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蕭萬得先生早在1989年六四政治風暴時就前往中國投資設廠,先後在江蘇省錫山、太倉和張家港、河南省漯河、湖北省黃石、廣東省佛山南海區及中山等地,投資創辦了十幾家台資企業,主要投資化學纖維,還有染織、製衣,制鞋及兩家製藥廠。總投資金額超過十億人民幣,資產總值有數十億人民幣。其中吉雄〈黃石〉藥業有限公司被評為一1998年度湖北省500強企業,1999年被選為湖北省優秀台資企業。
令人意外的是,有一天蕭萬得的兒子突然從美國回來臺灣,他告訴我,他辭去了美國的工作,準備長期往返臺北與深圳,營救「被判無期徒刑的父親」。
另外,有一位賴姓台商也來找過我,說他誤信當地書記的承諾,接手了蕭萬得在江蘇錫山的吉雄染織有限公司,導致自己也掉入債務及司法的陷阱。賴先生同時也告訴我他營救老友蕭萬得經過。
為財物週轉陷入誤區
事情是這樣的,早期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全憑實力,台商是無法獲得大陸銀行的支援,可是生意做大了,財務週轉便成了一個頭痛的問題,蕭萬得也因為發展的太快,發生急需額外的週轉資金。1995年中國北方深圳公司代理出口蕭萬得吉雄漯河藥業所生產的原料藥,因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1996年北方深圳公司總經理願意以它的銀行信用額度轉融資給吉雄公司,但吉雄公司必須負擔銀行利息及支付佣金,北方深圳公司的總經理焦志仁及經理陳英兒負責業務操作。
北方深圳公司以買原料為名開信用狀給香港吉雄公司,即為借款,再由中國的一家吉雄公司以買這批原料為名付款給北方深圳公司,即為還款,但是並沒有任何原料的進口或買賣。從1996年9月到1998年4月,一共用這種方式做了38筆交易,總金額達1千8百多萬美金,相當於1億5千萬人民幣,因為是有借有還,最後北方公司賬目記載吉雄公司尚欠4千6百萬人民幣。
無預警先關三年
這樣有沒有違法呢?我想在那個時候是灰色地帶。所以在1998年10月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才呼籲廠商如果曾經做過假買賣,應自首以減輕處罰。北方公司主動自首,被處以罰款。但是並沒有告知台商蕭萬得此事,1998年8月11日蕭萬得前往北方深圳公司對賬,一到深圳就被當場逮捕,而且關了就沒再放出來。
台商們設法營救他,在最有聲望最有關係的台商安排下,前面提到的賴先生與公安見了面,對方開價50萬美金放人,要先付錢,賴先生與其他台商湊了25萬,另外25萬要蕭太太出,蕭太太擔心萬一出了錢人還是不放回來,那怎麼辦?所以遲疑不決而沒有出錢。結果4個半月後,蕭太太也被拘捕了。
蕭氏夫婦被關了3年以後,才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同時被起訴的還有北方深圳公司的經理陳英兒,但是她卻沒有被關,而提議用這種方法融資並賺取佣金的北方深圳公司總經理焦志仁更是一點事都沒有。
「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
不尊重人權、不尊重法律、「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就是中共司法官員的心態。起訴後又過了一年多,總共被關了4年3個月,2003年11月10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於做出判決:蕭萬得犯合同詐騙罪,判無期徒刑,沒收所有個人財產;陳運娟〈蕭太太〉犯合同詐騙罪,判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所有財產;陳英兒無罪。
台商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卻以「合同詐騙罪」判決,有這樣的道理嗎?台商及台商眷屬判無期徒刑及15年重刑,而北方深圳公司總經理焦志仁不起訴,經理陳英兒卻被判無罪,沒有北方公司的配合,詐騙的行為能成立嗎?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蕭萬得又沒有逃亡的打算,也沒有說不還北方深圳公司的錢,他投資十幾家公司的資產產值是借款的幾十倍,而是根本不給他還款的機會!
這就是中國的司法,你可以不認同,你也可以不喜歡,但是,做為一個已經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或將要去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你就不能不瞭解中國司法的現況!有一天你也有可能碰到同樣的司法待遇,不要忘記蕭萬得曾經是數十億人民幣身價的成功台商,一夜之間,他不但淪為一無所有,還要終生被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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