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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無前例 西班牙法庭以滅絕罪起訴江澤民(圖)

五名被告有四至六週抗辯期,若無異議,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

 2009-11-19 20: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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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了該國一項史無前例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等五名中共高官。圖為2002年10月22日,江澤民在美國芝加哥私人訪問,在芝加哥當地宴會上,江接到原告起訴狀。
西班牙國家法庭近日做出了該國一項史無前例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等五名高官。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

此案是針對由江一手挑起,對堅定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全國性的迫害以及「滅絕」等不法行動的起訴。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抗辯期,若無異議,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

西班牙國家法庭在歷經兩年詳細的搜證調查後,依斯馬爾·雷諾(IsmaelMoreno)法官在上週,通知「人權法律基金會」(HumanRightsLawFoundation,HRLF)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Iglesias),法庭同意根據訴願狀內容,受理起訴被告所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等重大罪行。

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以及須支付受害人索賠金。通知書上也說,據訴願狀中所述,依被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相關具體事證,寄發調查委託書(rogatoryletters)給五名被告。法院做出的起訴判決,是根據伊格雷西雅斯律師及基金會成員,遞交給法庭的一系列具體事證所做出的仲裁。

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抗辯期,在過了此期限後,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這項裁決是根據「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jurisdiction)法條;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本法允許各國法院審判違反人權的群體滅絕罪罪犯。

伊格雷西雅斯律師表示:「本案是西班牙法官所做出的一項歷史性的判決。這意味著中國共產黨的高層領導人,須對其犯下的酷刑罪負責,也象徵本案更進一步朝正義邁進。犯下群體滅絕罪與酷刑罪的人,等於在整個國際社會上犯罪,而不只是對中國社會犯法。」

他表示西班牙的義行,是在捍衛人權及普世的正義。

本案的首要兩大被告:江澤民,中共前黨魁,眾所皆知的,他在1999年,一手挑起對法輪功修煉團體進行的「根除」式滅絕迫害。第二位是羅干,主掌全國秘密警察任務的特工組織和「610辦公室」,運用特權對法輪功學員施以暴行。中國許多人權律師把現今「610辦公室」視為當年的納粹蓋世太保,其犯罪的獸行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

另外三名被告分別為:薄熙來,現任重慶市委書記,前商務部長;賈慶林,中共中央常務委員,四大共黨核心人物之一;吳官正,中共中央政治局執行委員會常任委員,山東省委員會書記。此三人分別在遼寧、北京和山東省,利用職權大肆迫害法輪功學員,而被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

曾榮獲普立茲獎的《華爾街日報》駐北京記者張彥(IanJohnson),對吳官正的暴行描述:如果他轄區內的部屬,沒有成功鎮壓法輪功,他就對屬下強征罰款,造成官員對當地法輪功學員施以酷刑,有些人甚至被虐待致死。

「人權法律基金會」律師伊格雷西雅斯表示,西班牙國家法庭法官依斯馬爾·雷諾,是依照十五名法輪功學員的書寫證詞,以及七人的親口證詞,所做出的裁定。這些證人,部分是曾在中國勞教所受虐的被害人,有些則是遭到虐待致死的受害者親屬。

雷諾法官還參考「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International)、「人權觀察」(HumanRightsWatch)協會,以及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U.N.Human.RightsCommission)等國際團體,所做的調查報告,做出了這一項突破西班牙法庭歷史的空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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