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房地產開發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48歲的黃澤宇,因涉嫌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9月18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公訴機關指控,黃澤宇分別在擔任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房地產開發中心主任、北京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於2002年12月,利用職務便利,在轉讓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過程中,與彭建發,李謹(均另案處理)共謀,先以支付拆遷費為由將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100萬元支票提出,再以發票平帳的方式將公司100萬元非法佔為己有,黃澤宇分得贓款40萬元;於2004年將1萬美元出國考察結余的公款非法佔為己有。
此外,被告人黃澤宇還利用職務便利,使北京容大世紀置業投資置業顧問有限公司參與到代為轉讓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的中介業務中並獲得佣金,為此,被告人於2003年至2004年間,先後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崔某給予的100萬元。在轉讓博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過程中,在凱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約情況下,黃澤宇未全額扣除其應支付的定金及違約金,為此於2003年收受陳某給予的1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黃澤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共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情節嚴重;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黃澤宇稱公訴機關指控涉案的40萬元系自己應得的獎金,自己沒有故意非法佔有1萬美元公款。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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