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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農民兩次錯判死刑 蒙冤23年

 2006-07-25 03:5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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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6月,河北定州南町村發生一起命案,村民朱英傑被人打死,其妻重傷。現場檢驗:死者被棍棒打擊頭部致死,非謀財害命;也不是強姦殺人。當時正值嚴打,領導要求限期破案。於是縣公安局副局長帶領十多名警員駐村偵查。

  警方進村後,找不到線索,只好對村民逐個審查。村民李志平,事發當日剛好離家外出,因而列為懷疑對象。案件主辦人刑警隊長閆順利,到山西大同找到在煤礦打工的李志平,做了初步查詢,取了他的腳印、掌紋、頭髮,還拿走了他的背心,因為上有血跡。

   警方調查了50多天,案情無進展,壓力越來越大。於是閆順利認定李志平是凶犯,帶人再到大同把他押回定州。在火車上,警方便開始對李刑訊,把他打得鼻嘴 流血。在公安局大院,警察把李志平銬在樹上,晝夜逼供,5個人輪番用竹竿毒打。李幾次被打昏,最後實在受不了,被迫承認殺人。李招供的當天,公安局喝了慶 功酒,不久閆順利升了副局長。

  李志平屈打成招,承認了犯罪動機:因為口角,對朱英傑懷恨在心。但是,做案證據對不上,頭髮、血跡、掌 紋與現場的痕跡不合,由李家抄來的幾根木棍,也和作案凶器不合;只有從李家翻出來的一隻鞋和現場的一個足印相合,但這完全可能是偶合。而且李志平的嫂子李 青賢作證,當日李志平住在她家,一直到天亮,不可能去殺人。但警方認定是偽證,不予採信。

  開庭時,辯護律師要求出示凶器,但檢查官只 有照片,拿不出實物。原來公安發現凶器對不上,就把木棍給扔了。唯一的物證是那只鞋,可這隻鞋比李的腳大一寸,是他哥哥的。儘管漏洞重重,1984年11 月保定中級法院還是判了李志平死刑。律師李化說:「我們要求對足跡和掌紋重新鑑定,但法官不聽。」

  李志平不服,上訴。1984年12 月26日,河北高院裁定:「案件事實不清,疑點太多。掌紋有不一致處,足跡不是現場提取。撤銷原判。」案子被駁回,定州公安局不甘心,於是托關係走後門, 找到北京公安局鑑定專家馬某,按照定州公安局的意思,出具了一份鑑定報告:「現場掌紋是李志平左手掌所留。」

  據此,保定中院再次判處李志平死刑。李不服,再上訴。河北高院將足跡和掌紋送公安部,由天津、遼寧、湖北、黑龍江4家公安廳覆核,結論是:「現場掌紋不是李志平遺留;足跡鞋印特徵不明顯。」1986年3月,河北高院裁定:「李志平案是錯案,撤銷原判。」

   李志平案是錯案,理應即刻釋放,但定州公安局丟了面子,為報復而有意拖著不辦,直到1990年才勉強給他辦了取保候審,李多坐了4年牢。接下來,公安局 連著6年不給李志平解除取保候審。1996年,國家修訂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定州公安局卻違法不解除對李的取保候審,這一拖,又 是10年。其間,李志平無數次申訴上訪,父親急死,未婚妻告吹,家破人亡,至今不得昭雪。

  何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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