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奇怪的細節是:有名有姓的"主人翁",在媒體作為抄襲事件報導時,邯鄲叢臺區宣傳部副部長張海臣,變成了"張某某",而被抄襲者,青島市南區區委書記李學海,變成了"李某某"。這樣的隱諱有必要嗎?報紙在報導學界抄襲現象時,教授、博導、所長、院長、校長,雖然處理上往往呈現了"學官優免"的趨向,至少還能夠指名道姓,報導政界人物抄襲,不過涉及區級官員,就"姑隱其名"了,值得這樣慎重嗎?
很明顯的是,張海臣在《邯鄲日報》發表的文章,抄襲了《青島日報》對李學海闡釋市南區文件的報導。這也已由媒體報導中的"張某某"也就是張海臣所承認。張海臣的解釋是,文章"看似署名文章,實是形象廣告",是因為工作忙,讓一個實習生代寫的,現在實習生已經辭退,"怪我們把關不嚴"。
如果按照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模式來做,抄襲事件被發現後,張海臣即使不在第一時間考慮辭職,至少要承認發表由別人代寫的署名文章為一種政治過失。然而,張海臣顯然不會這樣,他沒有考慮辭職,也不會認為別人代寫文章是一種政治過失,他認為以自己名義發表代筆文章是正常的,錯在代筆者,而代筆者已被辭退(不知道實習生哪來的辭退問題),自己只須承擔"把關不嚴"的責任。
這當然不是張海臣個人的問題。實話說,今天,不知道政治羞恥、政治責任等概念的官員,並非個別。王朝時代講"人君無過舉",怎麼做都可以,好歹也只是君王一人,現在有些地方似乎已到了"官員無過舉"的階段,官員涉嫌醜聞,都不必覺得自己應該"勇於面對",而只須等待"組織處理"。他們只服從組織,當官是組織的安排,不當官也要由組織安排,根本不會考慮自己是不是要"抱愧而退"。
在這起抄襲行為的報導中,專家在談論"法律應如何對待這些抄襲行為"的問題。我看這是相當莫名其妙的視角。把官員抄襲朝著作權訴訟方向去引,即使不是故意避重就輕,至少客觀上會起到混淆是非的作用。這裡面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但根本來說,官員著文發生抄襲現象,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行為,而首先是一種政治失職行為。民事侵權是否成立,這可以從長計議,而政治失職行為應當立即受到處理。
法律上認定抄襲有嚴格的標準,例如抄襲字數要達到百分之幾十。即使在學術界,抄襲也主要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學術倫理問題。觀點、推理、結論以及文章結構,可以字面上不同,然而未必就不存在實質上的抄襲,但法律認定抄襲,比較側重於知識產品的形式特徵。對於官員來說,抄襲更加不應拘泥於一般的民事糾紛範圍,而應視為政治道德的虧欠,一個有抄襲行為的官員,不宜繼續掌握公共權力。
不僅官員個人文章的抄襲行為應當被作為政治醜聞,就是一個地方的治理行為,也應因抄襲另外一個地方而受到民眾的追究。很簡單,地方政治負責於地方民眾,治理行為是來自於民眾的意見和地方的實情,還是來自於官員的意志,有著巨大的分野。地方治理當然可以相互借鑒,但治理的主體在於民眾而不是官員這裡考察那裡學習而產生的奇思妙想。不過,現在民眾在治理中的地位並不明確,遂使官員們可以任意作為。如果政治懶惰與政治蠻橫交織,那麼當地民眾就只能是政治的對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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