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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法律內涵

 2005-11-15 07:0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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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就想寫這個話題,就是對傳播《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內涵做一個分析評斷。說不定能發現很多隱藏在裡面絕妙異常的東西。

看過一些網友的有趣經歷,說自己如何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幫人「退黨」,他就左勸右勸,直到「煩」得人家不行,那個有點倒霉的傢伙才勉強答應「退黨」。這裡絕對不是說不能傳播《九評共產黨》和不能幫人「退黨」,這裡是說不要直板板的硬勸,能讓人開開心心退出來是最好了,這樣的「退黨」質量最優良,最有發酵的可能保證。當然,如果實在沒有這樣讓人開心的「退黨」方法,或是沒有這樣的基本條件,那硬勸也行,因為畢竟「退黨」這個事太重要了,對這個人的未來的影響太大了,勉強就勉強吧,總比不退是天壤之別!這裡是個人意見,另外有網友說這樣子不好,因為人心嘛,他自己的人心表現出來,說是堅定要退出邪黨組織,那最好了,因為這說明他是明確的選擇了正義,摒棄了邪惡,這是最可貴的!

這就說明,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幫人「退黨」不是一個強迫性的事情,常人有句話「強扭的瓜不甜」,強迫性的好事最後可能要在效果上打點折扣或者是反水。那當然盡量避免把傳播《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搞成「強迫性」的事情。

而且,世人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本身根本就應該是發自內心的自覺自願的自我選擇才行。這本身就不是強迫性的事情。搞先斬後奏式的更不行!當然,正義的人們就是為那些還沒有退出邪黨組織的親朋戚友,同事鄰居著急,怕他們不退出來。但是應該明確,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從本質上講其實是一種為別人提供讓人們回歸正義,擺脫邪惡的各種選擇性機緣機會的綜合性社會道德公益行動。是向人們提供選擇機緣的,而決不是代替別人直接提供選擇答案的。可以對提供的選擇機緣的社會表現方式和表現效果進行不斷的改進和完善,更能使人們內心被深深震撼,有利於他們能更容易的判斷是非善惡好壞,從而堅定的選擇正義,拒絕邪惡;但是,不能剝奪人們自己完全自由的對正義和邪惡的選擇權利,不能剝奪和侵害這種權利,也不能幹涉這種選擇權利,就是要由人們自己完全行使這種選擇權利,不管其選擇本身是正義的還是邪惡的!但是一定要說明,如果人們不對正義進行明確的認定選擇,那麼,其默認的選擇就是自動保留邪惡的名分,那就可能是將來被清算和淘汰的對象。

既然說到選擇權利,那麼就涉及到法律範疇。這裡,就來談談《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法律內涵。

《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法律內涵其實可以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法律層面就是《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本身的法律內涵;第二個法律層面就是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的法律內涵;第三個法律層面就是人們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選擇發表「退黨」個人聲明的法律內涵。下面對關於《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這三大層面上不同的法律內涵分別是什麼做一個簡單的分析探討。

先來探討第一個法律層面的內涵;《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本身的法律內涵。

所謂的《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本身的法律內涵就是《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出現和存在的法律合法性以及社會法律地位。

首先看看《九評共產黨》和「退黨」出現和存在的法律合法性。

《九評共產黨》的出現和存在合不合法呢?這就得看《九評共產黨》的具體內容。《九評共產黨》就是以「共產邪黨」為對象進行全面深刻的性質評斷。從法律角度來說,「共產邪黨」尤其是中共邪黨是一個社會組織,是一個「政黨」,而且是一個正在中國大陸執政的「政黨」,那麼,對於這樣一個事物大紀元有沒有足夠的法律權利來評斷它?而且這種評斷還是一種否定性質的評斷。大紀元有沒有對這樣一個事物進行否定性評斷的法律權利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看看否定性評斷一個事物這一事件本身在法律上的性質判定。

