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人傑案今年4月11日就作出一審判決,而不是有些媒體報導的"近日"
◎姜人傑犯的是受賄罪,而不是有些媒體報導的"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姜人傑案是典型的新型受賄案件,推動了"八項禁令""十條意見"的出臺
1、先前媒體的報導不準確
"姜人傑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和定性部分,態度截然相反。"11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告訴記者,對指控的事實部分,姜人傑沒有"任何異議",但對定性部分,姜人傑"基本不認可"。
姜人傑案發前擔任的公職是蘇州市分管土地、城建、規劃的副市長。最近,有媒體報導:"近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人傑死刑。" 根據這一線索,記者在蘇州、南京等地進行了十餘天的調查採訪。經記者核實確認,今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認定姜人傑收受人民幣1.08億余元、港幣 5萬元、美元4000元,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這份判決書表明,該案判決已於半年多前作出,姜人傑並沒有犯挪用公款罪,先前媒體報導中披露的信息並不準確。
宣判後,姜人傑不服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據江蘇省高級法院法官介紹,目前姜人傑案二審已經開過庭,判決可能於近期作出。
2、姜人傑案促成"八項禁令""十條意見"出臺
姜人傑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是因為這是一起新型受賄案。"單筆收受8250萬元,堪稱中國之最,而收受方式也很特別,如果沒有中紀委的"若干規定",沒有"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這筆8250萬元巨款還真不好定受賄。"江蘇省高級法院的一位法官說。
這位法官所說的"若干規定",是指去年5月底中紀委出臺的《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俗稱"八項禁令")。"兩高"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則是指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俗稱"十條意見")。這兩個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都劍指近年來出現的新型受賄形式。
一位辦案人員向記者透露,在辦案過程中,如何對8250萬元定性,存在不同意見。2006年開庭時,姜人傑稱沒有收受8250萬元,只是拿這筆錢開公司,公司委託其子薑荑管理。姜人傑案開庭審理時出現的爭議,推動了"八項禁令"的出臺。"八項禁令"明確規定與請託人"合作"開辦公司屬於受賄行為。"但判案不能依據"八項禁令",律師也提出了這個問題,所以"兩高"出臺了"十條意見"。"這位辦案人員說。
3、兒子暴富老子落馬
要說姜人傑案,首先提及的應當是姜人傑的兒子薑荑。
1979年出生的姜荑,2001年畢業於某名牌大學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先後擔任歐萊雅(中國)銷售部銷售主任、蘇州協安貿易公司業務經理。工作不到半年,姜荑不滿足給別人打工,想自己創業。
2001年下半年,蘇州市委、市政府為加快蘇州城市化進程,政府出資4億元成立了蘇州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由副市長姜人傑兼任。
" 經過謀劃,姜人傑決定讓姜荑成立一家拍賣公司。"一位知情者告訴記者。成立拍賣公司需要註冊資金,姜人傑就給時任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陳峰打招呼。這家公司是蘇州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陳峰是姜人傑的下級。"陳峰主動找姜荑,拿出1000萬元讓姜荑註冊成立拍賣行。"一位辦案人員介紹說,"因此,在挪用公款這個問題上,司法機關只追究了陳峰和姜荑的刑事責任,而沒有追究姜人傑。"
2002年8月,陳峰擅自將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的1000萬元存入姜荑提供的賬戶上,成為姜荑成立蘇州福海拍賣行有限公司的註冊資金。至2003年3月,姜荑將1000萬元歸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蘇州福海拍賣行成立後,生意異常興隆,做的全是"政府生意"。至2003年底,該行成交額累計達8.1億元,佔蘇州拍賣市場的40%左右,幾乎囊括當年蘇州所有大型公物拍賣項目。
姜人傑案發的直接原因,是有人舉報蘇州福海拍賣行註冊資金來源有問題。恰在這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總經理陳峰因為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陳峰交代了挪用 1000萬元給姜荑註冊拍賣行的問題。另外,陳峰還挪用巨額資金給蘇州鼎力物產公司總經理顧文彬進行營利活動,而顧文彬就是後來被法院認定將8250萬元送給姜人傑的行賄人。此時,姜人傑感覺不妙,就讓兒子把拍賣行註銷了。
2004年8月7日,姜人傑被"雙規"。兩天後,姜荑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陳峰因為受賄200餘萬元、挪用公款4000餘萬元,被蘇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據記者瞭解,姜人傑由江蘇省檢察院立案偵查,姜荑則由蘇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2006年初,兩案偵查終結後,江蘇省檢察院將姜人傑受賄案交南京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蘇州市檢察院將姜荑挪用公款案交蘇州市滄浪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南京市檢察院指控姜人傑犯受賄罪-----2001年至2004年上半年,姜人傑共收受蘇州鼎力物產公司總經理顧文彬等5人賄賂人民幣1.08億余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蘇州市滄浪區檢察院指控姜荑與陳峰共謀,利用陳峰職務之便利,挪用公款1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4、事後退款不影響定罪
