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5月31日),銀川市中級法院進行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團委原書記曹剛犯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一切財物予以追繳。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自治區團委與寧夏西部職業經理培訓學院、寧夏西部創業技能培訓學院(負責人均為呂某某)就寧夏青年創業、就業等,簽訂委託培訓協議,由自治區團委分7次撥付培訓費用150萬元。期間,曹剛與自治區團委農工青年部部長姚平向呂某某提出,按撥付培訓經費的40%返還給自治區團委,後呂某某應姚平要求,將返還的款項以現金形式分7次交給姚平48萬元。兩年間,曹剛共分得26萬元,姚平分得22萬元。
另查明,自2005年至2008年,曹剛利用擔任自治區團委副書記、書記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呂某某等人的現金25.8萬元、購物卡5.25萬元以及物品等價值36708.5元,共計347208.5元。
法院認為,曹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姚平貪污公款48萬元,行為構成貪污罪。在貪污的共同犯罪中,曹剛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6萬元。曹剛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347208.5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因曹剛及親屬已將涉案贓款退繳,同時當庭自願認罪,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作出以上判決。
曹剛,男,漢族,1972年11月出生,寧夏鹽池人,1996年 7月參加工作,1996年6月入黨,大學學歷,碩士研究生在讀。2003年3月,他當選為自治區團委副書記(正處級);2004年3月,任自治區團委副書記、自治區青聯副主席;2005年8月,任自治區團委副書記(副廳級)、自治區青聯副主席;2006年12月,任自治區團委代書記、代黨組書記,2007年5月,任自治區團委書記、黨組書記。寧夏青年企業家協會會長,主持自治區團委全面工作,分管工農青年部。
2009年6月18日,曹剛因涉嫌違紀被自治區紀委「雙規」接受調查,8月24日,因涉嫌受賄被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9月4日被批准逮捕。另一名涉案者姚平於2009年5月被「雙規」,現另案處理。2010年3月16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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