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這個案子,想不了了之是不可能了,唯一的辦法只能是大事化小。怎麼化小?只能在死因上作文章。然後再和家屬達成協議,讓家屬妥協。最後,免一個直接責任者。這樣對上對下都有了交代。
政府最能拿得出手的做法:
1. 死者患有心血管疾病,毆打誘發了冠心病的發作。毆打是誘因,冠心病是致死的元凶。這樣,城管打人不對,但人是因心臟病而死,法律責任不言自明。
2. 參與打人的,四個人判刑。最重的以傷害致死罪,判5年,其他的判3年\2年。可能其中還有兩個緩刑(就是雖然判了,但不用入獄服刑)。否則,以後城 管還敢不敢上街「執法」。被判的是誰就看現在被刑拘的幾個替死鬼家裡的能量了。是不是編外的臨時工,並不是政府推卸責任的殺手鐧。
3. 執法局長,免職,以後另有任用。比如平調,或者高升。免一個,也就算是對上對下都有個交代了。
4. 天門市分管副市長作出深刻檢討。
5. 給於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讓家屬妥協。家屬畢竟還要在這個城市生活,在考慮利弊得失後,也只能妥協。
6. 死者不能被授予見義勇為的稱號,更不能追任為烈士,否則將置城管於人民的對立面。(見義勇為,烈士,是授予敵我矛盾中正義一方。前提是對方是邪惡的敵人。授予魏」見義勇為「,或者」烈士「等於承認城管的邪惡和與人民利益敵對的本質。政府當然不會這麼幹。)
最後,城管在今後的 一個時期內,不但不會取消而且還會強化的。這是一切問題的前提和關鍵。
所以,政府只能在死因上動動手腳,作作文章了。
是不是這種結果,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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