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震旦文化網,在自己的領地上,這一希望依然是奢望。當初與商業建站方小張三產生矛盾,起因就在於論壇管理寬嚴標準之岐異。我為此被迫剝奪其管理許可權,發出《關於在「震旦文化網」實行專制管理的通知》曰:「鑒於老梟一貫對刪帖及封ip等下流行為的深惡痛絕(國內幾大網站如天涯、貓眼、世紀沙龍都封了梟名,tnnd!),鑒於本站搞民主的條件還不成熟,決定今日起在某些方面實施專制。特與各位約法如下:一、本站嚴禁封網友ip;二、本站管理層人員不論職務高低、功勞大小、與老梟關係親疏,均不得隧意刪帖,對於攻擊老梟的雄文或回帖,不論善意惡意,一律嚴禁刪除。」云云。
在自由中國論壇主持人方應看君的大力支持下,震旦文化網浴火重生。儘管有言在先,新震旦管理、技術等方面事宜由方應看君全權負責,但在 「把辦成國內最自由的論壇」這一基點上,在贊成「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自己不觀點的權利。--伏爾泰語」這一點上,我們是有共識的。
一些別有用心者往往以「要言論自由,不要辱罵自由」之類似是而非的理由來壓制、破壞言論自由。例如有個叫伊湖水的線民,就誣衊楊春光兄空房子網站充斥「無理取鬧、發泄私憤、搞人身攻擊、污侮人格的罵人貼」,向有關部門舉報,直接導致網站被封。面對廣大線民質問,伊湖水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狡辨。
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仇視言論自由、監督輿論者及別有用心者往往把一些正常的批評誣陷為「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同時,在處理言論自由與其他利益之衝突時,決定應否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世界上有幾條普遍公認的檢驗標準或原則。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實踐中發展出來的標準為例,學者常提到的有以下這些原則:惡劣傾向原則,直接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危險原則,優先地位原則、逐案權衡原則等。如,根據明顯且即刻原則,一般情況下,即使主張暴力或主張不遵守法律之言論都可以不受法律限制。除非該主張是以煽動他人為立即非法行為或以產生立即非法行為為目的,而且只有該言論的確可能煽起或產生此種立即非法行為者,才可對之予以限制或處罰。
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也有其限度。既使在西方自由國家,也沒有隨意造謠、誹謗、侮辱、「危害」的自由。但根據「言論對治言論」原則,因言論自由造成的弊端和負作用,只能通過言論的自由流動以及在此過程中所迸發出的人們理性與智慧來消除(例如對付一般謠言,最合適的行動是擴展資訊流通渠道,更為及時準確地向民眾提供相關和必要的資訊以平息之),而不是封報封網封嘴封筆封鎖言論。
我希望,在方應看君的管理下,新震旦網能成為言論自由的實驗地,成為網路上寬容度、自由度最高的網站,任何正動反動、進步保守的思想、觀點都可以在此交鋒,對於「造謠、誹謗、侮辱」的帖子,根據「言論對治」原則,可由「受害方」自己出面澄清、反擊,如非「受害方」提出特別要求,管理方不妨盡量採取「無為」方針。
至於對老梟的任何批評抨擊,不論善意惡意,都持歡迎態度,絕不刪文、封ip。縱然無中生有造謠誹謗惡毒攻擊的文字,也可以通行無阻----- 當然,如果對我造成了實質性的傷害,我如有興趣,或許會發文澄清,予以駁斥。
歡迎踴躍發言,儘管暢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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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0(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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