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
全球通緝令
(第一號)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通過第一號刑事判決書,作出一審判決,並認定:
原第一被告人江澤民,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單獨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二被告人羅干,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三被告人周永康,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四被告人劉京,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兩項反人類罪行,並判處對其實施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原第五被告人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在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政治大迫害中,犯有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精神性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是實施反人類罪行的犯罪組織,應予依法取締。
同時,一審判決還認定本案上列被告應承擔附帶民事訴訟責任,故判處:
沒收江澤民個人財產,以及江澤民家族成員利用江澤民獨裁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羅干個人財產,以及羅干家族成員利用羅干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周永康個人財產,以及周永康家族成員利用周永康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沒收劉京個人財產,以及劉京家族成員利用劉京專制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的第一號刑事判決書以公告形式送達。由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為公告送達期間。兩個月的送達期間結束後,從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計算上訴期,上訴期為十五日。上列被告並未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故《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第一號刑事判決從上訴期結束後的第一日,即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上列各被告也由該日起,成為生效法律判決認定的反人類罪行的罪犯。
鑒於上列四名反人類罪行的犯罪人仍然藏匿在中共專制鐵幕後,規避法律懲罰的事實,《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特發布本全球通緝令,對上列四名反人類罪行的犯罪人實施全球通緝。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要求世界各國政府提供法律協助,根據本法庭第一號刑事判決書,對於江澤民、羅干、周永康、劉京等四名反人類罪的罪犯,一旦發現其出現在管轄權範圍內,應當立即實施逮捕,並執行終身監禁,不得保釋的刑罰。
此令。
《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
大法官 袁紅冰 簽發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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