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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佘祥林、滕興善「殺人」案,剖析滄州十年前的一起特大殺人案

 2005-07-27 08:1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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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殺害妻子而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在獄中度過11個年頭之後,今年4月又被法庭宣判無罪獲得釋放。原因是他的妻子張在玉在離家出走11年之後又回到了家中。

另外,在湖南18年前發生的殺人分屍案,當時警方認定失蹤女子石小榮是被害人,滕興善時嫌疑凶手。滕興善被判死刑並執行槍決。現在證實被害人石小榮目前人在貴州老家,並結婚生子。

近來,類似佘、滕的冤案,不管在大陸官方還是在網路上,均有報導,如河北的聶樹斌、李久明,遼寧的李化偉,蘭永奎、孫萬剛、杜培武,從河南安陽29萬元讓閉嘴的 「死刑犯」,到溫州中院錯判死刑8年未糾的董文列,等等等等。

以上所有殺人冤案的共同之處,就是無辜的受害人,被公、檢、法在暗箱操作當中,遭受到辦案警察殘酷的刑訊逼供,被認定為殺人犯,殘遭槍斃或判以重刑。而冤案浮出水面,真相大白之後證明,所謂殺人案,全部是由於殺人的真凶被抓獲,或者是被殺的人奇蹟般的「復活」,

更為令人震驚和不寒而慄的事實是:如果真凶沒有被抓獲,或者真凶也沒有交待曾經殺人,而被殺的人也沒有「死而復生」的話,那麼被警察老爺們嚴刑逼供,甚至屈打成招,誣陷成為殺人犯的無辜百姓,在暗箱操作中所蒙受的屈辱和付出生命的冤情,也許永遠的石沉大海了!

即便如此,那麼在現實當中涉嫌殺人的無辜百姓,是不是在被打入死牢和沒有抓到殺人的真凶情況下,以及被殺的人還沒有「死而復生」的情況下,會不會無罪釋放的呢?!

當無辜的百姓--「國家主人」被「人民保護神」殘酷地嚴刑逼供誣陷入獄,而各個政府職能部門對此都袖手旁觀,彈冠相慶,甚至幸災樂禍的時候,有沒有人不僅具有福爾魔斯的智慧和膽識,而且還敢於將辦案警察草菅人命,在暗箱操作過程中的執法犯法行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從而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避免警察製造出聳人聽聞的殺人冤案呢?誰又來擔當起這個為民請命的角色,從而避免人頭落地的悲劇呢?

滄州市96年發生了一起特大殺人案,一對即將舉行婚禮的年青人,被歹徒殘忍的殺害並肢解,六天後滄州所有新聞媒體宣佈告破獲特大殺人案,涉嫌殺人的王蘭歧、王蘭軍兄弟二人被逮捕。王蘭歧在被關押的看守所拖著腳鐐、戴著手銬,被打的鼻青臉腫的近鏡頭,在滄州電視臺全天候滾動播出。

但是,我經過仔細的調查分析推敲這起特大殺人案,我可以非常肯定地認定:這是一起冤案!於是,我將證明此案假案的充分論證的數萬字材料,(98年初)寄往上級有關部門,(此信的原件已被新華公安分局扣押至今),然而滄州有關部門在收到上級轉發的我數萬字的情況反映後,和反饋的嚴厲督察滄州公安認真查處此案的指示於不顧,至至拖延到無辜受害人的母親氣絕身亡,其父精神嚴重失常,才於9 9年的春節前後,才將無辜的王氏兄弟無罪釋放。

按常理講,我向有關部門反映一起在滄州發生的一起特大殺人冤案,從而避免了更大的悲劇發生,也避免了一起類似佘祥林、滕興善、聶樹斌等等式的冤案發生,當然也避免了辦案的警察在罪惡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也就避免了他們東窗事發和身敗名裂時,經受不住各方面的壓力而像潘(辦理佘案的民警)那樣的自殺。而我的行為理所當然地應該受到社會的肯定和弘揚、表彰。

