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還是國家廣電總局,都是國務院下屬的行政機構,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本質上也是行政的。借用當年羅隆基和國民政府"人權論戰"時引用過的一句西方政治名言: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好的行政。政府所行使的"政"是且僅是一些程序意義上的事務性工作,至於超出具體事務,以至和觀念、意識形態乃至個人癖好有關的文化內容、文化價值等,不在政府的權力範圍之內。以文化為例,各級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過問文化事務上的管理,但它卻無權過問文化本身和文化表現。在這個意義上,我不僅反對上述新聞和廣電當局所作出的超越許可權的行政舉措;我同樣不贊成南都社論所擬出的標題"政府反低俗"。在我看來,低俗是一種文化形態的呈現,政府並沒有反對它的權力。具而言,無論一本書還是一部電影,也無論它是高雅還是低俗,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標準或贊成或反對;但政府卻不能對之置喙。當政府不但置喙而且欲以它的標準作出權力裁決時,我要問的是,它的這份權力是從哪裡來的。或者反過來,誰,給了它裁決權。
現代政治文明國家,政府是民治政府。民治政府的意思用當年林肯葛底斯堡的表述,即"by the people"。這種政府,權力經由人民而獲得,人民通過割讓自己部分權利的方式給政府授權,讓政府代表自己對社會進行事務管理,因為不是每一個人都有餘暇過問自己身在其中的公共生活。在自治的意義上,人民不是鐵板一塊,它委託政府過問的只是公共生活的秩序,至於每個人的文化癖好和趣味,無論高雅還是低俗,都屬於不可侵犯的私人權利,是不會讓度或委託給政府的。換種思路,政府是用納稅人的錢在維持,它的本分是替納稅人辦事。可是,會有這樣的納稅人,他們居然出錢僱請政府來規定自己在文化上喜歡什麼或討厭什麼?文化的高雅和低俗是社會上每個人的事,卻偏偏不是政府的事。且不說低俗本身就是一種權利,甚至,如果我低俗,只要我是納稅人,道理上,政府就沒有理由在用我的錢的同時,還來干涉我這哪怕是低俗的文化偏好。請問,我給你這個權力了嗎?
這裡,我不僅是我,是每一個和我一樣的公民。現代政治文明國家,政府來自公民授權。但公民對政府的授權,是通過憲法儀式完成的。憲法作為公民意志的產物,本質上是公民和政府訂立契約,這是權利和權力的契約。它的內在精神是保障權利,外在舉措則是規範權力。就後者言,讓我們打開憲法,哪一款哪一條規定我們的政府可以有權反低俗、可以禁書禁報禁電影。相反,為了保障公民權利,憲法第三十五條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裡當頭的就是言論自由。文化上的任何表現都是言論自由,或者都屬言論自由的範疇。然而,憲法保障我們的文化權利,政府卻要用行政權力來干涉。這種干涉,有憲法根據嗎。當然,權力者可以搬出一些行政條例和暫行規定,但,它們如果可以頒行,也必須和憲法保持精神上的一致。如果行政權力只按條例行事,而條例又和憲法相違,那麼,這樣的條例和這樣的權力俱屬違憲。在此,我不妨根據憲法,對上述總署和總局的行政作為包括相關條例,提請輿論上的違憲審查。
這個世界有兩種政府,一種是民治政府,一種是政府治民。前者是人民通過政府自己管理自己,很多事比如文化、道德等,是社會的事,不需要政府的行政權力介入。這種政府形式以英美為代表。後一種形式的政府,比如蘇俄,是對人民進行全方位的統治,包括統治他們的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思想,甚至趣味。如果以"自由"為衡量,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政府。我們今天需要哪一種呢,這不但是一個問題,更是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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