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今日開始,一些已在境內的過埠新娘或新郎,將毋須先返回原居地申請來澳洲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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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做法是這類申請人必須返回原居地申請;這項移民法修訂,料一年有數百人受惠。
據移民部長艾雲斯(CHRIS EVANS)的一位發言人解釋,今次修例的理據是硬性要拆散鴛鴦,澳洲人的一方也受罪,須捱長期兩地相思之苦。
以往有些個案,最終解決的方法不是尋求移民部長親自干預,予以批准,便是先離開澳洲,在離岸申請回澳居留,與伴侶團聚。要求部長干預的個案,有30%可歸這類個案。
修訂的移民法為第四十八節。這一節在未修訂前基本上阻止居留申請已被拒絕或簽證已過期或被取消的人士,留在澳洲與及繼續申請一系列的簽證。
不過,修訂的第四十八節,不適用於自上次入境曾被拒絕配偶簽證,或以往曾被取消簽證或以品格理由被拒絕簽證的人士。
合資格的人士還須配偶簽署一份贊助表格,並附加兩名其它澳洲人的誓章,證明確有其事。移民專家歡迎修訂移民法,有些認為要更進一步,可適用於在澳洲有家庭的外國人,並非單是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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