然而滄州市新華公安分局卻反其道而行之,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冒天下之大不諱,恩將仇報,在98年北京召開十五大期間對我進行24小時的全天候監視居住;2001年2月2日(在北京召開兩會期間)深夜十幾名警察在沒有出示證件和搜查證的情況下,對我住宅進行搜查,扣押的電腦等所有的物品均沒有開具扣押憑證,並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我逮捕,近二個月釋放也不有開具有效的釋放證明;2002年11月在北京召開十六大的前兩天,新華公安分局又故伎重演,將我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扣押兩台電腦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的數萬字的手稿等,近兩個月釋放後又沒有開具有效的釋放證明;2004年被我舉報的腐敗分子竟然起訴我名譽侵權,而法院也枉法判我向其陪禮道歉,甚至強制執行; 2005年,在北京召開兩會期間,新華公安分局再次對我進行監視居住。而新華公安分局少數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對我喪心病狂進行殘酷地打擊迫害,至今延續了近十個年頭!

就是在2005年北京召開兩會的前兩天,新華公安分局再一次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我逮捕,詢問我的辦案警察聲色俱厲地斥責我道:「王蘭歧、王蘭軍殺沒殺人與你有什麼關係,用得著你多管閑事的到處告狀!」

乖乖!真是好人難做呀!衣冠楚楚、道貌岸然的警察老爺頭頂著國徽,肩扛著盾牌儼然是真理正義的化身,竟然恬不知恥的對為民請命的人大加斥責!真理、正義何在?!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依法治國和「人權狀況越來越好」的今天,沒有去追究將無辜的百姓打入死牢人的責任,也沒有去安撫在死牢裡蹲了三年大獄的無辜百姓,更沒有去告慰那氣絕身亡的母親,卻要對我這個為民請命的人一二再、再二三的嚴厲打擊迫害!天理何在呀!?這難道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火執仗地殺人有功嗎?

在這近十年期間,新華公安分局連我上小學的孩子也不放過,經常的到學校進行騷擾,使我年僅十歲的孩子的學習直線下降;甚至還到我愛人單位進行騷擾,使我愛人被單位辭退,至今賦閑在家,同時也失去家庭當中唯一的生活來源;經常對我進行非法的傳喚,甚至到處散佈我是某某功,致使網吧禁止我上網。

從基督教的倫理而論,一個人左手做的好事,不應該讓右手知道。而一個人做了任何的好事,不張揚也是一個人的美德。但是,做好事,不張揚的美德和理念,恰恰成為了新華公安分局對我進行殘酷迫害的藉口,正是因為我曾為打入死牢的無辜百姓喊冤,競然遭到打擊迫害了近十年呀!

更令人驚詫和百思不得其解還是:在這短暫而又漫長的屈辱十年間,我四十四次進京上訪,給胡綿濤總書記在網上發布了五封公開信,曾多次到天安門廣場、中央電視臺、國務院信訪辦、公安部、省政府、省公安廳、滄州市市委、市政府、人大、信訪等示威請願,並多次向市公安局、省公安廳遞交示威遊行申請和散發示威請願的傳單。為了使新華公安分局打擊迫害我的真相大白於天下,我不得不將反映我冤情的文章張貼到境內外論壇和網站,並且將自己的<告全省人民書>--天安門示威遊行申請書在滄州市的人大、政府、市委、繁華街道和公路兩側張貼和散發,而各各「人民公樸」和「保先」組織,卻對這起駭人聽聞的積案充耳不聞視而不見!難道心安理得的袖手旁觀,就能夠起到「保先」的作用嗎?

2005年,北京召開兩會期間,滄州市新華法院某法官曾勸阻我不要進京上訪,並鄭重承諾立即解決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在滄州市召開兩會期間我曾到會議門前示威請願,滄州市信訪局某科長和區信訪局局長,都曾承諾會議結束後解決所反映的問題,但至今沒有解決任何問題。

原載《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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