姜人傑父子被起訴到法院後,南京市中級法院、蘇州市滄浪區法院都曾於2006年開過庭。
南京市檢察院對姜人傑的指控共涉及五名行賄人,其中最主要的行賄人是蘇州鼎立物產公司總經理顧文彬。起訴書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8月,姜人傑幫助顧文彬,將位於蘇州工業園區婁葑東區旺墓村湖畔的15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為婁葑東區機場路南的15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顧文彬佔有150畝土地使用權90%的股份,出售使用權後從中獲利近1.7億元。2003年11月19日,姜人傑收受顧文彬8250萬元。這個指控正是姜人傑案件的"核心部分 "。
經過四次開庭後,合議庭認為,陳峰受賄、挪用公款案發後,因陳峰曾將公款挪用給姜荑和顧文彬,姜人傑擔心牽連到自己,為掩飾犯罪,而將受賄款退出,事後退款行為,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也不具有從輕處罰情節;至於在偵查機關立案前("雙規"期間),就全部交代問題,這是姜人傑在有關部門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後,才供述受賄行為,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規定。
4月1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在為行賄人謀利時,積極謀劃,弄虛作假,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
5、副市長成了土地運作高手
南京市中級法院認定姜人傑受賄1億多元,在這些受賄款項中,只有2萬元與土地沒有直接關聯,其餘受賄款全是土地"生出來"的。據知情人介紹,2001年6 月,位於蘇州工業園區的這150畝土地因為多年未開發,被蘇州市計委、規劃局、建設局、國土局等四部門"會審"確定為取消項目,報姜人傑審批。
這 150畝土地,1994年4月蘇州鼎力物產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鼎力公司原是蘇州市水利局下屬水利經濟協作發展公司的子公司,當時確定土地出讓金為 1800萬元,鼎力公司只支付了900萬元即取得了土地使用證。經姜人傑介紹,2001年11月,水利經濟協作發展公司以轉讓鼎力公司的形式,將這150 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顧文彬的正基房地產公司,轉讓價1200萬元。"當時,顧文彬認為,蘇州工業園區要有償收回150畝土地,至少也應該是1800萬元,這樣他就淨賺600萬元。"
知情者說,"但蘇州工業園區將這塊地規劃為綠化用地,以原實際出讓價900萬元收回,這樣顧文彬反而要賠300萬元。所以,他必須另想辦法。"
顧文彬找姜人傑商量對策,姜人傑給顧文彬謀劃了一套"置換"方案-----
姜人傑讓顧文彬以香港奔德公司董事局主席張曙東的名義,給蘇州市委書記寫信,同時郵寄姜人傑一份。信的主要內容是,這150畝土地是香港奔德公司投資開發的,但項目又被蘇州市政府取消了,政府規劃的改動讓投資者感到投資沒有安全感。
市委書記收到該信後,派市委一位副秘書長調查處理"反映的問題"。副秘書長在徵求分管副市長姜人傑意見時,姜人傑提出了兩條意見:一是讓蘇州工業園區有償回購,二是作置換處理。據此,副秘書長在寫給市委領導的報告中,提出了兩條選擇性建議。市領導將報告批轉姜人傑閱處。在這個報告上,姜人傑簽署了"服從統一規劃,予以土地置換"的意見。讓姜人傑意想不到的是,蘇州工業園區"堅決不同意置換"。更讓姜人傑吃驚的是,蘇州工業園區還通過調查,指出香港奔德公司與顧文彬的合作開發是虛假的。
事情弄到這地步,姜人傑只好再次批示:"雖然港方有欺詐之嫌,但考慮到港方背景,為避免爭端,宜採用等面積、同性質的地塊與150畝的土地進行置換。"起訴書指控說,姜人傑以落實市委領導批示為由,讓工業園區領導協調,將150畝土地作了置換。
2003年8月,姜人傑幫助顧文彬成功置換了150畝土地。兩個月後,顧文彬通過轉讓鼎立公司90%股份的方式,將置換後的150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公司,扣除一定的稅費,公訴人認為,顧文彬賺了近1.7億元。
6、開公司企圖掩蓋受賄行為
顧文彬在供述中說:"通過姜人傑批示以及向工業園區領導打招呼,成功置換了土地。我對姜人傑說,這個項目你幫了不少忙,我會表示感謝的。""我們商量時,姜人傑提出,這筆錢直接拿起來不好,放在蘇州也不好,最好以你的名義在上海開個公司,把錢劃到上海的公司,由姜荑來控制這個公司。後來以我和我親戚的名義在上海註冊了上海仁和泓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仁和公司),我把8250萬元劃到這個公司賬戶上。這個事情的全過程都是姜荑一手操辦的。"
檢察機關認定姜人傑收受8250萬元的時間是2003年11月19日,也就是這筆錢被劃入上海仁和公司後,即完成了"受賄既遂"。
2004年2月,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總經理陳峰挪用1000萬元給姜荑註冊拍賣行案發,姜人傑因顧文彬也從陳峰處借過資金,擔心會牽涉到自己,遂讓姜荑將上海仁和公司的有關資料及印章等交給顧文彬。姜人傑後來供述說:"我是通過歸還公司的方式,將錢退給了顧文彬。"
"2006年,南京中院開了四次庭,對這筆8250萬元受賄,意見難以統一。"一位法官介紹說。
2007 年7月,"兩高"聯合出臺了"十條意見",從而解了姜人傑受賄8250萬元的司法認定難題。該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託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7、檢舉揭發能否免死
"姜人傑的檢舉揭發,從"雙規"的時候就開始了。"江蘇省紀檢系統一位官員告訴記者,"姜人傑在"雙規"時供述,蘇州市易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李輝,通過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許樹東送給姜人傑400萬元。省紀委獲取這個線索後,對許樹東進行了查處。"
"一審宣判前,姜人傑沒有想到會是死刑,所以,並沒有大量檢舉揭發他人,一審判決也沒有認定姜人傑有檢舉揭發的立功行為。"一位辦案人員分析說,"一審宣判死刑後,姜人傑才開始檢舉揭發其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目的是要立功,免除一死。"
一位知情者說,鑒於姜人傑受賄數額巨大,同時他又檢舉揭發了一些官員的腐敗問題,二審維持死刑判決的可能性大,"但免死的可能性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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