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 胡錦濤
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
中共中央紀律檢察委員會 吳官正書記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賈春旺
您們好!
我們是上海市市民,今天我們請您們在百忙之中務必拔空批閱此信,是要向您們舉報重大案情。舉報上海首富——周正毅和(前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們如何包庇周正毅犯罪集團的問題。從中暴露出相關人員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有重大犯罪嫌疑,由於上海公、檢、法的地方保護色彩濃重。鑒於案情重大,頗有影響,是故不得不申請最高檢依法立案審查,並要求保護舉報人和證人的安全。
周正毅構成巨額合同詐騙罪的事實和證據都很清楚。2002年5月58日,周正毅親筆簽字並以香港佳運投資有限公司(中文名)法人代表的名義和(上海)靜安區政府區長簽定了免土地出讓金4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合同。經查香港佳運投資有限公司是子虛烏有的。
履行該合同,周正毅應最少再投入150億 (佔99%的股份),當時上海各大銀行山已借款給周正毅120億。
2002年8月,周正毅使用一個偽造的中、英文公司章——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上註冊的佳運投資公司與上海靜安城建投資有限公司簽訂《關於指定石門二路以東地區58街坊地塊拆遷入的協議》。周正毅只是在協議上蓋了章,但沒有簽字。
但經查,2002年1月30日有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過一個FINE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the 「Company」)。但公司登記時沒有使用中文,該公司是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公司註冊,公司資本5萬美金,分成5萬股。
公司登記註冊規定:資本的轉移,登記的部分資本的轉移由董事或全體成員的一致決定。
登記和註冊費用:
登記時間的第一年註冊費用,並且作為登記的一個條件一次付清,以後的每年的註冊費用到期以後續付。
但經查該公司只支付了2002年1月30日第一年的費用。
綜合上述以及我們以往的舉報信所提供證據資料說明:
一、 英屬維爾京群島根本不存在以周正毅為成員、董事和法人代表的(中文名)佳運投資公司。公司英文名稱的簡稱和周正毅使用的章不一致。
二、 該公司沒有在2002年以後繼續登記註冊,以後所有以該公司名義的經營活動均屬詐騙。而靜安區區政府輕而易舉的與周正毅這樣一個公司簽訂了17萬平方米的土地出讓合同。若無高層領導黃菊、陳良宇的違法干預,甚至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撐腰,簡直難以置信。靜安房地局明知而故縱,致使國家和群眾利益受損,開發商周正毅大發不義之財。該行政行為不僅違法,且相關人員已涉嫌嚴重的職務犯罪。
三、 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的董事或全體成員,一致決定用5萬美金中的全部或部分,去投資上海靜安「東八塊」。充分證明周正毅構成巨額的合同詐騙罪。
四、 給只有5萬美元註冊公司,免40億的土地出讓金,批准150億的住宅工程開發於法無據。這是官商勾結緊密,上下串通至深,致使國家流失巨額國有土地出讓金的嚴重違法犯罪事實。將1.2萬戶居民的私有財產交給這樣一個公司,任憑官商串通搶奪老百姓的財產。強拆居民房屋,土地非法空置3年末開發,造成至今仍有三十多居民無家可歸的慘景。
五、 陳良宇、韓正參與了周正毅投資的上海靜安「東八塊」工程。
六、 迄今為止上海法院、規劃局所有的判決書,行政復議決定書都否認「東八塊」地區的規劃發生了變化,原規劃是鼓勵1.2萬戶居民回遷原地。
七、 陳良宇倒臺後,韓正和劉雲耕們繼續對周正毅多年的舉報者進行打壓,繼續進行騷擾、恐嚇、關押。
八、 直至2006年11月18號仍有自稱為上海市政府人員,乘飛機到香港,要瀋婷女士銷毀有關周正毅的證據並要她斷絕與原告律師鄭恩寵的一切來往。並以此來作條件發還回鄉證給瀋婷,對於這種無法律依據的無理要求瀋婷斷然拒絕,並顯示上海市政府如此的虛心。
九、 請中央政府關注以韓正為首的上海市政府正在延繼後陳良宇時代,繼續對被冤判3年有期徒刑,2006年6月5日出獄的鄭恩寵進行非法監視居住,回家後已5次被傳喚,多次查抄並非法扣留美國法學教授科恩送給的禮品及理應早就歸還的電腦、生活費、研究資料等財產,包括給胡錦濤、溫家寶等人的檢舉信。近期從12月20日下午16時30分起,鄭家每隔1分鐘就接騷擾恐嚇電話一個,騷擾電話號碼主要是95052000。匯總幾十戶上海市民的反映,這個號碼是自稱劉雲耕的助手、秘書等人經常使用的聲訊干擾號碼,自稱為上海市公安局的吳處長,林華等人在提籃橋監獄中、審訊鄭恩寵時曾使用過的號碼。
我們強烈要求最高檢立案審查,如周正毅確實已被上海檢察院扣押,我們希望盡快移送外省、市檢察院審查,有利於盡快搞清周正毅的問題。
此致
敬禮
執筆舉報人:鄭恩寵
東八塊居民薟名:周大燁 丁慧莉
瀋佩蘭 馮寶英 康福秀
瀋雪娣 華神清 張恭元
丁君娣 魏 勤
20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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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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