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洛克如何為鄧玉嬌斷案

鄧玉嬌案終於偵查終結,從"故意殺人"到"防衛過當",這是目前警方給出的最後的結論。然而,防衛過當不是起訴的刑名,而是判決的結果,檢方當以什麼刑名提起公訴呢?無論什麼刑名,案子的下一步當由法院接過去審理。這一步更關鍵。在法院開庭之前,我建議當地法院集體讀一讀洛克,看洛克如果面臨此案,他會作出如何判決。


洛克(1632-1704)是英國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他的傳世名著《政府論》專門談國家政府何以需要的問題(即為了保護公民財產權利暨以此當頭的其他各種權利)。近代以來,歐美所有的國傢俱以洛克的《政府論》為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據,因此,洛克的聲音值得我們傾聽。

在《政府論》(下)第18章中,洛克現身說法,舉了兩個例子談其中所蘊含的的法律問題。一,洛克說:如果一個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圖搶劫我的錢包,當時說不定我的口袋裡只有十二便士,但我卻可以合法地把他殺死。二,假如我把一百英鎊交給另一個人,讓他在我下車的時候替我拿著,但等到我再上車時,他卻拒絕把錢還給我,反而在我想收回時拔出劍來強力保護那本來屬於我的錢。此時,洛克說,我可以合法地將前者殺死,但卻不能合法地給後者加以任何傷害。

如果可以比較,在以上情形中,意圖不軌的兩個人都持刀,都想佔有對方財物,而且後者所佔有的要比前者大得多。那麼,為什麼前者置人於死是正當防衛,而同樣的結果對後者來說,至少也是防衛過當呢。

洛克的分析是,因為前者運用強力威脅到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時間訴諸法律來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結束,就來不及再訴諸法律了,畢竟法律不能起死回生。這種損失既然是無可補償的,為防止其發生,自然法便給我以權利來消滅那個使自己與我處於戰爭狀態並以毀滅來威脅我的人。但是,在後一場合,我的生命並不處於危險境地,我可以有訴諸法律的便利,並可以事後通過法律來收回我的一百萬英鎊。

洛克談論此問題的語境是一個人如何使用強力。在洛克看來,當受害者可以得到法律救濟時,他就應該訴諸法律而不是訴諸強力。強力只應該在一個人受到阻礙無法訴諸法律時才被運用。洛克特別說:只有那種使訴諸法律成為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為是含有敵意的強力。結合上面兩個例子,前一種情形顯然比後一種嚴峻得多。後者持刀是為了保護已經到手的錢,他並不會去要對方的命。前者不然,他並不知道對方藏有多少錢,完全可以(並且這樣的案例也很多)以索命的方式獲得錢財。因此,這裡的問題不是錢的數量多寡,而是生命是否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脅。

以洛克的邏輯,如果讓他來審判此案,這案子的三種可能:故意殺人、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他的態度會是什麼呢。首先,他會斥責警方水平太臭,甚至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無論如何,鄧案與故意殺人無關,故意殺人的"意"是在整個事件發生之前,鄧與這三位前世無冤、近世無仇,故不存在蓄意之謀。那麼,在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之間,洛克的判斷又會是什麼呢,如果按照以上的邏輯,是也只能是,鄧女正當防衛,正如死者咎由自取。

和洛克的第一種情形相比,鄧玉嬌的面臨雖未危及生命,但卻嚴重危及在鄧玉嬌看來與生命同等重要的身體,以及由此帶來的心靈刺激。事實上,人的物質生命就是身體,正如同精神生命就是心靈。從鄧的行為看,她是個寧死不從的人,你可以要她的命,也休想讓她的身體和意志服從。因此,那三個男人的作為,從鄧玉嬌角度,其實就是毀滅她,就是在要她的命,她當然以命抗爭。另外,當時的情形也已經迫在眉睫,且不說一屋之內,力量的對比是三男一女;也不說,那一疊鈔票在頭上敲打所造成的精神侮辱;即使根據最保守的報導,她已經兩次被按倒在沙發上,第二次她才拿起了刀。可見,當時的情形已經被那三個男人逼至你死我活,除非讓鄧玉嬌滿足那三個男人,然而,這比死更讓她不能容忍。最後,在這迫在眉睫的危險之前,法律已經幫不了她。一是她不可能像事後追討錢財一樣追討自己的身體,另外,她所處的那個服務場所也無法讓她辯白自己。因此,"只有那種使訴諸法律成為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為是含有敵意的強力",由那三個男人所構成的強力,正符合洛克所說的這種性質。這就可以理解,鄧玉嬌是在絕望無助的情況下,拿起了刀。不管它會造成什麼後果,此一行為只能解釋為"正當防衛"。對這一防衛最終作出正當解釋的,不是別的,是自然法,這,也正是人間法律的最終依據。

只有一種情況才是防衛過當:當鄧玉嬌拿起刀,那三個男人落荒而逃,在生命危機解除的情況下,鄧卻以追殺的方式要了他們的命。然而,此案不是。

在洛克面前,且看我們的法官將如何判決。贈與一句洛克的話:"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了。"錯判,或有意錯判,也是一種停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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