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個人在房地產交易中基本沒有話語權,房產稅最終可能再次成為開發商提高房價的藉口。
房地產調控第二波,房產稅又一次作為政策利劍被寄予厚望,預計這一次不會是又一次「狼來了」的故事。按照政策的設計,將會在幾個城市試點之後,繼而在全國實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9月30日表示,對個人所有的住房恢復徵收房產稅是必要的。
但是,這並不等於圍繞房產稅的諸多爭議,會隨之煙消雲散。即使從房產稅的「前身」物業稅算起,從提出的那一天起,質疑和爭議就從未停止過。
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國際經驗及公平、規範的角度看,房產稅應對個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徵收。是的,筆者承認國際經驗,多年來,在很多領域,我們也不斷地 「被接軌」,但是,國際上的很多國家土地是私有的,房屋的產權是永久的。相比之下,在我們這裡,地方政府通過壟斷土地的一級開發,不斷拍賣天價土地,收取高額土地出讓金;而且,賣出的也只是70年的使用權,70年以後究竟該怎麼辦,至今還沒有明確說法。
在這種情況下,要談「國際經驗」,是否應先把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也按照「國際經驗」給接軌了,確保房屋產權的永久性,然後再來談在房產稅問題上學習 「國際經驗」?另外,一旦徵收房產稅,土地出讓金是不是就不能再收了?如果一方面收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又收房產稅,這種一層又一層的剪羊毛,和增加民眾的財產性收入的大政策,是否背道而馳?
的確,中國的房地產稅收體制存在「重交易,輕持有」的弊端,交易環節征重稅,但持有環節的成本基本為零。但也應當看到,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總體稅費不僅不算低,而且很高。目前,與房地產開發和交易有關的稅費有60多種,佔房價的比例保守估計在40%以上。
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領域稅費改革應在維持現有稅負水平的基礎上調整結構,而不是只強調徵收房產稅,卻不調整和清理其他稅費。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這個原則不能違背。
因此,在以上種種疑問得不到制度回應的情況下,如果強制推行房產稅試點,甚至對個人擁有的所有住房徵收房產稅,不僅無法抑制房價,反而會引發更多不公。特別是,鑒於個人在房地產交易中基本沒有話語權,房產稅最終可能再次成為開發商提高房價的藉口。
其實,從物業稅到現在的房產稅,政策設計者迄今都沒說清房產稅的政策目標究竟是什麼,是完善房地產稅收體系,還是為了抑制高房價?要完善稅收體制,就要在徵收房產稅的同時,大幅度取消其他稅費;要抑制高房價,就不應針對居民個人,而應對那些擁有三套以上住宅的,還有別墅等豪宅的徵稅,或者對炒房者直接徵收暴利稅。
說不清房產稅是幹什麼的,就貿然徵收,恐怕既達不到目的,又難以獲得民意支持,最終只能以尷尬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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