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孫廷容因挪用公款、受賄、貪污18日被山西陽泉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4月,孫廷容利用擔任山西省水電公司經理職務便利,先後兩次挪用山西省水電自供區農網建設與改造專項資金3000 萬元和3500萬元作為抵押,分別貸款3000萬元和3150萬元。前次貸款用於委託他人進行個人投資理財和炒股,後次貸款用于歸還先前的3000萬元貸 款。後貸的3150萬元於2004年5月全部歸還。孫廷容從兩次挪用公款行為中牟利59萬多元。
此外,孫廷容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銀行卡3張,卡上累計存有人民幣93萬多元,現金175萬元及本田CRV轎車一輛,貪污公款40萬元。
法院認為,鑒於孫廷容在案件偵查期間主動交代自己收受93萬多元和10萬元受賄的事實,屬於部分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家屬將涉案贓 款予以退還,可視為孫廷容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孫廷容有期徒刑6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以貪污罪判處 其有期徒刑10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孫廷容受賄所得300多萬元及挪用公款所得利益59萬多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孫廷容表示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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