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案至今,到了生死關頭,在被殺的城管先生已經被追認為烈士的情況下,上面竟然還容許民間討論,多少顯得這案子本身,確實有幾分玄妙之處。個人猜測,玄妙可能就在於,民間的討論已經影響到決策層,因為分歧比較大,上面乾脆放開此案的討論,以期獲得更多的民間聲音,最終從民間的大討論的聲音中,看能否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如果崔案中被殺死的另一方不是正在執行公務的城管人員,事情就不會這麼複雜,大不了,崔英傑不過是個過失傷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因為不管怎麼看,一個正在興致勃勃販賣烤香腸的小販,即使受到非法侵害,未必就會立即產生殺人的犯罪故意。但現在一方是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門,被殺者又被立即授予了革命烈士稱號;另一方的崔英傑,不僅有個復員軍人身份,他的個人品質和過去的行為表現,看來也算良好;這一切和社會長期以來對城管人員執法必要性和執法手段合理性的質疑,對草根階層生存狀況的關注,混在一起,才使崔案走到了承載過多、無從判定的可怕境地。
這件案子走到今天,已經超越了純粹的法律。現在的問題就是崔的生死,它應該只有兩種可能:
1、如果以暴力抗法、故意殺人論,崔必死無疑;
2、如果承認城管的執法行為有不當之處,崔實際上並不存在犯罪故意,只是激情犯罪,屬於過失性傷人致死,那麼崔就不會死。
城管一方,相信都在推動事件向第一種可能發展,特別是授予李志強革命烈士稱號後,這股力量變得更為強大。再說,一直以來城管的強勢,其力量其實來自政府的支持,所以,「以後無法管理」,是城管強調嚴懲崔的最主要理由,只要政府沒有糾正目前城管的職能和執法方式的意圖,只要政府還有讓城市光鮮的想法,這種說詞就完全站得住腳,在這種情況下,判定崔屬於暴力抗法,故意殺人因而宣布結束崔的生命,並非沒有可能。
社會一方,包括崔的律師、網路言論,則傾向於推動案件向第二種可能發展。對目前城市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的質疑,對下層勞動者生存權的保護,成了對抗第一種可能的最有利武器。
相對而言,第一種可能的推動者,其說詞是堅硬的,符合城市更高層管理者的心理需求,也就是說,城市的最高管理者,應該是傾向於城管一方的,如果認定崔不屬於暴力抗法,崔不能得到「嚴懲」,其實相當於否定了城管工作的正當性,在沒有可替代的、新的城市管理方案出臺之前,這種否定對整個先行「城管隊伍」的打擊確實是毀滅性的。因此,除非城市的更高層管理者已經有拋棄現行城管方式的決心,否則就不可能沒有顧慮。而主張「刀下留人」的社會一方,儘管呼聲高,但提供的說詞似乎還不足以打動城管的上級管理者,因為底層的生存權,崔案並不能完全承擔,它離管理者意欲把城市整得光鮮亮麗的想法、離城市管理中的複雜現實,實在有點遠。
即使如此,兩邊的力量應該旗鼓相當。崔的生死,我們也只有望天打卦了。保守估計,對崔的判決,決不是北京市中院可以做出的。在最高院聲明要「慎用死刑」並收回死刑覆核權的情況下,崔被立即執行的可能,幾乎不存在。但是,為了呼應各種社會力量,相信一些政治小花招,會在將來的處理過程中出現。比如,對崔的一審,有可能會是「死刑」,這樣既可以對目前的城管們有所交代,有所安撫,同時可以探測和刺激社會和網路一方的進一步反應。如果反應特別強烈,特別是如果高層已經下了糾正目前城管職能和執法方式的決心,就可以在覆核階段,來個對一審的否定,崔的小命也因此得以保全。
這樣操作,在崔案中實在太容易。比如一審中,要將崔判死,認定城管屬於合理執法,崔是暴力抗法致執法人員死亡,事實和證據的認定,對照現行法規和全國城管的一貫做法,並不困難。而覆核之時,要推翻一審的認定,想來也容易找到依據,因為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本就存在漏洞,而導致崔案發生的執法現場,城管的執法行為並非沒有暇疵,無懈可擊。
這樣是不是褻瀆法律,把法律當玩物呢?可以說是也可以說不是。說是,是因為我們的法律自身有可以把它當玩物的地方,比如說關於城管這個職能機構,其設立和職責的履行,怕就與憲法有違背處,但卻多年執行了下來;說不是,是因為在中國特定的現實下,對於此案件,其實難以找到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確鑿的法律明示,這時候,由政治人物而不是法官來「定調」,只能是中國現實下的無奈之舉。
崔案中,一些法律事實固然必須得到尊重,但它發生的現實環境,確實讓這樣一件本屬於普通的刑事案,打上了太深的政治烙印,所以最後如果有令人意外的結果,本也沒什麼希奇。
我的看法就是:一審可能判死,覆核時得到「糾正」,崔保命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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