這就要看兩點:第一是有沒有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第二就是有沒有言過其實誇大其詞?如果違背了第一點,從法律上來講就是「誣陷性的誹謗罪」,而如果違背了第二點,從法律上來講就是「侮辱性的誹謗罪」。

那麼,大紀元對中共邪黨的評斷有沒有違背這兩點呢?回答是沒有:第一《九評共產黨》裡面沒有對中共邪黨的歷史行為,現實狀態和本質屬性做任何無中生有的事實捏造評斷;第二《九評共產黨》對中共邪黨的否定性評斷是適度的,是合乎實際情況的,並沒有言過其實和誇大其詞的故意侮辱性誹謗言論。

也就是說,大紀元對中共邪黨的評斷行為並沒有違背任何法律規定,是在法律範圍之內的正常行為,是合法的法律行為!既然如此,大紀元對中共邪黨進行評斷的合法評斷結果--《九評共產黨》就能在法律的保護下公開發表,並持續存在。這就是說《九評共產黨》的出現和存在有合法性。

既然大紀元對中共邪黨的評斷行為是沒有違背法律的合法行為,那麼這種行為就應該在法律的保護和保障之下。在什麼樣的法律的保護和保障之下呢?不用多說,大家都會知道的,那就是在關於「言論自由權利」的法律規定的保護和保障之下!

綜上,大紀元有利用「言論自由」的法律權利對中共邪黨作出否定性的評斷,並將得到法律保護和保障的合法評斷結果《九評共產黨》公開發表,同時促使其持續廣泛傳播。

這一法律結論是大有用處的。如果中共邪黨對大紀元的評斷行為和評斷結果《九評共產黨》有任何否定和詆毀的言論和行為,大紀元就可以將中共邪黨以「故意誹謗罪」告上國際性的法庭,要求其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公開承認大紀元的評斷行為和《九評共產黨》是合法行為和合法評論,同時為自己的誹謗行為公開道歉,繳納罰金。其次就是在大紀元或其他組織個人促使《九評共產黨》傳播的過程中,中共邪黨如果有任何阻撓行為,那大紀元和其他組織個人就可以將中共邪黨以其非法阻撓行為損害了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為由告上國際性法庭,要求它承擔法律責任:挽回中共邪黨自己阻撓行為造成的損失,比如一場《九評研討會》由於中共邪黨的阻撓而被迫取消了,那中共邪黨必須舉辦一場同樣規模和影響的《九評研討會》……

接下來看看「退黨」的出現和存在的法律合法性。「退黨」就是在大紀元的退黨網站上發表公開的聲明主動退出中共邪黨一切組織,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國共青團」,「中國少年先鋒隊」以及「紅衛兵」等等組織。

人類社會任何一個組織,如果是合法的,正當的,那麼人類在加入其中的時候,如果有契約性質的書面化的雙方約定,那麼,在這個契約中必定有怎樣解除這種契約的書面規定或默認規定。比如,「賣身契」就可以用贖回的方式給予解除。

如果有某個組織,人類在加入其中的時候,沒有契約約定,只有某種「宣誓誓言」,那麼就要看看這種「宣誓誓言」性質的內涵到底如何,才能利用法律對其進行法律界定。通常而言,如果人類參加某一組織或任職時在一定的儀式中說出表示忠誠和決心的話,此行為即為「宣誓」,此行為過程中說到的話即為「誓言」。如果這個組織是一個高尚,正義的合法組織,那麼人類向其宣誓效忠,法律應該天然的保護這種宣誓效忠行為。如果這個組織根本就是一個充滿了謊言欺騙和邪惡罪行,組織意圖又是非高尚的,非正義的,那麼人類向這樣的組織宣誓效忠,在法律上應該認定這種宣誓是違背法律精神的不道德言論,應該受到法律管制和道 德譴責的雙重制約。

比如說,人類可以向一個致力於提高人類衛生條件水平的公益性組織宣誓效忠,法律應該保護這種宣誓效忠的權利;而如果人類向一個新納粹組織或一個試圖搶劫銀行的強盜組織宣誓效忠而加入其中,那麼法律就會對這種宣誓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和追查,並保證社會輿論給予道德譴責的充分法律權利。

