒有被法院宣布違法之前,我的所有的行為都是合法的。而且在沒有提供合法拘傳證的情況下,有關官員無權作出上述行為,尤其是當這種行為有可能危及他人,就更是不能容忍的。
另外,在對南海地區農民征地的問題上,我本人和其他社會人士,也瞭解到了當局不文明執法甚至違法的各種行為,包括雇佣大量不能出示合法授權的人來執行對農民的強行措施。甚至採取暴力行為強制推行當局單方面的決定。有關的情況,香港和世界的許多國家的媒體都做過了報導。
我在此提出下面的要求,並且也將要把本文轉發給各類網站和新聞媒體,將會向社會的廣大的正義的力量來徵求籤名呼籲:
1. 佛山市南海區政府應該通過理性的、合法的、對話的渠道來和農民進行正式地溝通,舉行南海地區農民征地問題的聽證會來解決農民征地的問題,讓任何農民都有資格聆聽或參與對自己息息相關的政府事務,並且,允許農民對政府提出質詢,政府更有據實解答的義務。政府的行為即使在合乎法律的情況下,也應該獲得民意的支援,應該有民主決策的過程,並且應該確保執行過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更何況目前的南海區政府的行為並不能證明遵循了國家的法律。直到目前為止,農民從未看到過該征地獲得了國家許可的批文手續。因而,佛山市南海區政府有義務和農民進行真正平等的、公開的對話,確保該行為真正是具有民意基礎的,是合法的。
2. 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必須出示該征地的合法批文和手續。即使是在1992年,國家也已經有相關的法律和政策要求保護農民的耕地。國務院即使在當時也從來沒有允許過隨意地、大規模地佔用農民的土地。三山地區的土地涉及大約一萬畝左右,如果有合法的手續,應該將該手續張貼在公眾的場合,應該在網際網路上公布。行政的公開和透明是合法的政府的起碼的條件。如果沒有這種手續,那麼,就應該立即停止填土,並且對已經發生的錯誤的征地行為給農民以補償。我在佛山市政府網,南海區政府網,三山所在的桂城街道辦事處的網站上都進行了查詢,這些網站都設有政務公開的專欄,但是,所有這些政府網上都沒有一個地方提及這次的關乎千家萬戶的大規模征地和填土工作。如果這一行為真的那麼合法,為什麼三級政府都對如此興師動眾的行政行為閉口不言?
3. 停止對維權和上訪的農民的追蹤、追捕和迫害行為。佛山市公安局把我的手機上的所有的號碼都抄錄了下來。這種行為對南海的維權農民直接帶來了巨大的人身威脅。間接地,更對那些與此事無關的我認識的維權工作者,律師,學者,和親友等都帶來了潛在的威脅。我多次詢問並且要求佛山市公安回答,登記我手機中記錄的號碼是否會給其他人帶來傷害,可是他們拒絕回答。如果南海的維權農民和我的朋友受到任何傷害,我有理由懷疑是佛山市、或者南海區政府的打擊報復行為。如果我的手機上的任何人受到傷害,我將會訴諸國內和國際的各種渠道來揭露這種行為的非法性。在此,我要求你們不得公開,交流或者與任何單位和個人分享我的私人的手機號碼。如果有必要,我將會公開我的手機和筆記本上的所有人的姓名,從而讓(可能發生的)佛山市政府的打擊報復的做法大白於天下。
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國家信訪條例中也明確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4. 無論是我,還是農民,或者任何公民,都有權利表達自己的意見,通過網際網路或者其他渠道來傳播消息,反映民意,或者尋求幫助,包括對政府的非法行為進行披露。首先,佛山市南海區政府剝奪公民的起碼的表達自由在先。在5月31日清晨,政府部門在三山地區強行填土的時候,所有的當地農民都沒有辦法向外界打電話。哪怕是政府有千百條理由來征地,這樣的做法是野蠻地強姦了公民的起碼的表達意見、尋求幫助的權利。佛山市公安局問我在此事中做了什麼,我也明確回答了,也就是呼籲各類網站和媒體來關注此案。通過網際網路和國內外媒體的報導來揭露南海區的非法征地一案,是行使法律所賦予公民的正常的監督政府機關的權利。我並不否認我無法核實所有的事實。但是,政府部門是社會的公器,並非任何人所私有,有責任接受任何人的批評。公民有權享有表達自由,新聞界擁有報導自由的權利,這就意味著批評政府和揭露政府濫用公權的行為是表達自由所起碼應該保護的。為了確保公民的批評的權利得到保護,各種法律都主張,公民沒有義務為自己批評政府的所有言論提供證據,相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政府有責任,政府有責任證明其所採用的行為均為合法,並無採取非法強制行為進行公務,甚或進行任何違法行為。因而,佛山市的某些公安人員說我涉嫌誹謗政府是毫無法律、法理依據的。
5. 對於有些公安人員說我破壞了南海的安定團結局面。我絕對無意作如此行為。我只希望我們的國家人民更加平安,富足,但是,它的前提條件是公民的人權、財產權利要得到保障。國保的範貴三隊長說,如果三山發生大規模的「動亂」,都是我一手搞起來的。首先,我對公職人員在沒有合法程式,亦未有任何依據或法院裁決的情況下,做出如此評論,表示不滿。事實上,如果沒有非法強行暴力征地的行為,我也不會千里迢迢從北京飛到廣州來監察研究。相反,成千上萬人賴以生存的土地受到侵佔,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必然地帶來社會的不安定。是政府的不當行政行為,而不是我為農民維權的行為帶來了社會的不安定。
