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使謝有明律師成為新聞人物,但其新聞效應多來自對他介入此案的質疑,如有媒體發文質疑:《楊佳襲警案,請謝有明律師走開》、《請律師謝有明迴避楊佳案》。法律界人士王琳先生更是疾呼:謝有明律師,你不是編外公訴人!
媒體和民眾的擔心主要是因為:一是楊佳襲擊的是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而謝有明律師是閘北分局所在政府--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
另外,更為不妥的是,謝有明律師見了楊佳後,又對媒體發表了不少明顯不利於楊佳的信息,說楊佳在作案前做了充分準備,在作案當天早上他還以5個包子作為早餐。謝有明律師甚至客串審判委員會--"像楊佳犯罪情節這麼嚴重的,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幾乎沒什麼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
然而,這些質疑的聲音並沒有得到回應,謝有明律師還是楊佳的辯護人。這因為謝有明律師是楊佳聘請的嗎?但即使真是楊佳聘請的,也不一定就沒問題。
因為《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之第五節"利益衝突和迴避"中明確規定:第七十六條,利益衝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託事項與該所其他委託事項的委託人之間有利益上的衝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託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條,在接受委託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而《律師法》第五十條也規定:律師如"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處罰。其中的道理很淺顯,即利益衝突會影響司法公正。
楊佳是否其罪當誅,應由法官說了算,但法官判定前,楊佳有權得到公正的司法辯護。期望有人站出來回應媒體和民眾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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