那麼,人類加入中共邪黨這樣一個組織的「宣誓誓言」是一種什麼樣的「宣誓誓言」呢?中共邪黨是一個邪教性質的邪惡組織,從法律角度來講,它的嚴重非法性從古到今沒有任何其他的人類組織可以比擬。那麼人類加入這樣一個組織的效忠「宣誓誓言」,而且是一種達到了「奉獻生命,永不反悔」成度的效忠「宣誓誓言」,法律是應該保護肯定呢還是應該進行嚴厲的管制追究?是應該進行道德頌揚呢還是應該給予嚴厲的道德譴責?答案當然是要進行嚴厲的法律管制和追究,同時發起社會輿論進行嚴厲的道德譴責。

既然如此,當由於各種原因加入了這樣的一個邪教組織的人類個體自願發表退出聲明的時候,法律是應該肯定保護呢還是反對制裁?而且,這涉及到這個人生命選擇的最終歸屬問題,對於像生命權這樣重要個人法律權利的自我把握和選擇如果不能有強力法律保證的時候,整個人類還能正常存在嗎?人不能擁有決定自己生命存在和繼續的法律權利,這不可怕嗎?這不成了縱容和鼓勵殺人犯任意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謬論邪說了嗎?

而且,「退黨」的必然結果之一就是中共邪黨在組織上的消亡,這樣一個作惡多端,惡貫滿盈的邪教組織能通過「退黨」而得以消亡,同時這個過程中不會對人類社會任何正當合法權利產生半點侵害作用,那麼「退黨」是不是當前人類社會最值得法律保護和法律保障的事情之一呢?任何法律都應該支持「退黨」,保護「退黨」,保證「退黨」的順利進行。

也就是說,「退黨」的出現和存在也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是在法律保護範疇範圍之內的合法行為。

相反,中共邪黨也好,其他的組織個人也好,如果有任何否定和阻撓「退黨」的言論和行為,是不是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法律的制裁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否則,怎麼通過法律來保護和保障人類自己對生命歸屬權的把握和選擇這樣的法律權利呢?

因此,任何中共邪黨中的人類成員,只要中共邪黨使用了威脅,打擊報復和暴力逼迫等非法手段妨礙和阻止了自己公開自由「退黨」的,該人類成員就可以將中共邪黨告上國際性的法庭,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公開就自己的非法行為道歉,並保證將來不再繼續類似的非法行為,同時對自己的非法行為已經造成的各種損害予以必要的補償和賠償。

上面談及了《九平共產黨》和「退黨」出現和存在的合法性問題,現在來說說這兩者的社會法律地位的問題。

所謂的《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社會法律地位,就是要用什麼級別的人類社會法律條款來對《九評共產黨》和「退黨」進行法律評斷和法律衡量,要把這兩者放在法律管轄的社會現象和社會行為對象體統高低序列中的什麼位置,是要放得比較高呢,還是要放的比較低?比如說要用國際法和國家憲法來衡量的社會事物肯定是有非常高的社會法律地位的社會事物,而某國家那些地方性的事物,比如應該具體如何發展地方教育的問題就應該由地方性的法律法規來決定,這就是社會法律地位比較低的社會事物。

那麼,《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社會法律地位到底如何呢?筆者個人看來,依照現實情況,《九評共產黨》和「退黨」已經非常自然的擁有了人類社會最高的社會法律地位,也就是說要用國際法和國家憲法級別的法律條款來衡量這兩者才能得到最根本的正確結論。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九評共產黨》以其如櫞大筆將中共邪黨的真實歷史切中要害的勾勒出來了,從中凸現出中共邪黨背後那個邪靈的邪惡本質,給人的思想以極為深刻強烈的震撼。這直接就是對中共邪黨歷史和現實的合法性問題給出了否定性的結論。給整個「共產邪惡主義」運動一個蓋棺定論的徹底否定其合法性的歷史性結論。而「退黨」運動可以說是對「共產邪惡主義」運動進行反思,引發自省和啟迪覺醒的逆向精神運動,是直接從人類文明舞台上解體和清除中共邪黨和「共產邪惡主義」一切殘餘的基本方式。

