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證人在一審中證實,事發當天下午,在急救中心看到了馬嘯屍體,其耳側發紫,左胳膊有發紅髮紫血斑,面部表情憤怒。且死時僅著胸罩、內褲。
這與副市長所述「談話間,馬嘯講身體不舒服,到內室床上休息,而他仍在客廳,兩人隔門交談。」明顯不符。身體不舒服也無需脫光衣服休息。
質疑一:副市長一審中撒謊
馬嘯的母親證實,女兒去劉波家之前告訴自己,她與劉波相好已2年,劉答應跟她結婚,此去就是談這事的。還說,如果劉波欺騙她,就跟他拚命。副市長在一審中撒謊。一審中劉波稱,馬嘯找他是為其母辦理去香港的護照。馬母稱這純屬謊言。因為她的親屬已從香港回到大陸,根本不需要辦護照。
質疑二:證人證實死者身上有傷
證人在一審中證實,事發當天下午,在急救中心看到了馬嘯屍體,其耳側發紫,左胳膊有發紅髮紫血斑,面部表情憤怒。且死時僅著胸罩、內褲。馬嘯的穿著和身上的輕微傷痕,說明劉波有民事暴力侵權行為存在,有可能是劉波欲強行與馬發生性行為所致。何況當時再無他人,完全可以據此進行法律推定:馬嘯死亡的誘因來自劉波。 然而,一審僅憑劉波一人的陳詞即否定了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否定了劉波應負的民事責任,這是對這位原副市長的明顯的偏袒。
質疑三:案件應當公開審判
一審在程序上也多處違法。一是不應收取1萬多元的訴訟費。按照最高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的收費標準是10至50元。一審法院收取巨額訴訟費,對經濟困難的上訴人繼續訴訟直接構成威脅。二是上訴人2005年 3月1日起訴,一審法院2006年5月19日才宣判,判決書上的日期又是2006年3月30日,相互矛盾,屬於超期審判。三是此案不符合不公開審判原則。此案在訴訟前已在媒體廣泛傳播,無隱私可言,可以公開審判。但當事人劉波申請不公開,法院即予採納是錯誤的。因為只有離婚、涉及商業機密的案件,法院才可受理不公開申請。
質疑四:法院未調取紀委筆錄
黃偉還向記者透露,原告在一審中曾申請法院向濟寧市紀委調取對劉波的筆錄,法院應當以職權調取,但一審法院卻沒有做,導致案件事實未能查明。此次上訴,將申請山東省高級法院向濟寧市紀委調取這一筆錄,以查明案件事實,給受害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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