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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然抓捕嫖娼局長 誰冤枉?(圖)

被冤枉的局長還是被冤枉的警察?

 2009-04-03 19:4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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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看到一新聞,題目是《副局長因涉嫖娼被拘留10天狀告警方》,本人一向無所追求,人生觀世界觀個人修養等等一大堆東西向來和黨員相差甚遠,就好這口花邊新聞,於是興致勃勃的打開鏈接,結果越看越有興趣,新聞說的是浙江縉雲縣一副局長涉嫌嫖娼,被拘留十日。副局長將警方告上法庭,稱在桑拿後只做普通按摩,沒有與服務員發生性行為。

等到細細一讀新聞,本人不見啞然失笑,倒不是新聞記者風趣幽默,而實在是這件事情本來就是一件不折不扣的鬧劇!不過獵奇固然重要,本騷人還是本著追根溯源的科學之精神及客觀公正的科學之態度對此發表一點個人愚見!

首先,看到新聞標題,不由一驚,雙方都是國家的權力機關的代表,某局長,姑且不管是工商行政那種油水和權力都牛b哄哄的局長,還是教育農業那種清水衙門的局長,都代表著一種權力,這就是行政權力,而警察,向來是正義的保護者,法律的實行者,代表著執法權!在中國,行政、司法、立法部門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向來是目標一致,行為統一的,基本上對立事件的發生是極其罕見的!而對於基層單位來說,行政的領導向來就是警察的領導,因為級別相彷的行政的領導向來是級別相彷的警察領導的朋友,而警察,作為中國這樣一個"警匪一家"觀念根深蒂固的國家公民來說(當然,新中國的警察是人民的好警察),能躲多遠就躲多遠,所以向來是相安無事,而且互相照應著的--誰家沒有不方便的時候呢?而此次,警察公然抓捕某局長,難道是警察同志不畏強權,秉公辦案?不由對新時代警察刮目相看!

繼續讀下去,

"案子爭論的焦點有三點:

1.有沒有發生性行為?

2.有沒有談及嫖資?

3.在派出所給S副局長做筆錄的,是幾個民警?"

看看,案子多有趣,有沒有性行為?這個有點意思,什麼叫性行為?是不是做愛,如果僅僅做愛算是性行為的話,那麼其他類似口交,SM等行為算不算性行為?是不是接受這種服務就不能算做嫖娼?有沒有談及嫖資,更有意思了,難道老熟人去了,輕車熟駕,從不問價就不算嫖娼了?做筆錄的,是幾個民警,這點倒是有點程序公正的意思了!

"律師問周警官:"他們(指S副局長和女子)當時是什麼姿勢?"

"男上女下,全身赤裸。"

"這個場景幾個人看到?"

"就我一個人。他們分開穿衣服。我的同事很快趕到了。"

"現場有沒有查到避孕套?"

"沒有。"

律師轉頭對法官說,抓現行的只有一個民警,沒有找到避孕套,不能證明他們正在發生性關係。"

就文中所訴,實在讓人不明就里,男上女下,全身赤裸是性行為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就這樣看來,是不是性行為難以界定,而且,更重要的一點是當時只有一個警察在場,這明顯是違背程序的!雖說打死我我都不相信這位局長是魯男子再生,但是法律公正的一個重要前提是程序公正。法律,如果作為維護公正和正義的利劍,是足以懲惡揚善,以警世人,但是如果作為執法者手中的工具,則會禍害無辜,貽害無窮!所以,為了限制執法者的權力和私慾,程序公正是必須的!無論我如何痛恨那些吃喝嫖賭無惡不作的傢伙,我還是堅定的支持必須在正當的法律程序下對其實施懲罰!至於現場有沒有查到避孕套,哈哈,難道性行為就必須要避孕套?沒避孕套就沒有性行為?這個邏輯說不通!雖說小姐是高危人群,不過老熟客嘛,說不定還是別人孝敬的處呢,用什麼套子啊!那玩意,戴著哪舒服啊!

"律師話鋒一轉:"即使發生了性行為,但沒有支付嫖資,也不算嫖娼。""

哈哈!更是笑死我了!什麼邏輯嘛!看來以後各位兄弟得注意一點啊!一定要完事之後,確定確實安全了再付錢!因為未支付嫖資的時候,不能算嫖娼!那些替上級結算賬單的兄弟們也注意了,你去支付的很可能就是上級的嫖資哦!照這邏輯,一個發生性行為,一個支付嫖資,算不算共同嫖娼?小心啊!更何況,如果用公費支付嫖資,那就是全國人民在支付嫖資,哎呀,都是罪犯啊!

當然,後來又在爭論筆錄的時候是一個警察在場還是兩個!這點我還是比較贊同的!這說明瞭我們的執法水平有了提高,至少已經注重程序公正這一原則了!這樣,相信公報私仇、刑訊逼供的情況在中國也會少很多了!

最後的結案陳詞也很有趣:

"律師先說:"兩個不認識的男女在一起,一定就是賣淫嫖娼嗎?不能因為一個女人賣過淫,就推斷她和所有男人發生性關係都是賣淫,她也可以發生一夜情嘛。到總臺結賬,指的是結按摩的費用。"

警方代理人發言,語氣沈重:"對方思維混亂,一會說發生性行為,一會說沒有發生......現在是國際金融危機,胡總書記強調要以廉政建設取信於民,原告身為國家幹部,卻利用公差時間尋歡作樂,敗壞了國家幹部形象,讓人深為痛心......""

律師當然尤其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既然收了錢,那怕連自己都不相信的理由,也得硬著頭皮說出來!看看,連一夜情都出來了!一夜情既然到按摩場所去搞了,為了刺激嗎?還是局長太窮,去不了高檔賓館?總之,這律師估計已經山窮水盡了,只好以片代面,斷章取義,狡辯出理由!而警方代理人呢,雖說沒什麼大的問題,不過本人還是一直不希望在法律事件中加入政治的因素,法律,應該是凌駕於所有政治權力和政治利益的東西!只有法律,才是我們老百姓自己最後的最有效的護身符。談法律事件,就直接就事論事,擺證據,說法理,不要扯其他亂七八糟的東西!

當然,案情最終沒有審判!就個人來說,說局長是冤枉的,打死都不信,但是作為處理這件事情的警察,也沒有完全遵守相關程序!誰被冤枉,確實難說......

而且,就大多數人的觀點,那事,不是很正常嘛,抓嫖客無非要麼公報私仇,要麼撈撈外快嘛!希望這起事件不是這萬惡的假設中的一起......但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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