以上兩點對中國大陸「憲法」中規定的中共邪黨「合法性」執政地位同時予以了理論否定和現實否定,在國際上通過立法來對危害人類100多年的「共產邪惡主義」運動予以徹底的否定和清除,正好需要這兩點來提供理論依據和現實需要。這就是決定《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社會法律地位的關鍵因素。

《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既然有這樣高級別的社會法律地位,那中國大陸「憲法」中與《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相牴觸的一切條款就必須依據這兩大事物體現出來的主要原則進行刪節,修改和調整,以達到徹底修正「憲法」的目地;而國際法中關於如何禁止和清除中共邪黨和「共產邪惡主義」運動繼續存在的法律條款是缺失的,應該盡快依據這兩大事物體現出來的一般原則予以立法補充和充實,這也算是亡羊補牢。

這樣,進而可以對世界上任何抵制,否定和妨礙《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一切組織個人行為予以「非法性」法律裁定,比如說中國大陸開展的所謂「保先」運動,中共邪黨在國際社會佈置特務網對《九評共產黨》和「退黨」進行妨礙性破壞,利用中共邪黨控制的海外大使館散佈謠言,欺騙國際社會……輕者為非法行為,嚴重者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對《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社會法律地位的界定所必然帶來的正義性效用。

上面是對《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本身的法律內涵的探討,下面對第二個法律層面的內涵即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的法律內涵進行探討。

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就是贊同和支持《九評共產黨》結論和觀點的社會民眾自發自覺的利用社會上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的各種信息傳播方式面向整個社會全體民眾進行《九評共產黨》的傳達和傳送,使人們獲得通過閱讀《九評共產黨》而認清中共邪黨真實面目的各種機會機緣。而勸人「退黨」就是人們以《九評共產黨》中提供的原則性觀點說明中共邪黨的邪惡性,規勸人們退出這樣的邪惡組織,使退出中共邪黨的個人獲得一種個人法律資格和個人法律權利,即在將來避免淪為中共邪黨一切歷史罪行法律懲罰的後果承擔者。

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是一種人們個人可以自由公開行使的社會活動權利。這種權利的合法性來源有兩點:第一是《九評共產黨》本身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第二點是人們在傳播《九評共產黨》的過程中言論和行為的合法性。

以上的兩點中的第一點已經包含在第一個法律層面內涵之中,這裡不再闡述。以上兩點中的第二點就是說人們在傳播《九評共產黨》過程中的任何行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進行,同時不能有危害社會的法律後果。如果人們在傳播《九評共產黨》過程中將這兩點完全結合起來,那麼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的個人行為就是在行使一種完全正常的社會活動權利,這種法律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和保障的。

而勸人「退黨」行為要成為人們可以自由公開行使的正常社會活動權利,必須有三個方面的條件保證其合法性:第一就是「退黨」本身的合法性;第二是勸人「退黨」過程中各種規勸之詞和規勸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在法律範圍之內的;第三就是勸人「退黨」,被規勸之人完成「退黨」的行為本身不會對社會產生 危害後果。

這三點中第一點在第一個法律層面內涵中已經闡述,這裡不重複。第二點規勸言行的合法性就是說在進行規勸之時,規勸過程中所藉助的言論和行為不能違背法律,比如,不能無中生有,誇大其詞煽動社會仇恨,不能進行謊言欺騙,不能進行強制暴力灌輸,不能進行人身安全威脅恐嚇,等等等等。一切言行必須在法律範圍之內行使。而第三點是講在勸人「退黨」過程中當被規勸者在同意「退黨」的同時,試圖進行更激烈的社會活動,比如對中共邪黨施行私人的違反法律規定的暴力攻擊,規勸人必須加以善意的制止和約束,不能持縱容鼓勵態度,更不能提供任何的配合和支持。

