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誹謗案的一項裁決,使「媒體和記者將享有更大的法律保護」。加國最大報紙《環球郵報》的社論說,這是「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加國進入新時代!
這個案子發生在九一一事件時,當時渥太華的警官庫森帶著愛犬到紐約世貿現場搜尋倖存者。《渥太華公民報》在報導此事時,引據紐約警方的消息說,庫森偽稱自己是皇家騎警,但他的愛犬並未受過適當訓練,可能影響救援行動。於是庫森面臨警方的紀律處分。
庫森以「污蔑、誹謗」罪名,把《公民報》和三名報導記者告上法庭。在安大略省的上訴法庭,陪審團裁定《公民報》須支付庫森十二萬五千美元的賠償費。
有時報導失實,也不算誹謗
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卻否決了安河法庭的裁決,要求重新審理此案,並對「污蔑、誹謗案」做出新的闡述,指出過去的「誹謗辯護過於嚴格和受限,有違《權利及自由憲章》的言論自由保障」。
主審法官指出,從現實角度出發,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在法庭上得以證實。由於媒體可能因某種原因無法證明自己報導的東西是事實,比如說,提供消息的人已搬家,或無法出庭作證等,結果使得許多與老百姓利益相關的故事被打入冷宮,或即使發表,故事中的重要情節要被刪去。
對《公民報》做出有利裁決的大法官強調,法律的重點如果放在不讓假話、不實消息在市面流行,最終結果「將是真理被壓制」。因為只有讓不同的意見和思想自由地傳播和交鋒,最後才能「尋求到真理」;在信息自由流通中,「誤解和錯誤將被揭穿」,真實最後一定佔上風。
加國大法官甚至說,「有些情況下,為了老百姓的利益,對有些沒有事實根據的話不應該被追究法律責任。」《公民報》的律師解釋說:如果記者對其報導的內容已經進行了核實,但最後仍出現錯誤或失實,那麼記者和媒體就不會被判污蔑或誹謗。這個判例的精神,和美國的「給記者和媒體誠實犯錯的空間」是一樣的。就此,《環球郵報》社論歡呼說,「從現在開始,加拿大的言論更加自由,人們對問題的公開辯論將比以往更加開放。」
金恆煒周玉蔻,言者無罪
美國對誹謗案具有全世界最保護新聞自由、最有利媒體的法律,現在加拿大跟進。但已經是民主國家的臺灣,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不僅遠遠落後,而是已經到了阻礙民主進程的地步。我們看幾個案例,首先是評論家金恆煒被判誹謗總統夫人周美青一案。周美青被指在哈佛時偷報紙一說,早見《馬經》一書。金恆煒到美國演講時,還去波士頓向披露此事的哈佛醫學院教授核實。這位教授也曾來臺開記者會,並願出庭作證。這樣的案子,在加拿大、在美國,有第一夫人權勢地位的周美青,絕不會打贏。因西方對誹謗案的裁決,多基於這樣的原則:即使消息可能不正確,但對政治人物、公眾人物的監督更重要;寧可讓他們名譽有受損的可能,也不要輕易給媒體定罪,而導致言論自由受限,損害大眾知情權和公共利益。
更早些時候,電視節目主持人周玉蔻被判誹謗連戰一案,也同樣離譜。二○○○年總統大選時,周玉蔻在政論節目中和來賓溫紳評論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連戰,去被視為洗錢之都的瑞士盧加諾旅遊一事。此事緣自溫紳所寫的書,其中「懷疑連戰將部分家產寄存在瑞士」,結果被連戰控告是「影射、誹謗」。連戰官至副總統,又是總統候選人,對這樣權勢人物的懷疑和評論,就如此輕易被定罪,那其他人怎麼還敢議論、評論權力者?周玉蔻拒絕登報導歉,連戰居然聲請法院查封她的住宅。權力影響力至此,這在加拿大、美國等,簡直完全不可想像。
誹謗除罪化,民主有保障
而政論家李筱峰被判誹謗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案,則更離譜。因法院的判決,不是因事實有錯,而是說李筱峰批蔡時使用了「厚顏無知、政客的居心之惡毒與陰狠、卑鄙」等「字眼」(卑鄙一詞,還是李引用蔡的同黨人士批蔡之語)。那麼法官是否應出版一本「字眼法典」,告訴天下評論家,哪些形容詞可用,哪些屬誹謗?誹謗是指事實指控,而不是抽象的主觀評論。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專欄作家的評論,對那些權力者,怎麼痛罵、貶損,使用什麼形容詞,都沒看到因此定罪的案子,連被起訴的情形都罕見。蔡是立委,還曾是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當過兩屆泛藍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權傾一時。如果政治評論對這樣的權力者使用什麼詞,都要追罪判刑,哪還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可言?
至於臺灣的誹謗案,至今仍列入刑事犯罪,更是荒謬。在西方,誹謗案屬民事糾紛,即使定罪,也只是罰款,而不必蹲監獄。把誹謗作為刑事犯罪,不僅是恐嚇媒體和評論者自我設限或閉嘴,更是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訴訟」方式介入民事糾紛,為黨派鬥爭和政治清算等,提供了機會。
誹謗案的標準和審理原則不改革,不走向美國與加拿大的方向,臺灣就不會有真正的言論和新聞自由,臺灣的民主也就缺乏有力的監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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