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原告: 周來生 出生 於1958年3月8日 漢族 中共黨員 軍轉幹部 原煙臺化工市場幹部
住煙臺市大海陽路74號-付20-6號 電話:0535-6257797 郵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 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景華局長
訴訟請求:
1. 依法撤銷芝罘區公安分局第0870號行政處罰決定;
2. 判處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理道歉、消除影響、賠償人身經濟損失600元,返還被沒收的電腦。
事實和理由:
被告於2006年8月24日對我下達了第08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理由是:「現查明2006年7月31日,該以「龍哥」為網名,在互聯網上故意散佈「八一有十幾省市的企業軍轉幹部在天安門廣場集合」及《企業軍轉幹部落實政策暫行辦法討論稿》,等謠言煽動全國企業軍轉幹部集體進京,擾亂公共秩序。」
以上理由我不認同:
一:我沒有個人博客,也沒有「龍哥」這樣的網名,「龍哥」只是我QQ號的「昵稱」。
二:我沒有在公開的網際網路上散佈什麼謠言,而是在虛擬的QQ裡聊天,與虛擬人「最後的瘋狂」的幾句對話,被任意誇大和曲解。 原QQ聊天對話的內容是:「最後瘋狂」:八一有進京的嗎;「龍哥」:有,十幾個省市,我們也去,今晚出發明天到;「龍哥」:田安門廣場集合。 請你們將監控列印出來的QQ聊天記錄,對照一下是否準確。 就是這段兩人在線的QQ聊天,請大家看一看,根本沒有全國企業軍轉幹部的字眼,更沒有煽動他們集體進京的話語。每天都有全國各地十幾個省市的軍人、幹部、群眾去北京天安門廣場看升國旗,看人民英雄紀念碑,瞻仰毛主席遺容,這不是謠言,而是事實。難道中國公民不允許去北京嗎?去北京又何罪之有?去北京就必然擾亂公共秩序嗎?
三:QQ聊天是一個虛擬的私密空間,不經管理員許可是進不去的,也看不到聊天內容。7月31日下午在線聊天的只有我們兩個人,兩個人聊天怎麼會「煽動全國企業軍轉幹部集體進京」,又怎麼會擾亂北京的公共秩序呢?兩個人聊天還有這麼大的威力和作用嗎?是小題大做還是草木皆兵?看來中國的網際網路應當禁言,或全部關閉,否則可能會發生動亂。「最後的瘋狂」是什麼人我根本都不認識。拘留的理由任意誇大、串聯,又加上「煽動全國企業軍轉幹部集體進京,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讓人不能接受,我不明白,兩個人的QQ聊天記錄怎麼會被監控列印出來?用這種方法獲得的聊天記錄合法嗎?當時僅有兩個人在線的這段QQ聊天,又怎麼會「煽動全國企業軍轉幹部集體進京,擾亂公共秩序」呢?
被告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區公安分局以這段QQ聊天為理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有較嚴重後果」為理由,於8月24日(聊天24天後)給予我行政拘留10天,我不理解也不清楚,「有較嚴重後果」為什麼拖了24天才給予處罰?這段兩個人的QQ聊天,究竟造成了什麼樣的嚴重後果?煽動了多少人集體進京?擾亂了哪裡的公共秩序?你們有事實依據嗎?請你們拿出事實證據來,不能沒有事實依據亂用法律處罰,不能蔑視法律執法犯法。在8月2日公安的傳喚中,我已經說明7月31日下午的這段QQ聊天,目的就是想驗證一下QQ是否被監控。這段只有兩個人在線的聊天,全國企業軍轉幹部根本就看不見,也不可能煽動全國企業軍轉幹部集體進京(8.1進京時間也來不及),更不可能造成擾亂公共秩序的較嚴重後果。 後來我們瞭解到在8月24日對7月31日QQ聊天進行處罰,主要是為了保障8月24日在煙臺召開的全國政法委書記會議,保證全國平安會議期間的平安、穩定、和諧。為此,不惜代價,看起來了一些上訪的重點人,有旅遊的、有軟禁的、有拘留的。平安、穩定、和諧,應建立在公平、正義、民主、法制,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基礎之上,為了所謂的平安、穩定、政績而亂用行政處罰、亂用法律、執法犯法是非常有害的。
上次非法傳喚拘留造成我兩次差點死亡,也是我多次進京上訪的原因之一。這次被拘留後,又不許我通知家人,在拘留所裡受到公安的毆打和虐待(另有證據和材料評述)會給黨、政府和公安形象造成更多的負面影響,他們的言行讓人震驚和憂慮。我知道起訴和復議都不會有結果的,只不過是走走過場,只不過把心中的不平和委屈表達出來,知法犯法、知錯不改他們已經習慣。請你們理解我們的無助和無奈,也請你們實事求是依法辦案,履行好人民賦予你們的職責,不要亂用法律。
在美國群眾經常在白宮門前集會示威,在臺北舉行的百萬人反貪腐倒扁靜坐活動可持續幾十天,市長親自為靜坐的群眾送水送食品,中央4臺多次予以正面的報導,沒有說這是「煽動群眾進臺北、擾亂公共秩序」,而是給予正面的同情和支持。天天講與國際接軌,民主、法治、人權、言論自由也應與國際接軌。而我們只有兩個人在線的虛擬的QQ聊天,就被扣上「煽動全國企業軍轉幹部集體進京,擾亂公共秩序」的天大罪名,並被拘留10天,真是令人不可思議!難道老百性私下聊天的權利都沒有了!
綜上所述,我認為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第08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拘留處罰太隨意、過分,任意串聯誇大事實,也沒有煽動一個人進北京及造成較嚴重後果的任何事實和證據。因此,我認為拘留是故意陷害、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提訴訟。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告拿出「煽動了那些全國企業軍轉幹部集體進京,擾亂了那裡的公共秩序」的事實和證據。沒有證據,非法拘留,應判處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理道歉、消除影響、賠償人身經濟損失。
周來生
2006年10月31日
聯繫電話:0535-625779
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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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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