人們在勸人「退黨」的過程中能達到這三點條件,那人們勸人「退黨」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個人社會活動,是人們可以自由公開行使的個人社會法律權利。這種權利和行為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和保證。

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是整個《九評共產黨》引發的「退黨」運動事件中的最關鍵環節和最中心過程。如果這一關鍵環節和中心過程停擺,那麼整個「退黨」事件將趨於弱化和消失。只有保證這一關鍵環節和中心過程以強勁的氣勢向各個社會領域不斷擴大,向不同社會層面持續深化,才能保證在「退黨」運動過程中最終完成對中共邪黨的徹底解體和對「共產邪惡主義」殘餘的徹底清除。

中共邪黨對這一關鍵環節和中心過程的非法破壞是極為荒謬而又完全非法的。它們的謬論之一說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是在「否定」中國大陸所謂的「憲法」中規定的「黨的領導」。其實,既然中共邪黨是一個完全非法的邪教組織,那麼它自身的非法身份同時就決定了它的「執政地位」和「執政行為」也是完全非法的,更進一步講,它在「憲法」中規定「黨的領導」這一行為本身也是非法的,把這樣的含有非法條款的文字作為中國大陸的「憲法」同樣是非法的,再把這樣的非法條款從這樣的非法「憲法」中引用出來破壞社會民眾的合法社會活動更是非法的。

中共邪黨針對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的破壞行動的非法性從中共邪黨當局禁止《九評共產黨》作為書刊公開正常出版和拒絕承認「退黨」行為的合法性這兩個方面就可以充分體現出來。而更為惡劣的非法行為,比如逮捕和迫害傳播《九評共產黨》的社會民眾,對發表「退黨」聲明的社會民眾進行打擊報復和鎮壓迫害,在中國大陸廣泛存在。最為嚴重的是中共邪黨竟然私下偽造假冒的《九評共產黨》冒充真正的《九評共產黨》混淆是非視聽,對社會民眾公然施行謊言欺騙,或者是將「退黨」網站上幾百萬人的「退黨」人數篡改為「幾千人」,在中國大陸的主流媒體上公開進行惡毒的造謠歪曲和欺騙蠱惑。

既然人們自發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行為,那麼在有外部非法組織和個人進行非法破壞之時,就一定要利用法律維護這種合法行為的繼續存在和擴展。這也是法律應當保護的社會民眾正常社會活動權利。這裡說要利用法律對這種合法行為和合法權利進行保護,不是單指對社會民眾個人的保護,而是說要在整個社會範圍之內公開的實行這種法律保護和法律保障。同時對包括中共邪黨在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的任何針對這種合法行為和合法權利而推行非法破壞的罪行都要進行公開的法律追查和法律懲罰。

在當前的中國大陸,無論是對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的合法行為的法律保護和保障,還是對中共邪黨的非法破壞行為的法律追究和懲罰,是沒有任何公開的社會行動和社會表達的。在當前的中國大陸,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和勸人「退黨」是在沒有法律保護和保障情況下,在克服中共邪黨的各種非法破壞行為帶來的各種困難的過程中不斷進行的。

在全社會範圍內利用法律保護和保障合法的,利用法律追究和懲罰非法的,也就成了人們傳播《九評共產黨》,勸人「退黨」的一種社會追求目標。

在探討了第一和第二法律層面的內涵之後,我們最後來看看第三法律層面內涵:人們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選擇發表「退黨」個人聲明的法律內涵。

人們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是瞭解和認清中共邪黨歷史和現實的真實邪惡面目的行為,發表「退黨」個人聲明是退出中共邪黨非法組織以避免被迫參與非法的中共邪黨邪教活動的行為。

