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土地權屬登記是國土部門的法定職責,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是所有單位和公民的法定義務。可是,江蘇省沛縣國土局局長鄧運沛卻寧可冒著被法院罰款和拘留的危險也不執行法院判決,拒不履行行政職責,理由只是「我有壓力」 。
對這一解釋,作出判決的法院不能理解,上級國土部門不能理解,記者也不能理解。這件事緣於當地一次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轉讓。
「一女二嫁」引發行政訴訟
2001年,沛縣金貿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貿公司)取得80畝出讓土地後因經營能力問題,經沛縣政府批准,金貿公司有償轉讓35畝給徐州子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子隆公司)開發。隨後,子隆公司交納了土地出讓金,辦理了立項、規劃、用地、施工、預售等相關手續,並在2002年建成房地產項目。
由於金貿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矛盾,該公司又否認這次土地轉讓,要求沛縣政府和縣國土局撤銷已給子隆公司辦理的用地手續,同時向徐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2003年10月27日,徐州市政府復議決定:沛縣政府和國土局程序違法,撤銷其辦理給子隆公司的用地手續。
子隆公司對此感到非常冤枉,是國土局在沒有依責收回金貿公司原80畝土地出讓合同和履行權屬變更的情況下,又和子隆公司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造成「一地兩用」的狀況責任在國土局。
子隆公司隨即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國土局履行變更土地權屬的職責。2004年4月 16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沛縣政府和縣國土局「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2004年7月7日,沛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關於金貿公司與子隆公司土地歸屬權的糾紛,由縣國土局依照法院終審判決結果,依法對土地權屬進行變更登記」。
雖然,金貿公司和子隆公司以後又相繼提起了民事和行政訴訟,但各級法院最終確認都是一致的:金貿公司轉讓土地有效,沛縣政府和國土局應履行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定職責。
法院的強制措施也失靈
為執行生效的判決,徐州市雲龍區法院多次發出「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通知書」。但令人無法理解的是,在沛縣政府書面明確「請國土局依法公正處理」後,沛縣國土局卻還是一直不給子隆公司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致使許多購買該公司房產的住戶不能拿到產權證而一直集體上訪,形成了當地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子隆公司蓋好的商品房也因沒有房產證而無法繼續銷售,同時面臨著住戶退房的壓力。
對沛縣國土局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雲龍區法院於2006年3月27日作出了罰款決定,「處以每日人民幣100元的罰款,直至其履行完法定職責時止」。遺憾的是,這一強制措施並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同年5月9日,幾名執行法官來到國土局局長鄧運沛的辦公室,再次要求他在第二天10點鐘前履行法院的判決,否則將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5月10日,縣國土局終於註銷了金貿公司原有80畝的土地使用證,但還是沒有給子隆公司辦理變更35畝土地使用的手續。子隆公司對此表示非常憤怒:5年中我們作為原告打的就是「變更之訴」,各級法院判的也是「變更之訴」,要求國土局依法履行自己的土地權屬變更的法定職責,可是縣國土局卻還是不變更,公然對抗法院的生效判決。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有6大部分,子隆公司早已走完了前5部分,只差最後的「土地權屬變更註冊登記」:註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然而就是這個簡單的變更手續,竟讓子隆公司「奮鬥」了5年之久,法院執行了2年,最後還是無結果。
寧願辭職也不執行判決
是什麼讓沛縣國土局有如此大的膽量抗拒法律而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呢?
執行法院的判決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退一步講即使以後有錯需要承擔責任也是法院的事,與國土局無關。為什麼非要冒著被法院罰款拘留的處罰也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呢?記者百思不得其解,鄧局長只是連連嘆息道,下面情況複雜,你不知道我的壓力有多大。
鄧局長的這個解釋,記者在徐州市國土局得到了證實。李治忠副局長告訴記者,鄧運沛也和他說過「這件事壓力太大,寧願辭職也不願意管這件事」的話。李副局長對此不能理解,他曾明確對鄧運沛說,執行法院的判決沒有你的錯,你為什麼非要把繩索往自己的脖子上套?江蘇省國土廳有關部門也明確表示,沛縣國土局應該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
「有壓力」就能成為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理由嗎?這個說法讓所有接受記者採訪的人都不能理解。有人還特別類推形容,如果這個理由成立,「有壓力」的法官就可以不判罪犯死刑了,「有壓力」的檢察監察部門也可以不辦案了。子隆公司的觀點更為直截了當,怕壓力完全可以辭職,怎麼能拿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責和法律的尊嚴替你的「壓力」埋單?
對沛縣國土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的巨額財產損失,沒有任何過錯的子隆公司已於近日向徐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沛縣國土局行政不作為,賠償損失1000萬元。
記者在發稿前得知,雲龍區法院已在沛縣國土局的賬上執行了第一筆3000元的罰款。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 關鍵字搜索:
- 一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