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情婦、原電視節目主持人李泳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李泳犯受賄罪,鑒於其案發後自首,考量其認罪、悔罪等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同時追繳其受賄所得價值人民幣136萬餘元的「路虎」牌越野車一輛,上繳國庫。(人民網)
對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輕判李泳,筆者不禁心生三問:
一問李泳「潛逃」何以變「自首」?這是一個最為明顯的疑問,因為,關注陳紹基和李泳腐敗案的人都清楚,李泳是在潛逃中被有關部門抓獲的,又怎會是自首的呢?關於李泳的「潛逃」,原報導如下:陳紹基案發後,意識到「大難臨頭」的李泳也密謀潛逃。日前李泳手持外國護照準備前往香港,在出關時被有關部門攔截並帶走,不過現時李泳只是「協助調查」,並未如傳聞中的「雙規」或「拘捕」。然而,就是在這麼一個實情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李泳案時,竟然將李泳的「潛逃」變成「自首」,這不是在開脫李泳的罪責,又是什麼?重慶法院還能作令人信服的解釋嗎?
二問李泳有無「涉黑」?原報導如此表述:這次李泳被帶走協助調查,並不僅因為她與陳紹基關係密切,而是參與了陳的違紀活動,當中涉及港澳黑社會問題。可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李泳案時,沒有考慮李泳的涉黑罪行,是令人生疑的,不僅有包庇犯罪份子的嫌疑,而且還是公然的司法腐敗。
三問李泳為何被跨省異地審判?大家知道,事發前李泳的身份是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廣東電視臺新聞中心國家一級播音員、副監製,國家一級播音員。換句話說,李泳雖在廣東電視臺工作,但還算不上是個「官」,而現在卻被跨省異地審判,這說明瞭什麼?不正說明瞭李泳不僅涉黑,而且還是個頭目嗎?因為跨省異地審判的案件有兩類:
一類是省部級以上貪官要跨省異地審判。比如:兩位副部級高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有傑、安徽省原省委副書記王昭耀,分別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在湖北荊州、山東濟南接受審判。據悉,兩案都是「一個審判模式」:先由中紀委查辦,然後交給最高檢,最高檢指定下面省級檢察院反貪局具體辦理,公訴人以省檢為主、市級檢察院配合,兩地的中院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審判。所以,從官員這個角度來看,李泳是夠不到級別的,不應該被交到重慶來審判的。
二類是「黑老大」要跨省異地審判,李泳就屬這一類。大家知道,司法部在督辦涉黑案件中,黑惡犯罪「異地用警、異地辦案」等機制在實踐中越來越多地應用並更加成熟。異地調警機制是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源地、生成地和主要案發地之外的地區調集警力,組成臨時機構管轄、偵辦涉黑犯罪,再由異地的檢察、審判機關進行公訴、審判的辦案模式,就是成功的實踐。2006年,司法部還下發了《關於收押黑惡勢力罪犯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同一黑惡勢力團夥的罪犯,不得在同一監獄關押;對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應當實行跨省(區、市)異地關押。」所以,從這一實踐出發,李泳被交到重慶來受審,並非因為她受賄了多少,而是因為她涉黑了,且還是個「頭目」。否則,法院將無法解釋李泳為何要被跨省異地審判。
當然,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果一定要否認李泳的涉黑,那麼,在李泳官級達不到而又無涉黑的情況下還從廣東被交到重慶來審判的,唯一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李泳身後除陳紹基外,還有別的「偉哥」。這個「偉哥」可能是廣東官場上的實權派人物,也可能是更大、更高級別的官員。否則,無人會有能力將李泳從廣東交到重慶去審判,並達到「被輕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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