不管怎麼樣,人類認識世界的真實面目,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生活的權利是任何一個正常社會最基本的法律權利。如果人類連認識世界真實面目的權利和嚴格按照法律來生活的權利都要被剝奪,都得不到法律的承認,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和保障,那麼這樣的一個社會整個就是一個非法的荒謬社會。

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就是行使認清中共邪黨真實面目的知情權,發表「退黨」個人聲明就是行使拒絕繼續參與中共邪黨非法組織非法活動的守法權,不管是知情權還是守法權,都是人類不可被剝奪和侵犯的最基本法律權利。

中共邪黨不是中國大陸不為人知的社會機密組織,中共邪黨自己號稱的關於中共邪黨的「歷史」在中國大陸的每一所中學的歷史課本上都佔有大量篇幅,向全社會公開,反覆強制輸灌。這樣說來,關於中共邪黨真實面目的歷史性描述並不是需要保密的國家機密,中共邪黨也不是不能公開談論的機密組織。既然如此,人們通過閱讀《九評共產黨》來瞭解中共邪黨的真實歷史,以糾正以前形成的錯誤觀念,是完全沒有任何非法的因素的,這應該算是最重要的一種知情權。

中共邪黨既然沒有任何事實理由反駁《九評共產黨》,那麼人們認為它是一個真正的邪教組織,是一個非法組織的結論就是符合實際的,對於這樣一個非法組織,人們聲明要退出它,聲明以前自己加入和支持它的「宣誓誓言」從此作廢,聲明從中共邪黨那裡重新收回生命的自我把握權,聲明不再參與中共邪黨的任何非 法行動,這就相當於將自己的生命狀態從非法狀態糾正到了合法狀態,這正是人類在行使自己的守法權啊!

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退黨」是人類從思想上清除中共邪黨非法殘留毒素,從人身歸屬和社會行為上擺脫中共邪黨控制的合法行為,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和保障的正當行為。

選擇還是不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選擇還是不選擇「退黨」是在同一件事上的兩類不同選擇。從法律角度來說,不會因為肯定了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選擇「退黨」的合法性,就同時肯定了不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和不選擇「退黨」的非法性。沒有法律認定不閱讀《九評共產黨》和不選擇「退黨」是非法行為。但是,不同的選擇有不同的結果,就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就像一個人受到蠱惑而加入某個強盜集團,這個人受蠱惑還不是不受蠱惑是一個選擇問題,加入還還是不加入也是一個選擇問題,加入之後能否及早退出還是不能及早退出也是一個選擇問題。這一系列選擇問題上的不同選擇會帶來不同的結果。同樣,是否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退黨」,不同的選擇也會有不同的結果。

這時,純粹的法律標準已經對結果不能做全面的判斷和衡量了,因為這個結果的影響範圍遠遠超越了法律範疇。就像納粹黨人在戰後的遭遇一樣,他們曾經是納粹黨人的身份就是他們必須接受法律制裁的最大法律依據,也許,不久的將來,沒有盡早聲明「退黨」的中共邪黨黨人也會因為自己沒有放棄的歷史身份而受到將來法律的嚴正制裁。這個時候,這些人現在不願拋棄的邪黨黨員身份將成為將來所有人類法律系統中的最高法律禁忌,對觸犯了這種法律禁忌的人的處理方式將是不可被討論的,一旦被確認觸犯了這種法律禁忌的個人,都會被未來的人類毫無例外的予以同等嚴厲的法律處罰。

一句話,法律嚴格保護個人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退黨」的個人法律權利,同時,法律保留中共邪黨黨人拒絕閱讀《九評共產黨》和拒絕「退黨」的個人法律權利,但是,全部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將由這個拒絕正義的個人自己承擔,這樣的人還要作好為中共邪黨在歷史上犯下的一切歷史罪行承擔法律懲罰的必要心 理準備。

以上就是人們選擇閱讀《九評共產黨》和選擇「退黨」的法律內涵。

《九評共產黨》是自然狀態的描述文章,「退黨」是自然狀態的選擇行為,展示和提供最充分的自然狀態正是其法律內涵的精髓。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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