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名叫休.湯普森的軍人,1967年參軍赴越南作戰,為了使美軍包圍圈裡的9個越南平民免遭屠殺,他把槍口對準自己的戰友:「你們開槍,我也開槍!」他的行為在當時遭到非難並受到官方調查,但後來五角大樓授予了他越戰紀念章。他在「生活中的英雄」排行榜中列第二。
再一位也是參加越戰的軍人,叫約翰.麥凱思,自1967年起他在越南整整呆了6年,但這6年他並不是在戰場上廝殺,而是呆在越南人的戰俘營裡。就是這樣一個戰俘,回國後不僅受到英雄的禮遇,而且還當上了「幹部」(走上了政壇)。他在排行榜中列居第六。
再一位是黑人女士,名叫羅莎.帕克斯,1955年12月1日,帕克斯乘坐擁擠的公共汽車下班,疲憊的她坐在白人專座上並拒絕為一個粗暴的白人男人讓座。她因此被送上法庭。後來引發了一場全國性的黑人民權運動。她在排行榜中列第九。
必須承認,以上我的列舉是有選擇的,為美國公民所首肯的也有「烈火中的英雄」和戰場上的「孤膽英雄」。可畢竟上述幾位英雄人物也能從千百個英雄中脫穎而出,名列英雄榜中。
關於英雄,記得早在十多年前人們剛剛可以「自由論壇」的時候,由全國文化名人和軍事專家組織起來的「軍事文化論壇」,就討論過這個問題,筆者有幸忝列其中,談了自己的拙見:曾幾何時,我們的英雄必須是悲壯的慘烈的,而不是思想的快樂的幸福的。如果英雄只有悲壯和慘烈,那無異於崇尚死亡。英雄應具有多樣性標準,職責有限,貢獻無限;追求真理,堅持真理;挑戰自我,超越自我;在美好的目標面前不居於人後,等等,這何嘗不是英雄?
在現代文明社會,英雄觀應該有很強的人性色彩、人本色彩。上述幾位被美國人推崇的英雄就具有這樣的特色。年輕的湯普森雖然服從國家的調遣,投入了對越南人的作戰,但他並沒有把自己當做戰爭的機器,逞匹夫之勇,而是從人性和人本的角度來審視戰爭。戰爭的目的是為了和平,和平的目的是為了人的生命安全,戰場上傷害任何一個無辜者的生命,都是與戰爭的目的相違背的。他的思考打破了狹隘的愛國主義,打破了世俗的戰爭觀,富有強烈的精神感召力。
按照狹隘的英雄觀,麥凱思好像也算不上英雄。他僅僅是個俘虜兵。在很多人的觀念裡,一日當戰俘,終生是恥辱,何可遑論英雄?
比照起來,我更傾向於理性化、人性化的英雄觀,而不是動輒就獻身、就義、壯烈。儘管獻身也不失為英雄,但絕不能認為只有獻身才是英雄。如果只有付出生命才能博得一個英雄稱號,那無異於像魯迅先生說的,教人去送死。
黑人女士帕克斯被推舉為英雄,則更意味著人們對人性、平等、自由、博愛和真理的追求。她其實沒有什麼驚天動地之舉,甚至可以說,她僅僅為了使自己疲憊的身子得到小憩,甚至可以說是帶有一定的自私心理的。但人們從她「自私」的另一面看出了她維護個人權利、挑戰種族岐視和追求人的平等的一面。
我們也有許多英雄,他們大多數的品德和精神無疑也是難能可貴的。但也不難發現絕大多數屬於獻身型、拚命型、勤奮型、苦幹型和無私型的,很少聽說哪位因為真理而鬥爭、為自由平等而鬥爭而當選為民族英雄。中共建政50週年的時候,文藝舞台上曾推出一大批共和國英雄,但卻沒有陳獨秀,沒有馬寅初,沒有張志新,沒有遇羅克,沒有林昭,沒有俘虜兵,也沒有1976年天安門廣場事件中站在紀念碑前演說的。我不知道是不是我們這個民族不習慣推舉這種為真理而鬥爭的英雄?但我們也不要混淆了英雄與英雄行為的概念,羅曼.羅蘭說:「世界上只有一種英雄主義,便是注視世界的真面目--並且愛世界。」英雄之舉和英雄是不可同日而語的,若將英雄之舉當做英雄,這實際上是對英雄的小視、矮化和將英雄庸俗化。
在美國這次評選的20位英雄中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他們獲得榮譽時都是活著的,沒有一個奮不顧身、英勇捐軀,或累死、病死在「工作崗位上」的。我不知道這是巧合還是故意。如果是後者,我想他們在推舉英雄這件事的本身,就彰顯著一種人本思想,體現著對人的生命的珍重。美國人不想推舉為英雄壯舉而死去的人,其用意大概正是為了不主張人們為完成某一義舉去獻身吧?這種英雄觀不能不讓人佩服--活著比完成英雄壯舉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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