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人類社會一形成,就開始有了階級差別,也就開始有了富人與窮人。富人自然不缺吃穿,而窮人則需要每天為一家人的吃飯問題發愁。如何解決這個貧富差距難題,實在是決定一個國家所謂"社會制度本質"的大問題。然而,弔詭的是,依據目前世界上已有各個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從國策層面一貫宣稱要均貧富、實際上也曾經以種種絕對手段來消滅階級差別的國家,往往今天成了貧富差距問題最嚴重的國家。不信大家看看聯合國每年的全球基尼係數排名表就知道了。
被城管打暈的小販
一個國家有貧富差距其實並不可怕,這也是社會常態。不正常的現象,主要有三點:一是貧富差距過大,當局沒有想實際的辦法來解決這種差距;二、富者的錢財來得不明不白,或運用特權化公為私,或商官勾結循私舞弊。三、政府與擁有種種資源的機構或人物都沒有真誠地來幫助窮人,反而對窮人採取歧視打壓政策。最近引起許多人關注的"城管"問題,其實在很多時候,就是窮人不但沒有受到照顧反而遭受不當壓迫的問題。正因為此,"城管"才會引起許多人的反感。這種反感實在是人們內心中良知存留的體現。
然而,中國有貧富分化,顯然不是從今天開始的。城市裡出現一批批的貧民,以流動商攤的形式來謀求一日之溫飽,也肯定是古已有之。遠的不說,就說說七八十年前的"北洋時代",當時中國大小城鎮街頭巷尾到處都是這種小商販的身影,他們也是一個繁榮城市充滿活力與溫情的見證。固然,偶爾將某條主要馬路清理乾淨,將流動商販限制在此條街道之外,這種情形當然是曾經有過的,但無論如何,在那個時代,乃至後來的國民黨時代,中國各個城市應該還沒有出現目前今天這種遍及全國的,主要針對流動商販的暴力化掃蕩機構--城管。那麼,他們當時是如何對待這些貧困的城市弱勢階層呢?
打開當時的報紙,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的中國城市裡到處都是自由營業的流動商販。比如當時北京的報紙上便經常看到有小販推著車子沿街賣餡餅、餛飩等等,或者到人多熱鬧之處擺個臨時浮攤,除非是因為搶生意打架,或者有其他事端發生,警察對營業多半是不會干涉的。當然,不干涉營業不等於不從中收費。如果商販在哪個地方設立浮攤,警察局依律會上來收取一點費用--當時北京叫"彈壓費",意思是說,大家湊份子請警察幫助維持營業秩序,如果出現騷亂可以立即彈壓禁止。這種"彈壓費"怎麼個收法,我們可以從1929年閻錫山手下控制北京(當時北京已改稱"北平")時頒布的《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各區署徵收浮攤彈壓費規則》中稍稍看出端倪。
(第一條)公安局就各街便道或空地之不礙交通地點得指定範圍允許民眾設浮攤,由各警察區署管理之。(第二條)浮攤應按所佔地面分別徵收浮攤彈壓費,給予日票或月票其費額如左:(一)大攤月票收銅元一百五十枚,日票收銅元六枚票用紅色。(二)中攤月票收銅元一百枚,日票收銅元二枚票用黃色。(三)小攤月票收銅元五十枚,日票收銅元二枚票用白色。前項日票以每日上午四時至下午十二時為有效時間,月票日票均應存放本攤明顯地位。(第三條)浮攤所用地面依左列之規定:(一)大攤長一丈五尺寬四尺長,逾一丈不足一丈五尺者亦同。(二)中攤長一丈寬四尺長逾五尺不足一丈者亦同。(三)小攤長五尺寬四尺長不足五尺者亦同前項各款,寬度不足四尺者仍應按其等次計算。大攤超過規定尺度者按所增地面加收中攤或小攤之費。(第四條)浮攤彈壓費日票月票均由局分別等次註明數目編號印發,各區署應按照每月所領數目於下月十日以前,照原制票價繳局。(第五條)此項收入每月按照所收數目提出三成,以一成作辦理浮攤雜費,以二成作巡官長警獎金,每屆月終應將領獎巡官長警花名及開支用途造具清冊,檢同商號發單呈局查核。(第六條)此項收入補助各區所辦民眾學校經費,應按預算開支其有特別用費,須由區署呈局核准方得動用。(第七條)各區署就前兩條開支外,應按月將此項收入全數解局。(第八條)每月浮攤彈壓費收支總冊及所用票根,應於下月十日以前報局。(第九條)浮攤管理規則另定之。(第十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第十一條)本規則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第七條)違反第二條或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者,處以一角以上五元以下之罰金,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或禁止其營業。