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中國與西班牙籤署的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歐美發達國家之間簽署的首個引渡條約。當時,中國官方極其高調報導了這一巨大司法「成果」,官方稱,「該引渡條約將加速中國編織國際引渡網,緝捕以貪官為主的外逃案犯。」
事實上,這一引渡條約對中共的貪官沒有什麼制約,西方世界如此之大,他們大不了不去西班牙藏身也就罷了。說白了,該引渡條約對中共而言也只是拿來做個國際上的姿態。據外交部資料顯示,由於「人權問題的困擾」,中國自1993年以來只與泰國、白俄羅斯、南非、寮國等20多個周邊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但與歐美發達國家根本沒有進展。
令人驚訝的是西班牙與中國自2004年,雙方只花費了區區兩年不到就正式締約,可為一場「超級閃婚」。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國提出締結引渡條約的建議;2005年10月,雙方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5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在馬德里正式簽署。按照中國的法律,條約生效還需通過最高立法機關的批准,2006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引渡條約生效。西班牙內政部隨即在華設立代表處,專職負責包括引渡在內的兩國司法合作。
那麼這個條約的「重大意義」到底何在?中共和歐美國家在引渡條約問題上長期沒有進展,卻在冪冪之中突然被安排與西班牙率先突破禁區,有何玄機?
2009年11月從西班牙傳來的消息或許是破解了這道迷津。據報導,西班牙國家法庭近日做出了該國一項史無前例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包括中共前黨魁江澤民等五名高官。法院通知書內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20年的徒刑。
按法律程序,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抗辯期,若無異議,西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期間被告若進入任何一個與西班牙有簽訂引渡條款的國家,西班牙可依法將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國內。
問題出來了,中國是正式和西班牙籤訂引渡條款的國家,當然必須遵守相應的引渡條款。江澤民等人會面臨「引渡」受審嗎?不管怎樣,「引渡江澤民」成為了中西引渡條約的第一案。
根據條約規定,中西雙方有義務按照條約規定,應對方請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內發現的被另一方通緝的人員。江澤民等人若不應訴,西班牙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則為被通緝方,中方就必須依約交人。
當然,條約也規定,「請求引渡方必須保證被引渡人不會被處死,否則,另一方有權拒絕引渡」,這條實際是西方一貫堅持的人道免死牌,是來約束中共濫殺的。西班牙憲法早有免除死刑的條目,中方幾乎沒有藉口不交人了,且江已退位多年,無法享受所謂在位領導人的司法豁免。
看來曾被中方高度宣揚的「開啟了兩國司法領域合作新篇章」、「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的「中西引渡條約」面臨了最嚴峻的考驗。有人建議,胡溫政府與其苦惱這根套脖子的繩索,不如維護國家形象,堅決依法辦事,把江等國際罪犯「渡送」出去,也算徹底給自己解套。
附:
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案首要兩大被告:江澤民,中共前黨魁,1999年,一手挑起對法輪功修煉團體進行的「根除」式滅絕迫害。羅干,主掌全國秘密警察任務的特工組織和「610辦公室」,運用特權對法輪功學員施以暴行。另外三名被告分別為:薄熙來,現任重慶市委書記,前商務部長;賈慶林,中共中央常務委員,四大共黨核心人物之一;吳官正,中共中央政治局執行委員會常任委員,山東省委員會書記。此三人分別在遼寧、北京和山東省,利用職權大肆迫害法輪功學員,而被西班牙國家法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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