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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殘疾人的控訴!!

 2009-11-29 01:1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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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霍俊惠,是一個雙腿嚴重殘疾,只能依靠雙拐行走之人,就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靶場街25號小區"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舉報和控告如下:

一.石市交通局"公路處黨委會一致決定"抄老百姓家,至今未受到黨紀國法處理

2005年12月14日凌晨4點,石市交通局"公路處黨委會一致決定", 副處長張莉指使"黑社會"歹徒非法侵入民宅,從被窩中把我強行拖出家門,砸毀全部家庭財產後又拆了我的家。致使我一個拄著雙拐的殘疾人,天寒地凍,凌晨4點,身無分文,流落街頭,財產被毀,無家可歸。顛沛流離在外。父母的遺像,骨灰(因行動不便,留下兩罐骨灰日後祭奠)遺物及家中珍藏之物等均在這場浩劫中全部被毀滅。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此案涉及到的另外三戶鄰居雖然在案發前均早已搬遷,但因沒有與公路處簽訂拆遷協議;房子在案發時同時被毀,成為此案受害人。

此案涉及以張莉,杜計河(書記)和王建偉(處長)為首的多名"公路處黨委會"成員嚴重刑事犯罪。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初兩次下立案通知書:四戶一案追訴張莉等人。

二.交通局為了維護既得利益集團,行賄公檢法,變相撤銷刑事案件

張莉說:"白道,黑道都有人,姐夫是檢察長"

杜計河和王建偉說:"因為此案,我們給公檢法送出了多套房子。交通局有錢,一切用錢擺平!"

交通局的職工們說:多套房子的主人現在不敢入住,要等事態平息下來。

交通局先買通石市橋西公安分局和檢察院等執法機關對交通局國家工作人員嚴重刑事犯罪不予立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要求以"非法侵入住宅,破壞財物罪"對此案立案後,交通局二次買通橋西公安分局和檢察院一案分做兩案辦;漏罪漏犯。此案移送法院後,交通局再買通橋西法院:不僅要求糾正錯案;補充偵查;完善證據;盡快開庭的訴求,而且一直堅持只調解不開庭:超過法定期限兩年半不開庭。耗盡受害人的精力和財力;迫使受害人接受他們強加於人的所謂"調解",以此達到包庇和開脫張莉等多名主嫌犯免受法律追究的目的。

橋西法院主管副院長啜增義說:"此案我們研究過,不能開庭。如果開庭,因為是"公路處黨委會一致決定"抄家,不僅要追究張莉,而且還要追究多名"黨委會"成員的刑事責任"。"此案只能用錢擺平!"因此,橋西公檢法對此案自始至終從未考慮過依法辦理而是處處想方設法包庇和開脫罪犯。

交通局和橋西法院聯手對付完受害人後,2009年7月27日,受害人得知:橋西法院在受理此案長達兩年半不開庭後終於"如願以償"以"證據不足"為由夥同西檢察院一起將此案退回橋西公安分局"補充偵查",不了了之。

橋西公檢法目的很明確:一步到位抹掉此案。不但包庇多名罪犯免受法律追究;甚至無所顧忌到連法律的"過場"都不走,連法律文書都不肯出的地步。此案是公訴案件。可是此案卻從未開過庭;從未正式進入法定公訴程序。由於橋西公檢法的瀆職,使此案石沉大海。受害人最終連一頁正式的法院民事
判決書都未得到,何談司法公正?

交通局國家公務人員用十幾套房子就輕而易舉地摧毀了國家法律;買斷了執法者的良知,用國家的財產和業主的利益換得不坐監獄自由身。如果上級領導肯查處,就一定能夠查出問題:因為靶場街的住宅樓是根據市政府"危陋房改造實施辦法"報批的,涉及到多項惠民政策。政府有規定:凡是外單位人員得到此住房,不是違規就是受賄所得。

三.交通局買通法院製造司法不公,打擊報復受害人

因霍俊惠一家在此案中是唯一全部家庭財產被毀滅殆盡的受害人,自然首當其衝控告交通局國家工作人員刑事犯罪,因此受到目前仍在行使職權的張莉報復,他們買通橋西法院製造司法不公,歧視,坑害和欺負殘疾人:

(1)此案涉及到的其他三戶受害人案發前均早已搬遷,除房子外沒有任何家庭財物損失(1.有起訴書和全部案卷為證;2.有河北省信訪局打的報告為證),可是交通局和法院卻給了他們少則10萬元,多則130萬元的"補償款",而且私下(沒有文字顯示,但法院和交通局都承認)"報銷"了2萬元的律師費。相反,殘疾人卻不能享有與正常人同等的權利和對待。交通局領導說:"張國家多次進京上訪,我們才給了他130萬院;你不進京上訪,沒理由給你錢!"隨後,交通局"公路處黨委會一致決定":他們有時間,有精力,有人力,有財力陪著殘疾人進京上訪。(可查看會議記錄)為此,霍俊惠曾經寫信向領導反映:交通局不解決問題,卻支持和"誘導"殘疾人進京上訪。

 (2) 由於交通局的過錯造成霍俊惠的房產證沒有寫在本人名下(附詳細說明)。在法院,交通局王建偉處長向霍俊惠,啜院長,鄭庭長承諾提供一切必要的幫助,費用由公路處負責。可是過後卻自食其言。

(3)交通局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今已經非法限制殘疾人人身自由一個多月了。不僅如此,他們還跟蹤,監視霍俊惠的家人。侵犯人權;踐踏國家法律。

社會和諧與穩定不是依靠非法壓制人民的合法訴求手段來實現的。因何只嚴查百姓上訪,不深究是誰造成百姓上訪的問題?

(4)因為交通局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無人管,局長竟然欺負到殘疾人家門口。霍俊惠住三樓,局長大人住樓上。2009年9月10日,局長大人說:殘疾人空調外機裝在殘疾人自家窗台上"是不允許的","必須馬上"拆下來給局長家空調"讓"地方。否則,"後果自負"。如果局長想把空調裝在殘疾人家窗台上,盡可以強行安裝:殘疾人惹不起。為何要殘疾人把自己的空調拆下來"讓"地方給局長?本來不想反映此事,2009年9月15日,局長又通過物業再次找上門來,堅持要殘疾人給他"讓"地方,一而再,再而三欺人太甚!

舉報人:霍俊惠

電話:0311-87227018
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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