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則新聞,我有兩點疑問,第一,銀行卡為什麼這麼容易就被犯罪份子複製了,難道銀行對這方面的防範技術就這麼差嗎?第二,儲戶存到銀行裡的錢,這個所有權就應該屬於銀行,銀行負有保管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說明儲戶取走存款,那麼賬戶上的錢無論是什麼原因丟失了,那麼銀行都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是有法可依的。
中國農業銀行寧波分行胡副行長對儲戶的做法表示理解,但對儲戶當場賠付的說法不予支持:"錢是在深圳被取的,而且不完全是從農行ATM機上取的,這種跨行跨地區的業務責任很難認定,公安機關破案之後我們一定會退還給儲戶。"先表示理解,到了該承擔責任的時候卻退避三舍,難道還要把責任推給坐在家裡一夜之間幾十萬就沒了的儲戶嗎?
銀行和儲戶之間是一種對等的合作合同關係,儲戶存款或取款 銀行提供服務並收取手續費用或支付利息。ATM機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金融機構,是銀行履行合同義務的工具,客戶在ATM機接受銀行的服務並支付合同約定的手續費用。現在問題來了,在儲戶和銀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銀行的合同工具由於銀行的監管不善被惡意第三人利用並給儲戶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儲戶的錢未從銀行提走,而儲戶存在銀行的錢,被惡意第三人利用銀行ATM 機的監管漏洞而盜取。我認為,這種條件下儲戶並沒有損失,更不應該對銀行的這個損失付任何責任,銀行必須及時無條件的將儲戶的錢歸還,至於報案偵破,向惡意第三人追討,那是銀行的事情,儲戶不負任何責任。為什麼做出這樣的結論呢,舉個簡單的例子,我的錢放在你的口袋裡,我需要時就可以自己取,只需要交給你點兒手續費,我從你口袋裡拿錢的時候,你不小心把打開口袋的方法泄露了。小偷從你口袋裡偷了錢,那是你自己的事兒,先把我的錢給我,向小偷追討那是你自己的事兒。
過去也出現過許多類似的事件,例如,儲戶在銀行取到了假幣,還有轟動一時的許霆案,因為ATM出現故障,導致許霆多取走了很多錢,結果,我們的法院就給許霆判了,銀行卻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些一系列的案件都是跟銀行發生關係,我們不排除有些儲戶也有一定的責任,但是銀行方面屢次推卸自己的責任,這些使老百姓寒心,氣憤,難道銀行就真的沒責任嗎,還是我們的制度出現了問題,法律究竟是保護受害方的還是為那些不敢承擔責任的人或機構提供保護傘的。
回頭來再說說銀行卡為什麼就這麼容易的被複製了,複製銀行卡犯罪的具體行為為:犯罪份子在銀行櫃員機插卡口安裝帶有偽造"銀聯"標誌的複合蓋,裡面裝有讀卡器,以獲取用戶銀行卡信息,同時,在櫃員機數字鍵盤上方安裝針孔攝像頭偷窺密碼,再通過複製信用卡,實現異地取款。看似這個過程是非常複雜的,這麼多道程序,難道作為銀行方面,這些漏洞就沒有預防措施嘛,只要有一個環節銀行有相應的防範措施,那麼悲劇就不應該發生,這難道不是銀行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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