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這次暗殺叫作「第一次」,是因為行動失敗,凶手沒有完成任務,所以還會有第二次。而且當局必欲除之而後快的,決不止高律師一人,所以後續的行動不知道還有多少次。這次暗殺的方法是製造「車禍」,下次也許是製造「跳樓」,反正幹這一行的,不會黔驢技窮。
網上有人憤怒地譴責羅干,因為他是中共中央常委,主管政法工作。
如果追究起刑事責任來,當然總有其人。不過現在還沒到時候。「六四」屠城已經十六七年了,找出來一個凶手沒有?沒有,因為掌權者自己就是凶手,他不會審判自己。
同樣,這次對高律師實行暗殺,凶手也是掌權者自己。至於具體執行者是誰,主謀者是誰,那都是枝節問題,重要的是這種犯罪行為是由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上級命令,作為「公務」實施的,因此這是國家犯罪。從「六四」屠城,對法輪功實行群體滅絕,一直到去年十二月六日的汕尾血案,都是國家利用自己的權力,對和平居民犯下的刑事(戰爭)罪行。這種罪行,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然而統治集團卻把自己制定的法律都踩在腳下。因此當他們這樣做的時候,便已經喪失了合法性,失去了執政的資格。
這次對高律師實行暗殺,也是國家犯罪,但又和過去有重大區別:以前的犯罪都是明火執仗,「理直氣壯」,而這一次卻偃旗息鼓,暗下毒手,事情敗露,狼狽逃竄。
明明自己掌權,生殺予奪可以隨心所欲,然而卻像小偷一樣,不敢露面,它表明統治者的信心已經崩潰了。
當年鄧小平說「殺二十萬人,換二十年穩定」的時候,他是有信心的:憑藉暴力高壓,至少可以壓住中國人民二十年不得翻身,他們還可以在中南海穩坐二十年江山。
不管他估計的準不準確,至少他活著的時候已經逃過正義的審判了。至於死後,他雙眼一閉,也就不在乎身後的千載罵名了。現在呢?「鄧式穩定」二十年的期限還沒到,反抗暴政的民間維權運動已經是遍地烽煙了。在這種四面楚歌的形勢下,「第四代」預感到大勢已去,全都惶惶不可終日。本來天賜良機就擺在他們面前,一是平反「六四」,二是停止迫害法輪功。主動做了這兩件事,他們將立即「柳暗花明又一村」,可以與民更始,走出「鄧式穩定」的險惡處境,踏上民主和諧的陽光大道。但是他們卻要把自己綁在面臨國際法庭審判的江澤民的大腿上,不但不停止迫害法輪功,反而對善意勸誡他們的高智晟律師實施暗殺行動!
這種暗殺行動,即使統治者在無可遁逃時拋出一隻替罪羊,也改不了國家犯罪的性質,因為它不是個人行為,而是國家行為。這是統治者喪失信心後的垂死掙扎。如果這種犯罪不是出於國家決策,那麼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定嚴厲追究,使罪犯受到懲處,使真像大白於天下。如果說破案還需要一個過程,那也應該首先公開譴責這種罪行,並且立即通緝凶手,揪出後臺。然而至今不曾見到「黨和國家」有什麼動作,這就不打自招: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本身。
一個統治集團,還沒有垮臺,在精神上就已崩潰,這意味著什麼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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