(第八條)本規則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第九條)本規則自呈奉市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這個規則首先就規定要保護民眾設立浮攤的權利,只要不妨礙交通之處都應指定地點由老百姓來設攤,並且明明白白規定要警察局負起責任來。其次,針對收費問題,規定得非常詳細,比如關於"大攤""中攤""小攤"尺寸的規定,關於 "月票" "日票"的靈活規定,以及必須編號發放以免警察舞弊,收的錢怎麼開支也規定得很清楚,"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收來的錢七成是用來補助"區所辦民眾學校經費",另外三成,一成辦理浮攤雜費,二成用作警察獎金。對違反者如何處理也規定清楚。總體讀來應該是一個可以操作的制度。至於收取的費用,即使按照大攤 "月票"150枚銅元計算,相當於每日三枚銅元。按照當時北平的物價,從街頭小販那買一碗熱乎乎的薄皮大餡餛飩是五枚銅元,如果加一個荷包蛋,再添三枚銅元。肉面一碗,便宜的小販那收四枚銅元。也就是說,小販一日所交"彈壓費",大致上相當於街上買一碗餛飩或麵條的價格。這應該是可以接受的範圍。
從史料來看,這種"彈壓費"在北京應該是收了許多年了,不是閻錫山時代的獨創。不過這種規費大概是針對制度化的"浮攤",如果是那種走街串巷純粹是流動狀態的小販,可能是不在警察收費範圍之內。在北洋時代,普通警察的日子實際上也不怎麼好過,記得老舍的父親就是在北京城裡當一名下級警察,按照老舍的說法,當時警察是有錢人看不上,老百姓也看不上,收入很拮据,估計他們的私人創收能力遠遠不如今天的警察們。在當時,報紙上可以經常罵執法當局,地方上很長時間內都有議會存在,各種利益團體也比較能夠發聲,即使攤販,在很多城市裡曾經一度有自己的組織,能夠集體表達抗議。因此,相對來說,警察要為所欲為不是那麼容易,他們向小販收的彈壓費一般是下不了自己腰包,而且當市面因受戰爭或者其他因素影響不太景氣時,這種"彈壓費"也有可能免收。1926年北京市警察總監李壽金,便因為當時市面蕭條,小民生計維艱,曾經在全市範圍發布告,規定各區免收夜市及浮攤的彈壓費達至少四五個月。之所以如此,一方面當然與商民陳詞,要求減免有關,其次也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的警民衝突。如果小商販因為生意太差,交不了"彈壓費",那麼肯定會與收取費用的警察發生衝突,而影響警譽。收了錢就要維持秩序,這在當時也是有例可證的。北平前門西車站門外有一個賣餛飩的高振鐸,因為煤火引著了布棚,並禍及鄰攤席棚,站崗的守望巡警,立即和該處的小商販們一起上前扑救。
當然那個時代大概也會有官員顧及治下城市容顏,要求某條街道禁設浮攤。1927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就規定,宣內大街是中外人士往來的通沖,恐怕外人看來不雅,因此不允許設浮攤,要求小販都到附近的抄手胡同小市去做買賣。負責的巡官拿到這個命令,想出的辦法是先和開辦市場的主人商議,請求他將所有小販浮攤免收地租,"以恤商艱",同時又勸令這個市場內的各商鋪,裝設公益電燈,以讓小販能夠擺攤設點,這個辦法顯然比那種單純的驅趕要來得高明一些。打擊流動商販經常是與城市清潔問題相關的,今天如此,當年也是如此,如1929年,北平市長就曾頒令要求社會局,"趕速籌設小販營業場,以便該項商民,萃集販賣,不准再設浮攤,以重街市衛生。"並要求即日擬具設場辦法向他報告。面對城市清潔問題,這位市長不是先派武裝軍警將這些商販驅散,而是要求屬下先設立"小販營業場"作好安頓的準備,這種考慮顯然要比今天我們一些官員聰明實際也人性得多。其實,從香港的歷史來看,他們解決小販的辦法也正與上面這個北京市長的方案相像。
今天,我們各地的官員在管理城市時,大概也是可以先學習學習前代一些比較好的辦法,否則,動不動就想出一些愚蠢的毫無人性的手段,不把那些城市裡最為弱勢的百姓當成是與他一樣的"公民"或"人"看待,否則弄不好到頭來是會遭到民眾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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