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門警察抓人忙
昨天,中國公安部召開了"公安執法管理研討會",據公安部網站上的消息稱,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部長楊煥寧在會議上承認,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執法腐敗問題:包括執法不公、執法不作為、執法不規範等。筆者週四下午就此問題接受了自由亞洲電臺的採訪,仍感意猶未盡,有幾個問題需要更深入的闡說。
關於普遍存在的執法腐敗,與會的專家學者們診出的病灶是:對執法活動缺少流程管理、系統管理,致使已有的執法規範得不到嚴格執行或在執行中走樣;開出的藥方是:要強化執法管理工作,像現代企業管理生產和產品質量那樣,對執法辦案實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推動公安執法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精細化。
憑心而論,由於會議的主題是"公安執法管理",專家們只談管理,心無旁騖,也不算大錯。但是要醫治病入膏肓的執法腐敗,僅憑操練一些企業管理的套路,比頭痛醫頭更違背醫理,簡直跟頭痛醫腳一般不靠譜。拿這樣的藥方去醫治執法腐敗,治不了病幾乎是肯定的,聾子治成啞巴的可能性不能說沒有。
理論上講,執法和司法是兩個概念。但既然由公安部召開"執法管理研討會",主辦者想必也無意對這兩個概念做學術上的區分,只是約定俗成地以"執法"涵蓋狹義的 "訴訟司法"和"行政執法"罷。事實上,中國長期以來在黨權獨大的體制下,司法和執法也常常是鬍子眉毛一把抓,比如臭名昭著的勞教制度,本該經由司法機關量刑處置,事實上卻是由執法的公安機關一手獨攬。
拋開學理上的毫釐不論,中國與法相關的腐敗已經成為當前社會最大的不穩定因素。近期的瓮安事件、楊佳事件、躲貓貓事件、王帥事件、鄧玉嬌事件等,無一不和執法和司法腐敗有著直接的關係。而要從根本是醫治此類腐敗和不公,終極良藥還是制度性變革,即以權力分立替代中共政權的大權獨攬體制。
權力分立--不論是濫觴於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還是孫文自創的五權分立--目的就是為了限制權力的濫用,避免獨裁者的產生。連清末的《欽定憲法大綱》(1908 年頒布)也提出了兩權分立的概念,以切割司法和行政間的糾結。《欽定憲法大綱》第十一條曰:"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由於中共自封的絕對領導地位,表面儘管有議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製作為權力機構,但立法權從來沒有真正的獨立,事實上也不可能獨立。此外,中共政權的政治,大到"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嚴打"、"維穩",小到"城市形象"、"招商引資"等等,均可成為當局僭越法律,以政代法,踐踏人權的藉口。職是之故,濫殺無辜、打家劫舍、壓制異見、恃強凌弱才成為這個社會的常態。
中共政權在法律文字上並不否認司法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但是,中共憲法所謂的"司法獨立"與國際常規並不是一回事兒。中共所謂的司法機關的獨立只是相對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而言的,而不是從黨權那裡獨立出來。事實上,中共從未放鬆對司法機關的掌控,重要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都由黨徒充任,組織機構上還專門設有政法委員會來領導司法工作,經濟地位上司法工作人員為國家幹部,要服從"一孔之利"的規則,從政府那裡討口糧。
中國的現行行政執法權更是絕對置於黨權之下。以公安機關為主的執法部門,實質上只是中共政權的看門狗。由於其權力屬性是"黨賦"而不是來源於民眾,執法行為自然只以黨的馬首是瞻。當權力者的利益和民眾的利益處於不同軌道時,執法者便會偏袒權力,犧牲民眾利益,執法腐敗便無法避免。此外,以公安機關為主的執法部門長期以來也形成了獨霸一方的利益集團,以權牟利,權力尋租也導致了大規模的執法不公和執法不作為現象。
除了上述的三大權力的分立,可以從根本上遏制執法腐敗之外,西人所謂第四權力--即新聞自由,也是執法公正、清廉的重要保障。然而,中國的現實是,第四權力也和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權力一樣,由中共政權一手控制。既無制度保障,又無輿論監督,執法腐敗就不能不大行其道。
在中共一黨獨大、大權獨攬的現實之下,中國的專家們卻放著明白裝糊塗,背本趨末,亂開藥方。不談體制的變更,一味奢談 "強化執法管理",企望"推動公安執法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精細化",像極了一群喋喋不休的說夢痴人。唯一可以不必大驚小怪的是,中國知識人的這類胡話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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