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毅靜提供的警方開的行政拘留決定書。
「我父親今年3月兩次被警方拘留,依據都是去年七八月份的事,接著就被勞動教養了!」19日下午,身在浙江溫州打工的一位女孩梁毅靜,給瀟湘晨報打來電話,說其父親去年7月以來一直在安徽靈璧縣老家,為何當地警方拿著去年的拘留決定書今年才執行,有為勞教需要而故意湊拘留決定書的嫌疑。
梁毅靜提到她年已57歲的父親梁茂榮的遭遇,90年代初,響應靈璧縣裡支持發展鄉鎮企業的號召,把20多萬元錢借給了當地高樓鎮鄉鎮企業(當時歸鎮政府領導),後來領導換了,就以企業破產為由賴賬,為此其父多次上訪,多次被拘留或勞教,還有勞教決定被上級撤銷過,最後去年歸還8萬,再不給說法。
梁毅靜就此事取了不同的網名發到了網上,其中有在網上以「反腐敗的小女孩」的網名開博客,講述父親的遭遇,還曾被南方一媒體披露過,但未深入實際問題,在紅網論壇上她也將所有提到的相關事實,都以蓋有公安等機關部門紅色公章的文件照片附錄到網帖上作為佐證,如其父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勞教決定書、醫院體檢報告單等。
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是去年的事
第一張拘留決定書顯示:梁茂榮,因09年7月25日,進京非法上訪,構成「擾亂公共秩序」,限其09年7月28日-8月7日到靈璧縣公安局接受處罰,行政拘留10日,落款時間是09年7月28日,實際執行拘留時間為2010年3月13日;
第二張拘留決定書顯示:梁茂榮,因09年8月22日,進京非法上訪,構成「擾亂單位秩序」,行政拘留9日,限其201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到縣公安局接受處罰,落款時間是2010年3月16日,執行是3月24日。
另外還有一張靈璧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公章的說明提到,梁茂榮確實是依據去年的事,今年進行了拘留,並明確了執行時間,而同時提到當事人因患病提出申請,於3月24日將其釋放。
梁毅靜同時提供了一份宿州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書,稱梁茂榮去年1月、2月兩次進京到非上訪地帶上訪,2010年3月11日再次進京「非法上訪」,依據《安徽省勞動教養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條和相關規定,決定對其進行一年零6個月的勞教。
為勞教需要而湊拘留決定書?
梁毅靜提出質疑稱,第一次執行拘留尚未走出拘留所,第二次拘留處罰決定書就已經出來了,如此連貫,而且都是去年的事例,警方不願就此給個說法,有為了勞教,湊滿拘留決定書張數的嫌疑,因為《安徽省勞動教養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有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受到兩次治安拘留後,三年內又有應予治安挽留的新的違法行為的」,即滿足勞教條件。
另外,梁毅靜還提到,早在2006年7月17日,宿州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就以近乎相同的理由將其父親進行勞教,當時勞教的理由就是其父親多次上訪,最後被安徽省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復議後撤銷,理由是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當時其父親已被勞教了。
法律專家稱勞教條件非常模糊
對此,長沙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值班律師稱對梁某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行政處罰時都合法,但是,具體是否擾亂公共秩序和有關單位秩序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長沙的王清律師則認為,《安徽省勞動教養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中的概念模糊,「受到兩次治安拘留後」是指拘留執行後再發生違法行為,還是指只要發生兩次該作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後三年內再違法的?
採訪警方需省廳市局縣局層層審批
20日下午,瀟湘晨報記者與靈璧縣公安局高樓鎮派出所所長尹鎮濤取得了聯繫,他稱知道梁茂榮的事,但拒絕透露為何去年的拘留決定書今年執行,也不願意對是否涉嫌偽造拘留決定書而勞教尹鎮濤發表意見,接受採訪需要縣公安局批准。
而瀟湘晨報滾動新聞記者隨後的遭遇卻令人苦笑不得,靈璧縣公安局政工科的工作人員稱要採訪需要宿州市公安局批准,宿州市公安局說要採訪要需安徽省公安廳批准,當問及其中一工作人員應該這麼複雜嗎時,對方答曰,是!
接著,記者也試圖與宿州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取得聯繫,宿州市政府辦公室說不清楚有這個單位,讓找公安局,而宿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則稱沒有和勞教委員會有業務往來,另外,靈璧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也稱不知道這個部門的聯繫方式,114查詢也查不到該單位的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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