6. 從我的隨身物品中,公安搜查到了兩份《罷免動議書》一份是《要求罷免佛山市南海區委書記劉海的佛山市人大代表資格的動議》,另一份是《要求罷免佛山市南海區區長李怡偉的區長職務的動議》。當時,公安發現這兩件文書的時候,大為惱怒,意思是:「膽大包天了,竟然膽敢到我們這裡來搞罷免活動了。」 首先,公民有權利對公務人員和人大代表進行選舉和反向的選舉--也就是罷免,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這是任何文明的國家都認可的,也是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一項權利。其次,至於非本選區的人有沒有權利對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員、人大代表提出罷免,法律並沒有做出禁止性的規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就是公民的自由權利。第三,事實上,各地的選舉法中都有各種條款說明非本選區的人有資格參與其他選區的選舉,順理成章地,當然也就可以參加非本選區的罷免。在法律上來說,我,一個非廣東南海的中國公民,出於監督政府,或者維權的目的,擁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對該地區的公務員提出罷免。這就說明,無論我是不是廣東南海的居民,我介入該地的罷免活動並非違法。當然,我並不否認,最應該行使這項權利的首先是本地的居民。退一步來說,該罷免書,在沒有得到付諸實施之前,只是一種法律文稿,可供討論。沒有任何人應該對沒有公開的,沒有實施的文稿承擔法律責任。在沒有發生效力之前,該文稿的內容屬於私人產品,屬於個人的表達自由的範圍。這兩份罷免動議書被佛山市公安沒收之後,儘管我一再地要求,他們也沒有給我提供任何收據。
7. 佛山市公安在盤問我的過程中,堅持認為農民集資了,而且我收取了費用。我明確回答,我沒有收費。至於農民是否集資了,我並不知道。重要的是,公民有權利進行維權,特別是大規模的集體訴訟中,農民的維權工作也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農民進行了集資,這也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他們願意為那些給他們提供服務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費用,這也是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同樣是維權者的權利和自由。這也是在正常的群訴案件和實際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情。面對強大的政府,以及警察等國家暴力機關,農民是非常弱小的。農民的維權只有通過團結才能實現。而集資是集體維權的必要的路徑。法律的宗旨是維護正義,而不是維護政府或者官員的利益。任何法律,如果成了正義實現的絆腳石,甚至成為了反正義,這樣的法律就沒有任何理由存在下去。如果因為農民集資受到懲罰,那麼,就是讓那些本身貧困、無權無勢的農民無法團結起來維護共同的權益。這是完全站在強勢集團的立場上,無視弱者呼聲的霸王邏輯。那麼,這樣打擊農民的做法根本上是違背中國憲法的,因為憲法明文規定人人平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同時,這也是違背聯合國的人權公約的精神的。
人權的基本原則是每個人有權利為避免受到刑訊和指控來自我辯護,而且,公安和法院應該進行無罪推定。公民並沒有義務為了方便公安的辦案來提供任何不利於自己的說辭,相反,進行充分的調查和證據的核實是公安的義務。如果佛山市公安堅持認為我收費了,需要證明兩個絕對必要的東西,第一,該行為是否違法,第二,該行為的證據。司法機關的所有懲治性措施,有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首先必須證明該行為是否違法,其次要證明違法事實是否存在。無論是缺少該行為違法性的依據還是缺少事實證明,都無法證明任何人有罪,在缺少一個要件的情況下來懲罰任何人都是對法律的維護正義精神的背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聯合國人權宣言第七條),事實上,法律面前,公民和政府部門也是平等的。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任何政府都不得單靠暴力後盾做支撐來隨意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佛山市和南海區政府靠行政暴力執法野蠻征地、填土在先,又對替農民呼籲的維權人士的非法扣留在後。這些行為首先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以及行政機關必須和行政機關的公正、公開執法的有關法律和規定,其次,違背了中國已經簽署並於2003年正式加入的《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違背了中國已經簽署並表示同意其原則的《政治與公民權利國際公約》,違背了中國是成員之一的《國際保護人權衛士宣言》。這些做法不僅無益於促進當地的和諧、穩定,反而更加容易激起農民的憤怒,而進一步引起不安定。此外,當地政府的做法也使中國在力圖實現保護人權的諾言上又丟了一分,從而使中國政府在國際社會面前蒙羞。
我希望貴政府認真面對有關問題,對行政行為和執法過程中的不當和違法行為進行獨立調查,並給予執法人員和行政官員應有的國家文明執法培訓,對受到傷害的農民予以補償,進而通過協商和合法的手段完善解決征地問題,確保農民的基本人權和財產權得到保障。
侯文卓
200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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