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1992年春,一個星期日的清晨。我帶女兒和她的兩個英文班同學開車去St Kilda海邊BBQ。那時候,我剛拿到駕駛證,第一次自己開車出「遠」門,心情緊張又缺乏經驗,以為車要開很久,大清早就出發,到海邊纏十點,冷清清的幾乎沒人。停好車,買好泊車票,提著大兜小筐燒烤去了。玩到下午三點,四個人心滿意足往回走,發現車窗上貼了一張二十五元的罰款單。
環顧四周,這纏發現其餘的車都把買的泊車票展示在前窗內,查票的隔著玻璃就可看見,我真笨,想不出該咋辦,把票揣在褲兜裡走了。拿著罰款單,我說我要解釋,不是沒買票,祇是不懂票該放在哪裡。女兒的一位同學說,不行,人家可以認為你是地上揀的。另一個同學說,罰款單已經開了,他們不會改。女兒大眼晴瞪著我不知怎麽辦好。
我倒要試試澳洲聽不聽人講話,是不是也會「為了國家利益」強詞奪理。回家後,我用幼兒園孩子的英語作文水平,寫信給路政局。我說我是P牌剛買車,那天清晨我把車停在海邊,買了停車票放在口袋裡,離開了。買票的時候除了我的女兒,還有她兩個同學在場。我寫下了她倆的姓名丶住址丶電話,還附進了那張並非揀來的票。信的最後我說,希望你們考慮實情取消罰款,我將十分感謝。
不到十天收到路政局通知,取消罰款,還說甚麽如有不服,請聯繫何處何處等。
第二件事發生在三年半以後。
那時,我辭了全廠最好的一個工作,有人說祇差一把椅子了,打算開始寫書。本想不領失業金,自己投點資「坐收漁利」,就既不擔心生活來源;又有時間靜下來做我的事。九個月後,我的計畫失敗;祇得去領失業金。
11個月後,我嫁了人,就是現在的老公伊恩。他的工資水平使我失去領失業金的資格,娶我就意味著他要養我和我的女兒。我寫信通知福利部,某月某日我結婚了,丈夫的工資是多少多少並附上伊恩的工資單。
失業金通常是兩週發一次,直接進入本人賬戶。聖誕節長假,他們把四周的錢提前一起發了。我是聖誕前幾天結的婚,結婚後的失業金,他們應該從我的賬上扣回去。
很快,我發現福利部多扣了我近三百塊錢,結婚前的,他們也扣回去了。那我就不服氣了!
我告訴伊恩福利部多扣錢的事,老公說,算了,何必找麻煩,就兩三百塊而已。不行,我要打電話投訴。
當時我和老公剛買了個生意,我是新手,一切從零學起,整日手忙腳亂,打電話一定要另一個人也在店裡,否則,顧客來了無法兼顧。老公雖然不支持我,但我強著要向福利部討個說法,打電話時他留下接待客人。都知道,打政府機關電話是需要耐心的,一長串的號碼你得聽清作出正確的選擇,摁了你要的號碼後聽一段長音樂,纏有人同你說話。打了許多次,生了不少氣,還是沒結果。我打到了Box Hill總部,講了事情的經過,講了我的理由,她叫我等。
我已無耐心再等。口頭英文我勉強能應付,一直害怕寫,一寫,我的英文就露馬腳了,但這一次,我不得不寫信,祇有寫信纏把問題說得清楚。
我說:你們多扣回去兩三百塊錢不是小數,但我爭的不是錢而是理。誠實地講,結婚前,有人勸我,何必辦正式手續,同居就行了,也不要通知他們,這麽大的歲數,誰知道你已經不是單身,繼續拿錢不是很好嗎?事實上,如果我不正式結婚,過13天滿55歲,那就一直拿單身女人補助金,不必再每兩週填一次表那麽麻煩了。但我不願意這樣,我要做個誠實人。
信裡,我打了個比方:假如那天,我不是結了婚而是找到個工作,難道你們要把我找到工作前的失業金也扣回去嗎?我和伊恩結了婚,難道你們認為結婚以前,他也有責任撫養我和我的女兒?
我寄上了結婚證的複印件,上面的日期同我第一次寫信告訴他們的完全一致。最後我說,你們這樣對我是錯誤的,實際是在獎勵欺騙,懲罰誠實,應該把多扣的錢退還我。
很快,那些多扣的錢又回到了我的賬上。來信的後面也說,如有不服,請聯繫何處何處等。
後來,又遇上數起此類小事,包括我女兒。我認為如果他們弄錯了,或者即使他們沒有弄錯,但你事出有因,都應當把理由講出來,通常他們都聽,祇要理能服人,你的申訴都能得到妥善的處理。女兒一次一百元車票罰款就是這樣,看來她是罰定了,很沮喪,但她真的買了三次concession卡都沒買到,我鼓勵她寫信據實陳訴,後來也得免罰。當然,因為某些原因,有理也可能碰釘子,那麽「如有不服,請聯繫何處何處」就起作用了。就是說,如果你的確有理而且經得起調查,你可以再往上告。不過有時候,太費事費心,想得個清靜就放棄了,這也未嘗不可,祇要是自己的決定。
關鍵是澳洲是個講理的國家,出了事,有理由最好說出來。不說,沒人知道,你受了委屈難過,他們還以為他們是對的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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