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杭州市富家子弟胡斌,瘋狂飆車致人死案,據新華社5月20日報導,已由公安機關以"交通肇事案"偵查終結,受害者家屬與肇事方已達成協議,死者父母獲賠113萬元人民幣。受害人譚卓的父母已經離杭返回家鄉。至於肇事者、屢有前科的闊少胡斌本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的刑事責任也就不予追究了。這無疑給人留下了 "只要有錢,就可以為所欲為",網開一面的印象。死者的生命權,原來是可以用人民幣擺平的!只要有錢(當然也就有勢),就不受法律約束。
第二, 轟動大江南北眾說紛紜的鄧玉嬌案,至今尚未進入司法的議事日程,據說已經驚動了中央。輿論的弦外之音,涉及權力與財富--"官員""服務"和"民女"; 公職人員是否應該去"娛樂場所"尋歡作樂,作威作福,魚肉鄉民?一名招商辦的不大的芝麻官鄧貴大的行為,是仗勢(包括仗財)欺人,咎由自取。而弱女鄧玉嬌純屬出於被迫本能地自衛。事情就這麼簡單。官方與民間的認識態度,竟有那麼大的差距!甚至還有解聘律師一說。網上又傳出:湖北省委宣傳部5月22日下午對湖北省屬媒體下發通知,對"5.10 鄧玉嬌案"的報導要加以限制。稱"省委領導"的意見,要求各湖北省屬媒體 "不要派人去採訪,不炒作,不報導"。
而"國新辦"網路局則給各大新聞網站發出通知,要求:"鄧玉嬌案的報導,網站要盡快降溫","相關專題和稿件,不放首頁和新聞中心要聞區",採取淡化處理,"新聞跟帖要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實行先審後發"。 這又是為什麼?
第三, 不久前中央電視臺12頻道《社會與法》,北京電視臺7頻道《生活頻道》,以及《晨報》、《京華時報》等,分別報導了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的教授張隆棟生前遺囑,身後將本人住房遺贈服侍他的"保姆",幷訂立有" 扶養協議"。但葬禮之後,冒出一位自稱張教授"養女"的黃某,要求"繼承遺產"。於是對簿公堂。其實,所謂"保姆"並非從家政公司聘請來的家庭服務員,而是家庭世交。雷愛新女士的公公是張隆棟教授早年的同學.。1947年張在天津辦《新星報》時,雷氏的公公徐老曾資助報社開辦。雷愛新的丈夫徐宏是位畫家。張隆棟與黃紹竑的女兒黃安培結婚,還是徐老給介紹的呢。張教授婚後無子女。黃氏臥病期間,雷愛新來照顧,服侍在側十餘年,直至送終。此後,就留在北京繼續照顧張教授的生活。說是保姆,她也不介意。她的丈夫也跟她在一起,共同照顧,兩家情同一家人。而黃明早年是黃安培認下的養女,後來因行為不軌被張教授送到東華門公安派出所,之後該女離家南下,從此不進張家門,連個電話也沒有打過。據她自稱是因為張隆棟不同意她嫁給軍人,怕來了會把她趕出去!既然明知對方不認你,你長期逃避贍養老人的義務,對老人的生老病養葬完全不負責任,已經屬於"自動放棄繼承"資格;如今有什麼理由來爭已經遺贈他人的房產呢?
此案脈絡非常清楚,情節並不複雜。憑遺囑辦事,於情 於理 於法 均無不合。然而初審法庭宣判,竟將該房判歸被告黃某所得!觀察家認為,這絕不是出於審判員的無知,也不是原告律師的無能,舉證不到位。其中蹊蹺,不排除幕後的權勢因素 與"暗箱操作"在起作用。從道德曾面看,這無疑是在鼓勵人們可以不通過勤勞的付出,僅靠巧取豪奪本應屬於他人的物質財富,而坐享其成。當然,這不是本案的最終結局。國人正拭目以待!
從以上事例來看,眼下中國大陸的法制建設仍步履艱難,任重道:遠: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案件的審理,都存在著幕後交易,暗箱操作。百姓抱怨:"吃了原告,吃被告"。可見人民視法院等同於舊衙門。京劇《玉堂春》裡有句話"大堂不種高粱,二堂不種黑豆,衙門裡不吃你們吃誰?"可見這個黑傳統來源很深遠。
時至今日,大陸不承認"普世價值",想必擔心的是怕特權受影響。瞧,臺灣的陳水扁下臺後,照樣依法接受審判,照樣蹲監獄。這事若在大陸,可能嗎?對於已經下臺的公僕,不僅不敢依法追究其禍國的貪腐行為,甚至連"雙規"都可避免!有的依然以"太上皇"自居,頤指氣使,干擾當局的決策。這種極權制度,保護了什麼人?對誰最有利呢?共產黨講"三個代表",為什麼在實踐中不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呢?人民相信黨中央,才進京上訪告御狀。可憐的訪民們又遭到什麼樣的對待呢?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哀哉!
2009/5/2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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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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