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新聞網2008年1月4日報導)廣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中院原副院長裴洪泉腐敗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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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裴洪泉是曾經轟動一時的深圳中院腐敗窩案中級別最高的落馬官員。
據檢察機關指控,裴洪泉在擔任深圳中院經濟審判第三庭(原破產庭)庭長、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院長、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院長及深圳中院副院長、分管民事審判第五庭(房地產審判業務)等庭室工作期間,先後以各種名義收受某拍賣業公司的賄賂人民幣150萬元、港幣20萬元,收受某房地產公司的賄賂200餘萬元。同時,裴洪泉的個人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收入,差額巨大,而其對個人財產中的人民幣351萬餘元、港幣297萬餘元、美元3萬多元、澳幣5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檢察機關認為,裴洪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其個人財產和支出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故判處裴洪泉無期徒刑。
2006年6月至10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有5名法官被中紀委、最高檢"雙規"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長、3名庭長、1名已退休法官,另外還有多名法官、律師涉案被查,成為轟動一時的深圳中院腐敗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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