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早晨4時左右,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人民政府組織了幾百人的拆遷隊伍,對該縣第一小學對面房屋進行了暴力拆遷,當天的拆遷導致了數名百姓(其中包括老人與婦女)被警察(以及政府雇佣的社會閑散人員)打倒在地才告停止。在"光天化日"下,在國務院大力倡導構建"和諧社會"的口號下,雙鴨山市寶清縣人民政府上演了一場觸目驚心、令人髮指的暴力拆遷事件。暴力拆遷觸目驚心
由雙鴨山市寶清縣人民政府口頭授權寶清縣法院及巡警隊作為拆遷人,於2007年5月15日上午4時左右,寶清縣人民政府組織了由公安系統上百人的拆遷隊伍,趕赴該縣第一小學對面房屋的被拆遷業主家。在開發商與住戶沒有達成任何協議的前提下,帶隊前來拆遷的法院領導李波,齊殿華喝令百姓立即搬走,遭到百姓的拒絕。百姓們對拆遷者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進行勸阻,並大聲疾呼,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未果,法院答應重新評估,提高補償款,善良的百姓相信了政府,相信了法律,未做任何抵抗,家園被當場拆毀。可事後開發商和法院拒不履行承諾,自顧旅遊開慶功宴。一個月過去了,無家可歸的百姓未見一分拆遷補償款。善良的百姓憤怒了,在原來家園的廢墟上4家共同出資建起臨時公用住房,抱有一線希望,等待政府為民做主,等待法律的公正。
可是萬萬沒有想到,2007年5月15日上午4時左右,寶清縣人民政府組織了由公安系統以及雇佣的社會閑散人員等上百人的拆遷隊伍,在寶清縣法院院長齊殿華,審判廳廳長李波及公安局兩位領導的帶領下,趕赴該縣第一小學對面房屋的被拆遷業主家。在開發商與住戶仍沒有達成任何協議的前提下,帶隊前來拆遷的法院領導喝令百姓立即無條件搬走,再次遭到百姓的拒絕。百姓們大聲疾呼"和諧社會,還我家園!"並在房屋上高懸一面五星紅旗,希望能喚起暴力拆遷人員的良知。可是,帶隊前來拆遷的法院領導李波,齊殿華一聲令下,聲勢浩大的拆遷隊伍已經將小區的被拆遷房屋團團圍住,拆遷人員開始用警棍、盾牌推打前來阻攔拆遷的手無寸鐵的百姓,警察衝到門前開始踢門,並推打業主,婦女和老人被打倒在地,一年輕婦女王某的衣服被當眾強行撕扯開,露出乳罩,75歲的某老太被五六個警察按倒在磚垛上廝打,直到無力反抗才被4個偽警分別拉扯兩手兩腳,仰面朝天的像抬死豬狗一樣扔上警車,致使一手指斷折,卻無人理會,84歲的陳老頭在屋內淚流滿面,仍未逃脫瘋狂的黑手,被強行架出屋外,其兒子見勢不顧一切上去阻攔,卻招來更加猛烈的毆打,警棍盾牌並用,拳腳相加,打到不能動彈仰面朝天的也被像抬死豬狗一樣扔上警車,臨到車門時,陳家兒子再次反抗,再度遭到毆打,上半身已被推上車,後面的警察還奮力補上一腳,才算過癮......類似的場面到處都是,哭喊聲不絕於耳,慘不忍睹。先後抓走了5位業主。
記者注意到,在拆遷人員中有一些人員是寶清縣政府臨時雇佣來的人員。這些"偽警察"也抓走了一位業主,並將其拖出去打傷。
上述一切場景均有錄像證明。
違法拆遷的背後利益
據悉,此次被拆遷的房屋位於縣第一小學對面,道東即第一小學,南臨批發市場,系寶清縣二級黃金地段,是當地有名的財主"宋胖子"個人負責開發的,以個人開發並出賣房屋盈利為目的,該地段房屋當時的售價為1400-1500元/平方米。
但是,由於當時給出的補償參考價格由開發商個人做出,其價格為800元/平方米,遠遠低於當時購買的價格。為此,在價格相差懸殊的情況下,業主拒絕簽訂合同。
此時給出的補償標準仍然由開發商個人定為800元/平方米,雙方仍然沒有達成協議。
實際上,根據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精神,10月出臺的《關於防止和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指出,涉及城鎮房屋拆遷項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設施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規定,在當地土地交易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公開上網競價方式進行出讓,選擇有實力的開發建設單位實施房屋拆遷及項目的建設,並監督其嚴格按照規定落實補償和安置費用,不得以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需要為由,降低拆遷補償和安置標準;涉及城鎮房屋拆遷估價,要嚴格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評估價指導意見》要求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市、縣建設或房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通過投票或由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選擇。
由此來看,寶清縣人民政府在該縣第一小學對面房屋的拆遷問題上,顯然與該《通知》規定大有出入。
但是,寶清縣人民政府無視國家法規,仍然於2007年6月15日,對該縣第一小學對面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實際上,這種不顧一切的違法拆遷,其背後蘊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
有知情人透露,此地拆遷後,可推出商鋪建築面積約 多平方米,按照寶
清縣此地段的地價,每平方米建成後可售價1600元/平方米,而開發商補償給業主的價格為800元/平方米,因此,該項目做下來至少可賺上200萬元。至於政府與開發商之間另有什麼協議,致使政府不顧法律,專為民(富民)做主,不得而知!
從上述商業利益上,我們可以從側面看出寶清縣人民政府如此不顧一切地強行拆遷的根本動力。
誰來保護被拆遷戶的利益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寶清縣政府的此次拆遷屬於違法拆遷。首先是拆遷證的取得不合法,因為根據國務院的拆遷條例規定,領取拆遷證必須具備五個條件:一是有建設項目批文;二是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是有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四是有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五有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於拆遷人以上五個條件都不具備,故拆遷是不合法拆遷。
在6月15日的拆遷中,陳**為反對政府的非法拆遷,在自己的房內有過激言行,而被寶清縣政府公安機關以妨礙公務罪逮捕。對此,律師認為,陳**沒有使用暴力,妨礙公務罪的前提是所執行的公務在內容上合法,但此次拆遷不合法,我們可以看做陳 某是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此次拆遷中,失去房子並且父子二人均被警察毆打的陳某被關押在寶清縣公安局看守所內,至今未放。
有觀察人士表示,這種因為政府部門違法施政,介入商業拆遷,不斷地引發糾紛中,普遍地存在著商業拆遷盜用"公共利益"之名的現象,使被拆遷人遭受經濟損失,引發社會矛盾,同時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在國家大力倡導構建和諧社會的形勢下,口號與實際行為大相逕庭。
寶清縣政府對該縣第一小學對面地段房屋的拆遷正是如此。一位被拆遷房屋的業主說:"我並不反對自家的房子在必要時為城市規劃讓路,但不能讓一部分人打著公共拆遷的幌子進行商業操作,因為此地拆遷後,如果光是建商業住宅就可以賺到上百萬元,實際上是照顧了開發商個人的利益,從而損害了我們這些小百姓的利益。"
這種假借城市建設之名,行一己私利之實的行為的實質是:有些開發商利用拆遷主管部門的權力,大搞商業開發,謀取高額利潤,政府部門也從中撈取"好處",結果開發商和政府部門受益,被拆遷戶受損。
我們應該看到,社會公益性是來源於公眾的利益,應直接造福於民眾,而不是首先造福於商人,這種假借公共利益謀取商業利益的行為無異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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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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